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个案
个案编号:01/05
性质: | 在一家现有电影院更改座位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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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及限制: | 电影院内每列座位的长度修订为3.8米,超过《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订明的3米限制。 | ||||||||
解决方法: | 屋宇署已于二零零五年十月发出经修订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备考》(《作业备考》)54,在指定的实际情况下,放宽有关横排座位的3米限制。根据上述经修订的《作业备考》54及此电影院现场情况,3.8米的长度是可以接受的。 | ||||||||
所汲取的经验: |
上述经修订的《作业备考》54令有关电影院的座位布局设计更具弹性。电影院的座位布局应遵从以下规定:
表A - 每排最多的座位数目
座间通道的阔度是指一个座位的背面与后一行座位最接近前一行座位的伸出部分之间的最少淨水平距离。当座位自动翻起时,座间通道的阔度应是量度一个座位的背面与后一行座位翻起时伸到最出部分之间的淨水平距离。 |
个案编号:02/05
性质: | 在一家新建的电影院加建升高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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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及限制: | 拟加建的升高平台的高度超过600毫米,因此须按照《建筑物(规划)规例》的规定,沿平台四周装设1 100毫米高的防护栏杆。由于装设防护栏杆会影响申请人原先的设计,所以申请人表未难以遵守有关规定。 |
解决方法: | 屋宇署建议申请人把升高平台的高度减至少于600毫米。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规定,高度少于600毫米的升高平台无需设置防护栏杆。 |
所汲取的经验: | 如防护栏障会是一项设计限制,申请人应考虑建造高度不超过600毫米的升高平台。 |
食物环境卫生署个案
个案编号:01/06
性质: | 在电影放映期间使用化学品,以达到某些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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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人拟在电影放映期间使用化学品,以产生液化雾、液化雪和生物泡的效果。由于液化雾含丙二醇,会刺激眼睛,而重复接触可能引致皮肤敏感。液化雪含三乙醇胺少于0.5%,人体可从喷雾剂中吸入该物质。 卫生署就上述公众娱乐场所(戏院)牌照的申请提出反对,原因是短期接触高浓度的喷雾剂会刺激眼睛、皮肤和呼吸道,而重复接触可能引致皮肤敏感。 |
所得经验: | 申请人应确保,在电影放映期间,为产生预期效果而使用的化学品,不得对人体构成任何损害。申请人提交牌照申请前,应征询有关当局的意见,以免延误领取牌照。 |
个案编号:02/06
性质: | 戏院/剧院逃生逃径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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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建筑署就处所在逃生逃径的安排未能符合第三类楼宇安全规定而反对牌照申请。有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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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经验: | 申请人在提交牌照申请前,应确保处所的逃生逃径符合建筑署订立的楼宇安全规定。 |
个案编号:01/07
性质: | 戏院作剧院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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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牌照的处所一度属于持牌戏院,已停止营业多年。 本署把这宗新的公众娱乐场所(剧院)牌照申请转介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屋宇署针对第三类规定提出反对,要求申请人另行向该署提交经修订图则,以便该署作出事先批准。 |
所得经验: | 申请人在提交公众娱乐场所(剧院)牌照申请前,须按照屋宇署规定聘任认可人士核证有关处所是否适合作剧院之用。 |
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戏院及剧院除外)发牌经验(以实例说明)
屋宇署个案
个案编号:01/07
个案性质: | 申请临时公众娱乐场所牌照,在主题公园内竖设帐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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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人就竖设帐幕提交的结构评估文件不获屋宇署接纳,但帐幕的竖设工程已在地盘展开,而有关工程亦与提交的评估资料不符。申请人认为活动即将揭幕,在仓促的筹备时间下实难修改结构评估文件,以达到安全标准。 |
解决方法: | 屋宇署要求申请人委聘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就活动举行首三天的安排定出一套应变计划。在持有临时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的余下期间,申请人须把帐幕更换,代以屋宇署批准的类型。 |
所得经验: | 申请人应预留充裕时间,为在早前申请中不获屋宇署接纳的临时构筑物,再提交结构评估文件。 |
个案编号:02/07
个案性质: | 家庭娱乐中心内的游戏机须不时变换位置,为顾客带来新鲜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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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家庭娱乐中心的游戏机通常设于出口通道附近,因而阻塞通往商场的楼梯通道。 |
解决方法: | 屋宇署要求申请人在布局平面图上划出游戏机区的位置,并容许在不影响出口通道的情况下,调换游戏机的位置。 |
所得经验: | 申请人应考虑在持牌经营场所内划定游戏机专区,以期妥善编排游戏机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