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輪防疫抗疫基金
餐飲處所資助計劃 (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夜總會)已於2021年5月27日下午五時正截止申請。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第四輪「防疫抗疫基金」下設有進一步的餐飲處所資助計劃(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夜總會),現正接受有關計劃的申請。合資格並營運中的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食肆用作經營夜總會業務的持牌人或持證人可按其持牌處所獲批核的總樓面面積獲發一次性的資助,資助額列於下表:
持牌處所面積* | 資助金額 (港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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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100平方米 | 100,000元 |
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 | 200,000元 |
200平方米以上至400平方米 | 300,000元 |
400平方米以上至700平方米 | 400,000元 |
700平方米以上 | 500,000元 |
*即為上述酒吧/酒館、夜總會及/或卡拉OK場所同時在經營的同一處所
申請人需為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食肆用作經營夜總會業務的持牌人或持證人之一,並由同一處所其餘的持牌人及持證人委任為指定收取此一次性資助的收款人。
接受申請日期及申請辦法如下︰
申請期: |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九時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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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為附加酒吧批註的持牌酒牌處所:申請人須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前持有由酒牌局發出的有效酒牌(附加酒吧批註)及由食環署發出的相關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或
- 為卡拉OK場所:申請人須在2020年12月2日或以前持有由食環署發出的有效卡拉OK場所及相關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或
- 為夜總會:申請人須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前持有由食環署發出的食肆牌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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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處所已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發出的指示整個期間關閉[註1];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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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處所涉及多於一個牌照/許可證,處所的持牌人/持證人須委任其中一位持牌人/持證人代表申請及獲得資助;及
- 有關的牌照/許可證(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許可證、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用作經營夜總會業務)在遞交申請當天和審批申請當天仍然營運中;及
- 在從遞交申請至申請獲批當天的期間,有關的持牌處所並沒有牌照/許可證(視情況而定)轉讓、自願交還牌照/許可證或取消牌照/許可證申請在處理中;及
- 在申請獲批當天,申請人持有的牌照/許可證(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許可證、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用作經營夜總會業務)(視情況而定) 仍然有效;及
- 在遞交申請至獲發資助期間,須沒有針對申請人的破產或清盤程序/訴訟程序/命令。
- 符合以下條件的特殊情況下,未能在2020年11月26日持有有效食肆牌照/酒牌(附加酒吧批註)或未能在2020年12月2日持有有效卡拉OK場所許可證的申請人亦可申請資助:
- 牌照/許可證
- 已在2020年11月25日或以前或2020年12月1日或以前(視情況而定)已遞交轉讓申請;及
- 轉讓申請在2020年11月25日之後或2020年12月1日之後(視情況而定)獲批准,而申請人是認可的牌照/許可證承讓人;及
- 食環署沒有根據本資助計劃就獲轉讓的食物業牌照向原持牌人發放相關資助;及
- 申請人符合上文第1b項、1c項、1d項、1e項、1f項及1g項的規定。
- 申請人就同一處所持有的暫准牌照/許可證有效期已屆滿(不論牌照/許可證的屆滿日期)-
- 申請人在資助申請截止日期(即2021年5月27日)前獲簽發正式牌照/許可證;及
- 申請人符合上文第1b項、1c項、1d項、1e項、1f項及1g項的申請條件。
- 牌照/許可證
註1: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曾經發出的指示,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 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餐飲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 ,以及通常供人飲酒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並營業至深夜的場所(即夜總會業務),須按指示在2020年11月26日關閉並停止業務至2021年4月28日。至於卡拉OK場所,須按指示在2020年12月2日關閉並停止業務至2021年4月28日。此限期可能因應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發出的有關指示再度延長。
申請辦法
- 索取申請表格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接受申請期內於食環署網頁(www.fehd.gov.hk)作網上下載申請表格或在辦公時間內親臨以下食環署牌照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
- 填寫及遞交表格須知
填寫申請表格前應詳閱申請表格中的內容、申請條件及須知。
如食物業牌照持牌人並非該食物業業務的經營者,申請人必須提交經營該食物業業務經營者/其中的經營者簽署的聲明書,聲明支持持牌人申領上述的資助計劃,並須提供為在該持牌處所經營食物業業務而申領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 填寫及遞交表格須知
- 遞交表格
填妥申請表格後,申請人可於接受申請期內經以下方式遞交 -- 郵寄申請表至該持牌處所所屬的食環署牌照辦事處;以及
- 親身遞交申請表至該持牌處所所屬的食環署牌照辦事處。
各牌照辦事處的開放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六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衆假期休息
- 申請人只限就同一持牌處所遞交一份申請表,,而不會在同一處所內經營酒吧/酒館、夜總會及/或卡拉OK場所業務申請多於一筆資助。申請表格內提供的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性質。重複遞交的申請將不獲處理。如申請人沒有使用指定表格、逾期遞交申請、或提供的申請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其申請將不會被接受。
- 所有申請必須在2021年5月27日下午5時正前遞交。若以郵遞方式申請,將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遞交的申請一概不獲處理。
處理申請
- 食環署一般會在接獲申請後向申請人發出確認申請通知。無論以郵寄或親身遞交申請,食環署在接獲申請後,都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表內填寫或輸入的流動電話號碼以短訊發出確認申請通知及申請編號。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本地流動電話號碼,將不會接獲確認申請通知及其申請編號。
- 食環署會按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處理及審批申請。
發放資助
- 經批核後,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就其營運的酒吧/酒館、夜總會及/或卡拉OK場所同時在經營的同一處所的持牌處所總樓面面積,獲發一次性資助,申請人須在獲批資助時不受任何破產或清盤程序/訴訟程序/命令的約束。
- 資助的款項會以劃線支票發放予申請人,並寄往食環署記錄的持牌食肆地址。
其他須注意事項
- 申請人須於申請書中表明在其持牌處所內的食物業業務是否由持牌人經營,並按相關要求提交所須文件。
- 食環署只會就同一持牌處所發放一次的資助,而不會在同一處所內就經營酒吧/酒館、夜總會及/或卡拉OK場所業務發放多於一筆資助。
- 如申請人提供任何失實資料、作出任何虛假聲明或違反第599F章或其下發出的任何指示或申請相關食物業牌照的持牌條件,政府保留權利採取適切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拒絕或不批准資助申請、撤銷已獲批准的申請,以及追討任何已批出的資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關開支。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規定,任何人士在與政府人員履行公職有關的情況下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
- 申請人可能需要出席會面,並提交文件以證明會繼續經營有關的食物業務。
- 索取或遞交申請表格,均無須繳付任何費用。
- 如有詢問,可瀏覽食環署網頁 (www.fehd.gov.hk),或向相關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查詢。
- 食環署並無委託任何機構/人士代為接收/處理有關申請,或就辦理有關申請提供協助。
查詢
如對申請有任何疑問,可致電餐飲處所資助計劃(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夜總會)熱線2958 0694或2867 515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