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没有领取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下存放骨灰的处所 |
(i) |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指明的私营葬场内的骨灰安置所(主要私营坟场的联络方法,请按此); |
(ii) |
由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管理及控制的骨灰安置所(如有查询,请致电: 3719 7833); |
(iii) |
住宅(存放不多于10个骨灰容器,而每个容器只放置一名人士的骨灰。住宅是指纯粹或主要作居住用途,并且是自成一户的家居单位);以及 |
(iv) |
该骨灰安置所于紧接2017年6月30 日前正在营运及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而该申请并未了结或被撤回(宽限期适用于此类骨灰安置所处所);《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并没有禁止宽限期正在适用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在宽限期内新存放骨灰。然而,如果该私营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请牌照而没有申请豁免书,骨灰只可存放于在2017年6月30日前已出售的龛位内。如果该私营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请豁免书,骨灰只可存放于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八时前已购买的龛位内。请注意: 如果该私营骨灰安置所的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被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拒绝,该骨灰安置所须结束营运,并按《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处置骨灰,把骨灰归还给合资格人士。 |
(备注:详情请看《条例》第4、5、6及7 条及附表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