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沒有領取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下存放骨灰的處所
(i)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指明的私營葬場內的骨灰安置所(主要私營墳場的聯絡方法,請按此);
(ii) 由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管理及控制的骨灰安置所(如有查詢,請致電: 3719 7833);
(iii) 住宅(存放不多於10個骨灰容器,而每個容器只放置一名人士的骨灰。住宅是指純粹或主要作居住用途,並且是自成一戶的家居單位);以及
(iv) 該骨灰安置所於緊接2017年6月30 日前正在營運及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而該申請並未了結或被撤回(寬限期適用於此類骨灰安置所處所);《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並沒有禁止寬限期正在適用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在寬限期內新存放骨灰。然而,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請牌照而沒有申請豁免書,骨灰只可存放於在2017年6月30日前已出售的龕位內。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請豁免書,骨灰只可存放於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八時前已購買的龕位內。請注意: 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被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拒絕,該骨灰安置所須結束營運,並按《條例》的相關規定合法處置骨灰,把骨灰歸還給合資格人士。
(備註:詳情請看《條例》第4、5、6及7 條及附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