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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處所不設座位,是否不用申請普通 / 小食食肆牌照?
答: 根據《 食物業規例 》 (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任何處所涉及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該處所以外地方進食,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如處所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裝的不含酒精飲品(涼茶除外)供人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則須要申領食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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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欲於一處所內以牆分隔開售賣零食的店鋪及小食食肆,然後於經營小食食肆的店舖申請一個小食食肆牌照,有沒有困難,會否被拒絕?
答: 如處所已分隔為兩間獨立店鋪,則可在經營食物業的店舖申請有關食物業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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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由2023年3月1日起,小食食肆牌照經放寛可烹製和售賣的食物種類後與普通食肆牌照有何分別? 兩種牌照對洗手間的要求有沒有分別?顧客人數是否按座位的數目而計算?
答:由2023年3月1日起的新小食食肆牌照申請,只准許小食食肆採用較簡單及不會排放大量油煙的烹調方法,如烚、燉、蒸、燜、煎 (不包括油炸和快炒) 烹調方法,普通食肆在食物製作上的彈性仍比小食食肆大。然而,由於普通食肆可涉及配製較多元的食物種類及採用多種的烹煮方法,所以在法例上除了要求普通食肆須設置特定的廚房外,處所內須提供的食物室佔樓面面積比例亦較小食食肆高。兩種牌照對洗手間的要求沒有分別,因洗手間的要求是視乎顧客及員工人數而釐訂,而顧客人數是根據座位間面積計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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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從那裡可找到有關申請食肆牌照的資料?
答:可在《食肆牌照申請指南》或食環署網頁、各牌照辦事處及「食肆牌照資源中心」內找到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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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般申請食肆牌照需時多久?
答: 當食環署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後,申請人須履行有關的發牌條件,而申請人的完成時間將直接影響發牌的時間。當申請人履行有關的發牌條件,食環署會於收到通知 8 個工作天內進行視察,如視察時確認申請人已完全符合所有發牌條件,食環署會於 7 個工作天內批准發出正式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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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原有的發牌制度與「專業核證制度」在申領正式普通食肆及小食食肆牌照上有何分別?
答: 按照原有的發牌制度,食環署在接獲申請人書面通知已履行所有發牌條件後8個工作天內,會派員到現場進行最後查證視察。食環署確認申請已符合所有發牌條件後,便會在7個工作天內批准發出正式牌照。在「專業核證制度」下,食環署接納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發出的正式食物業牌照符合規定證明書(衞生規定),以證明申請已符合發出正式食肆牌照的各項衞生規定。食環署確認申請已符合所有發牌條件後,在無須事前到現場實地視察的情況下,便會在2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人獲批准發出正式牌照。食環署會在發出正式牌照後進行實地覆核審查,以確認經認證的設計圖則與處所的實際設計完全相符,各項發牌條件亦已全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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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在「專業核證制度」下發出正式牌照的實地覆核審查中發現有未符合發牌條件之處,食環署會採取什麼行動?
答: 如在實地覆核審查中發現有違反牌照條件的情況,食環署會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對持牌人如作出口頭警告及要求跟進;如有違例情況,食環署人員會考慮提出檢控。此外,若涉及樓宇結構安全/逃生路徑或消防安全及通風設施的違規情況,食環署會轉介相關部門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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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已申請暫准牌照,是否表示已可以經營?
答: 店鋪須持有有效的食物業牌照才可經營。申請人可先申請暫准牌照,但須符合基本的發牌條件,包括食環署、屋宇署及消防處的要求。 (註:申請人可選擇是否申請暫准牌照。如選擇申請暫准牌照,便須在申請正式牌照時一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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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已符合暫准牌照的發牌條件,可於多久獲發暫准牌照?
答: 申請人須向牌照簽發辦事處申請,如所須的有關文件符合要求,則一個工作天內可完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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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食肆牌照與工廠食堂牌照有沒有分別?
答:工廠食堂牌照的處所必須位於工廠大廈內,而其業務是涉及出售或供應膳食或非瓶裝的不含酒精飲品(涼茶除外),供受僱於該座工廠大廈內的任何工廠的人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兩種牌照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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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同一處所可否同時存在兩個牌照?如一處所已持有牌照,可否再申請另一牌照?
答: 如處所已領有食物業牌照,便不會再獲發另一食物業牌照。申請人如發現有關處所仍領有有效的牌照,可提供已繳付印花稅的臨時∕正式租約或業主租賃證明信等文件,以便食環署取消舊有牌照,然後才會考慮簽發新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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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會社內提供餐飲服務須否向食環署申領食肆牌照?
答: 根據《食物業規例》 (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食物業不包括會社,因此會社向其會員供應食物及飲料無須向食環署申領食肆牌照。不過,根據上述規例,如果在會社內售賣在該規例中的附表2內所指明的"限制出售的食物",例如奶類或奶類飲品、軟雪糕、非瓶裝飲料、切開的水果等,則須獲得食環署的書面准許。然而,會社的經營者必須確保其運作符合相關法例的規定。
至於會社是否須要根據香港法例第376章《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申領會址合格證明書,則視乎其運作模式是否符合《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下對會社的釋義而定。 -
問: 於社區服務大樓內可否經營食肆,從何得知有關資料?
答: 可向該社區服務大樓的所屬部門、規劃署、地政總署查詢該處所是否可作食物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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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欲由小食食肆牌照轉為普通食肆牌照,是否須重新申請?
答: 是須要向食環署提出申請。食環署在簽發暫准或正式普通食肆牌照前,須取消現時的小食食肆牌照,因同一處所不可同時領有兩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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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住宅樓宇可否用作經營食肆?
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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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學校、大專院校的飯堂如只供學生使用,是否須申領食肆牌照?
答: 根據《 食物業規例 》,食物業不包括專供學校學生使用的食堂。因此學校內的食堂無須申領食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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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有工廠大廈內的食肆的電線,經大廈內的其他單位才可接駁入食肆處所內,食肆處所的負責人應否負責?
答:工廠大廈內一般只可經營工廠食堂而非食肆,此外,有關的電力裝置事宜可向機電工程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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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由申請至召開「申請審查小組會議」需時20工作天,當中是否已包括轉介予其他部門的時間?
答: 20工作天已包括轉介予其他部門所需的時間,此外,於20工作天內已進行實地視察以及制定有關的發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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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設計圖則指出處所的用途為銀行,可否作食肆用途?
答: 申請人須向地政總署及規劃署查詢是否符合政府的租契條件及法定圖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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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何得知地鋪可否作食肆用途?
答:可向地政總署查詢該鋪可否作食肆用途。此外,亦須留意該處所的配套設施,如洗手間、通風設施等是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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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現時申領食肆牌照是否須根據 2006 年 4 月實行的政策?
答: 是,根據 2006 年 4 月 18 日的政策,申請人須證明處所沒有違建工程,處所的用途符合政府租契條件,以及符合法定圖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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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改變土地用途,費用為何?
答: 如欲申請修訂法定圖則或改變土地用途,須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及地政總署的批准,有關的費用可向規劃署及地政總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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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處所可承受的負載不足4千帕斯卡(kPa),但經計算後又可能足夠4千帕斯卡(kPa),會否考慮有關申請?
答: 申請人可於申請牌照時,連同有關的結構評估報告及所需文件提交食環署。屋宇署會考慮該結構評估報告的內容去審核有關的申請。但如果該結構評估報告的內容不被接納,屋宇署會根據「一般樓宇安全規定」的第三類而拒絕有關申請。申請人可向其聘請的註冊結構工程師查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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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處所未開始營業,如何計算污水量?
答: 食肆東主∕經營者應申請《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並確保污水的排放符合牌照內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有關環境規定及申請排放污水牌照的查詢, 可與環保署各辦事處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