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先到先得」方式出租公眾街市攤檔

    1. 於2024年舉行的街市攤檔公開競投中未能成功租出的香港仔街市攤檔,將以「先到先得」方式按底價供市民申請租用,有關詳情如下:

      日期:2024年11月14日、15日及18日

      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選租場地: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25號駱克道市政大廈八樓
                        小販及街市組 ( 港島及離島區 ) 辦事處

    2. 有關選租公眾街市攤檔的所在街市名稱、攤檔編號、售賣貨物及每月底租,請參閱附頁
    3. 公眾街市攤檔是以市值租金作為選租底價。如果攤檔持續空置達半年以上,該攤檔的選租底價會以在最近公開競投的優惠底價推出。
    4. 租出的街市攤檔的租約為三年的固定租期,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根據租約的條款和條件租用,租約樣本可於 2024 年 11 月 7 日起在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食環署”)各小販及街市組辦事處和各分區辦事處的辦公時間內查閱。
    5. 如在選租舉行前兩小時或預料在該兩小時內,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懸掛或將會懸掛,或是在選租街市攤檔開始舉行前兩小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政府公布的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仍然生效,原定於當天上午/下午舉行的選租將予取消。有關的選租日期和時間將另行公布。
  2. 參加資格

    1.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在選租場地參加選租攤檔:
      1. 年滿 18 歲並符合《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2 條有關“通常居於香港”的定義;或

      2. 年滿 18 歲並已獲食環署批准在選租場地參加選租攤檔的慈善機構授權代表;或

      3. 年滿 18 歲並已獲食環署批准在選租場地參加選租攤檔的魚類統營處授權代表;或

      4. 年滿 18 歲並已獲食環署批准在選租場地參加選租攤檔的蔬菜統營處授權代表。

  3. 合約成立

    1. 未經政府事先書面同意,選得攤檔的人士不得轉讓或轉移其在合約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4. 提供的個人資料

    1. 任何人在參與選租攤檔時所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包括他的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將供政府用於選租的目的,包括查核是否遵守條款和條件、簽署租約,解決因選租引致的或與選租有關的任何爭議,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規,並根據以下第 5 項進行披露。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和22條及附表1第6原則,個人資料的當事人及獲授權的人士,有權索閱或要求改正已經提供的個人資料。

    3. 索閱資料的權利包括有權索取在參與選租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如欲查詢就上述目的所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手續及改正資料,請與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5樓食環署環境衞生科的個人資料私隱主任總行政主任聯絡。

  5. 同意披露資料

    1. 政府可在認為適當時,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披露與選租或其選租有關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如果披露是在以下任何情況下作出的(不論該資料是否會在披露後成為公開信息):
      1. 向任何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定義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披露任何資料;

      2. 披露資料接收者已知的任何資料;

      3. 披露公開已知的任何資料;

      4. 依據任何法例或法規或香港法庭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庭或審裁處頒布的命令而須披露的任何資料;

      5. 向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及其他有關當局)披露有關反競爭串通行為有關的任何資料;或

      6. 在該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有關資料或涉及已登記人士的範圍內。

  6. 選租限制

    1. 任何符合以上第2項人士每次只可選租一個街市攤檔。

    2. 每一攤檔將以「先到先得」方式供有興趣人士選租。選租的先後次序將以開始選租時申請人在指定地點輪候隊伍的次序為準。本署保留收回個別攤檔不作出租的權利。

    3. 以下人士不得參加選租攤檔:

      1. 在任何競投日的競投會成功競投香港仔街市攤檔的人士;或在任何選租日成功選得香港仔街市攤檔的人士;

      2. 任何公眾街市攤檔的前承租人,因違反租約條件或條款而被政府終止租約,在選租日前的一年內,不得選租任何公眾街市攤檔;

      3. 儘管上文 6.3(b)分項有所規定,任何公眾街市攤檔的前承租人,被政府以未繳付租金為由終止其租約(不論終止何時發生),然而可在全數清繳拖欠的租金和利息後參與選租攤檔;

      4. 儘管上文 6.3 (b)分項有所規定,任何目前正在分期償還欠租的公眾街市攤檔前承租人,然而可在全數清繳拖欠的租金後參與選租攤檔;

      5. 儘管上文 6.3 (b)分項有所規定,任何被政府提前終止租約的公眾街巿攤檔現有承租人或前承租人(政府安排的臨時調遷或永久遷置除外)(在終止租約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年後不在此限);

      6. 在選租日前的一年內,在公眾街市租用同一攤檔兩次(或以上),每次為期 3 個月或以下(政府提供的短期租約除外)的前承租人;

      7. 任何人在任何公眾街市成功競投攤檔,但沒有按競投條款的規定繳付必要的按金,然而可在全數繳清拖欠的款項連同任何利息後參與選租攤檔;

      8. 在選租日前的一年內(包括選租日),在任何公眾街市成功競投攤檔或在任何選租日成功選得任何公眾街市攤檔,但未能就該攤檔簽訂租約;

      9. 在任何街市現代化計劃下選擇離場及領取特惠金的公眾街市攤檔前承租人(在獲發特惠金的日期起計五年後不在此限);

      10. 在香港仔街市現代化計劃下選擇永久遷置及領取特惠金的街市攤檔前承租人(在獲發特惠金的日期起計五年後不在此限);

      11. 任何在對面海街市、彩虹道街市和觀塘碼頭熟食市場關閉和整合公眾街市計劃中選擇離場及領取特惠金的街市攤檔前承租人(在獲發特惠金的日期起計五年後不在此限);以及

      12. 任何人在選租日已經破產或正面對破產呈請。

    4. 任何在三年固定租約租賃方案下租用公眾街市攤檔的人,不得在同一街市中租用多於一個三年固定租約的攤檔(有關翻新後的香港仔街巿現有攤檔承租人的選租攤檔安排可參閱第7.3項)。

    5. 任何人如在成功投得任何一個公眾街市攤檔或在任何選租日成功選得任何一個公眾街市攤檔,但該攤檔租期在選租日仍未生效,則不得在選租場地參加選租同一公眾街市的另一攤檔。

    6. 如選得攤檔的人士已經破產或正面對破產呈請,不得簽訂租約。

    7. 選租場地內不得吸煙、錄音/錄影或攝影。

    8. 不得攜帶食物或飲品進入選租場地。

    9. 衣履不整者不得進入選租場地。

    10. 選租進行期間,任何人士不得作出會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騷擾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以任何方式干擾或相當可能干擾他人選租或令他人放棄選租某攤檔。違者將被逐離場,在選租完結前不得再次進入選租場地。任何人士如對在場人員使用粗言穢語、故意妨礙或抗拒有關人員執行職務,即屬犯罪,可被檢控。

    11. 申請人一旦作出選租,即表示同意接受上述選租規則和條件的約束。

  7. 選租的程序

    1. 選得攤檔的人士須即時以其本人名義親自在選租場地向食環署人員登記為所選租攤檔的承租人。

    2. 根據上文第7.1項進行登記後,選得攤檔的人士必須在選租場地完成以下手續:-

      1. 簽署及向食環署提交附件一附件四(如適用)的聲明書;和

      2. 以現金、支票(期票將不予接受)或轉數快(FPS)向政府繳付以下款項:

        (i) 相等於攤檔的兩個月租金及兩個月冷氣費(如適用)的按金。除下文第7.2(b)(ii)項另有規定外,按照租約的有關條款,倘承租人給予食環署書面通知,並在終止租約的生效日期或之前把攤檔騰空交回食環署,則可獲發還該筆按金;以及

        (ii) 一個月租金及一個月冷氣費(如適用)。其後,須預繳每月租金及冷氣費(如適用)。在租約生效首三個月內,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承租人倘在租約生效首三個月內終止租約,須向食環署繳付一筆款項,款項相等於三個月的租金連冷氣費(如適用),減去承租人就該三個月內任何期間根據租約已繳付的租金連冷氣費(如適用)。除該筆款項外,承租人還須繳付任何拖欠食環署的收費或費用。

    3. 如選得攤檔的人士是香港仔街巿現有攤檔承租人,選得攤檔的人士須即時簽署及向食環署提交附件四的聲明書,並於所選租攤檔的租約生效日期前必須把現有攤檔騰空交回食環署。

    4. 如選得攤檔的人士的現有香港仔街市攤檔是經政府舉行的圍內競投而投得翻新後的香港仔街市攤檔,當現有攤檔的租約失效後,所有租金及冷氣費的豁免(如適用)、繼承權(如適用)及轉讓權(如適用)將會自動取消。

    5. 申請人請注意:政府已於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安排,透過每年調整街市攤檔租金以彌補通脹。具體而言,公眾街市攤檔的租金將在租約協議訂明的租金調整日按年調整,以跟過往十二個月(即是租金調整日前六個月的過往十二個月)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平均按年變動率掛鈎。

  8. 簽訂租約

    1. 選得攤檔的人士在符合上述第7.1 和 7.2 項的所有規定後,必須在食環署書面指定的日期或食環署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前往下述指定辦事處,簽訂為期三年固定租期的租約: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25 號駱克道市政大廈8樓
      小販及街市組(港島及離島區)辦事處
      電話:2879 5696/ 2879 5706 

    2. 有關攤檔如有前承租人留下的加建裝置,選得攤檔的人士須在簽署租約前,簽署附件三的承諾書,以同意其接受此類裝置並承擔此類裝置的責任。

    3. 簽訂租約前,選得攤檔的人士須將其持有的任何有效的小販牌照交回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該牌照將即時取消,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或補發。

    4. 公眾街市攤檔承租人不得轉讓、分租、頂讓或以其他方式放棄攤檔租約的任何權益或責任。選得攤檔的人士與食環署訂立公眾街市攤檔租賃協議前,須簽署一份租用街市攤檔的聲明(樣本見附件二),承諾不得轉讓、分租、頂讓或以其他方式放棄攤檔租約的任何權益或責任。

  9. 違規的後果

    1. 如選得攤檔的人士未有遵守上述第 7 項和第 8 項中的任何一項要求,政府有權在不損害政府的任何其他權利和可獲得的補救措施的情況下,行使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措施: -
      1. 對選得攤檔的人士違反合約提出法律訴訟;

      2. 取消選得攤檔的人士作為有關攤檔的登記,並將有關攤檔收回,或以政府認為的任何其他方式處理;

      3. 就政府因選得攤檔的人士的失責而蒙受或承擔的所有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就選得攤檔的人士的失責申索一筆款項,相等於三個月的租金及冷氣費(如適用)。

  10. 租約的主要條文

    1. 選得攤檔的人士應注意,該租約對其施加以下限制或義務:
      1. 現時以「先到先得」方式取得的街市攤檔租約均不可轉讓和繼承,但租戶合法遺產代理人的權益則不受影響。

      2. 倘指定售賣熟食的攤檔原本如沒有構築物,承租人須嚴格按照食環署所規定的設計和尺寸,在該攤檔豎設構築物。

      3. 食環署轄下的熟食中心及熟食市場,一般都是採用公共座位間的安排,供所有顧客共同使用,並非為個別攤檔而設。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佔用公共座位間作為其攤檔的專用座位間。

      4. 承租人須自行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和水務署安排水電供應。

      5. 食環署保留權利不時指定用以售賣特定貨品的攤檔數目或更改個別攤檔的特定目的或用途。

      6. 承租人無權因租約被終止而向政府申索任何形式的補償。政府的任何遷置或遷移計劃,以及適用於任何其他公眾街市攤檔的其他政策,無論如何均不適用也不影響以三年固定租期租賃方案出租的攤檔租約,承租人不得根據以上的政府政策獲得任何權利、索求款項、索償或補償。

      7. 部份攤檔可能有前攤檔承租人放棄的加建的裝置(例如:捲閘、檔頂保護網等),政府不會保證有關裝置適合承租人使用和無破損,承租人可經政府同意自行拆除有關裝置,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在租期屆滿或租約因其他原因而終止時, 承租人須自費將有關裝置拆除和搬走(獲政府批准保留的裝置除外)。

    1. 備註

      1. 本署保留權利取消某街市攤檔的選租或更改某攤檔的選租底價,而不作另行通知。

      2. 街市攤檔的位置圖將會在選租場地展示。

      3. 本署建議申請人於參與選租前到香港仔街市實地視察。申請人如對有關的攤檔位置、准許售賣的貨品/准許經營的服務行業或手工藝類、以及其他資料有任何疑問,可到南區街市辦事處或致電列於第8.1項的指定辦事處查詢。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