署方就个人资料所采取的政策和做法
署方的政策是﹕
「依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就有关获取、收集、记录、储存、披露、改正、删除及传递所保存的雇员及市民个人资料,制定程序,以确保能采取恰当的做法。」
为此,署方已委任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评估、核准、监察及检讨部门的保障资料措施。此外,署方亦已委任一名部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整体的推广及统筹工作,以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个人资料管制人员
部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
首席行政主任(员工管理及纪律)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事务部/中心的个人资料管制主任
行政及发展部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人事)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26 1205
环境卫生部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环境卫生)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食物安全中心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食物安全中心)
办事处地址 : 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
传真号码:2530 1368
私营骨灰安置所事务办事处
管制人员:总行政主任(私营骨灰安置所)
办事处地址 : 九龙长沙湾道681号贸易广场5楼501-502室
传真号码:2827 2908
如何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取得个人资料
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复实持有或查阅个人资料,可透过网上申请、使用标准表格或以书面提出。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改正个人资料,可用书面提出。该等提出要求的函件须传送至personal_data@fehd.gov.hk,或送交其中一名个人资料管制主任。发放任何个人资料,是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所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