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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

常见问题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制度

答1: 政府透过《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设立发牌制度,槼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运。正在营运及拟营办私营骨灰安置所的人士,必须取得指明文书(指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才可营办骨灰安置所。只有获发牌照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龛位。另外,如果私营骨灰安置所结业,营办人须按法例进行骨灰处置进程,把骨灰归还合资格的申索人。非法营办私营骨灰安置所或不当地处置骨灰,一经循简易进程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3年;循公诉进程定罪,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7年。
答2:

任何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领有牌照,否则属违法,除非属以下的情况:

  1. 持有豁免书,并遵守其条件,而没有售卖龛位;
  2. 持有暂免法律责任书,并遵守其条件,而没有售卖龛位;
  3. 紧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营运及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而该申请并未了结或被撤回;或
  4. 属於可在没有领取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下存放骨灰的处所的类别,请按此

市民如欲查核某私营骨灰安置所是否领有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可浏览本网站(www.rpc.gov.hk)内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登记册”。

答3:

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准许从事的业务有所不同,简述如下:

类别 准许从事的业务
牌照
  • 售卖或出租龛位;以及
  • 一般营运(包括安放骨灰)。
豁免书
  • 一般营运,但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 於“截算时间”1前已上位的骨灰,可继续存放。
  • 於“截算时间”前已购买的龛位但未有行使或只局部行使安放权者可在豁免书有效期内安放骨灰(受供奉者的姓名须已经记入有关登记册) 。
暂免法律责任书
  • 一般营运,但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 不可新安放骨灰。

1“截算时间”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

答4:

请浏览本网站(www.rpc.gov.hk)内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收到的指明文书申请一览表”,请按此

答5: 如果你是在《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条例》)生效前 (即2017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私营龛位而未存放骨灰於龛位内:
可否入灰?
在宽限期(注1) 内 宽限期 [不适用]
持有暂免法律责任书 持有豁免书 持有牌照 不持有任何指明文书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 根据《条例》,宽限期适用于属於下列情况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1. 於紧接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营办;以及
  2. 该私营骨灰安置所於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而该申请并未了结或被撤回。(有关数据请按此)
注2: 《条例》并没有禁止宽限期正在适用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在宽限期内新存放骨灰。然而,如果该私营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请牌照而没有申请豁免书,骨灰只可存放於在2017年6月30日前已出售的龛位内。如果该私营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请豁免书,骨灰只可存放於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八时前已购买的龛位内。(有关数据请按此)

请注意: 如果该私营骨灰安置所的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被发牌委员会拒绝,该骨灰安置所须结束营运,并按《条例》的相关槼定合法处置骨灰,把骨灰归还给合资格人士。
注3: 如果私营骨灰安置所持有暂免法律责任书:不可新存放骨灰。
注4: 如果私营骨灰安置所持有豁免书:骨灰可在豁免书有效期内安放於2014年6月18日早上8时正前已购买的龛位(受供奉者的姓名须记入经批注的登记册)。
注5: 如果私营骨灰安置所持有牌照:可存放新骨灰 (但须确保符合该牌照的槼定,包括龛位是在经批准图则内)。

如果你是在2017年6月30日后购买私营龛位:
如果该私营骨灰安置所持有牌照而你买的龛位是在经批准图则内,你可在牌照有效期内根据合约条款安放骨灰在龛位内。

答6: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处理每项牌照申请所需的时间视乎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取决于私营骨灰安置所本身是否已符合《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就牌照申请的所有槼定和发牌委员会的指明要求(包括规划、土地、建筑物、消防安全、机电安全、管理方案、处所使用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及申请人是否已提交足够文档证明私营骨灰安置所已符合该些要求。骨灰所办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就个别牌照申请是否符合其范畴的要求的意见後,会把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就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完成跟进行动及提交报告後,骨灰所办会把申请人的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审核。当确定了个别牌照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要求或只有土地方面的要求尚未符合後,骨灰所办会随即安排提交发牌委员会定夺。

答7:

如果该私营骨灰安置所属以下情况,可在符合下述槼定下新存放骨灰:

私营骨灰安置所紧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营运及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而该申请并未了结或被撤回 安放骨灰於“截算时间”1前已购买的龛位
私营骨灰安置所正持有豁免书 於“截算时间”前已购买的龛位 (受供奉者的姓名须已经记入经批注的登记册)

1“截算时间”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

答8:

被列入发展局网页的“私营骨灰龛数据”第一部分的私营骨灰安置所,规划署及地政总署根据当时已知的数据认为符合规划方面的要求、第一部分内第六栏的土地/契约数据所载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但不包括《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 (《条例》)下其他方面的槼定(包括关乎建筑物、物业使用权、大厦公契等的槼定)。因此,这些私营骨灰安置所并不一定会获批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

在《条例》下,要获取牌照,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符合关乎土地、规划、建筑物、消防安全、机电安全、处所使用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槼定,以及提交管理方案等。管理方案须函盖可容纳的访客数量、入场管制交通、公共运输安排、在扫墓的高峰日子的人手调配等。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公众利益)後,方会决定是否批出牌照予有关骨灰安置所。

公众意见

答9: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收到的指明文书申请的数据都已在“槼管私营骨灰安置所”专题网站 www.rpc.gov.hk 公布,让公众知悉。发牌委员会收到公众的书面意见,都一一记录在案。发牌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摘要及私营骨灰安置所事务办事处(骨灰所办)初步查看申请人是否依照指明格式及填写所须数据後,发牌委员会会在本网站公布申请摘要供公众知悉。申请摘要内容包括申请的主要数据,如骨灰安置所开始营办的年份、营办者名称、物业使用权、场地平面图、布局图、提交申请时已安放的骨灰数量、有待准许的骨灰安放容量/数量等。发牌委员会亦会在本网站公布及在骨灰安置所门外当眼处张贴有关申请通告。申请通告内会说明公众可于通告日期起的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骨灰所办。即使在申请通告公布前收到的公众书面意见,骨灰所办都会向发牌委员会反映,发牌委员会在就有关指明文书申请作出定夺时会作考虑。

消费者需注意的事项

答10:

市民可致电食环署热线(2150 7502 / 2570 4318 / 2365 5321),详情可浏览食环署网页>公共服务>坟场及火葬场。

答11:

市民可考虑的其他处理先人骨灰的方法如下:

  1. 於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辖下12个纪念花园免费撒放先人骨灰;
  2. 使用食环署提供的免费海上撒灰服务或向食环署申请自行于指定海域撒放先人骨灰;
  3. 使用食环署骨灰暂存服务;
  4. 在已获配售的食环署和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华永会)的龛位申请加放先人骨灰;
  5. 於私营坟场的骨灰安置所的龛位安放先人骨灰;以及
  6. 于家中存放先人骨灰。

(就上述第(i)至(iv)项,如有查找,请致电食环署港岛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电话:2570 4318; 或食环署九龙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电话:2365 5321。 就(iv)项有关华永会的龛位,如有查找,请致电:2511 1116。就(v)项有关私营坟场的骨灰安置所,如有查找,主要私营坟场的联系方法,请按此)

其他处理先人骨灰的方法单张
答12:

由于购买龛位涉及订立私人协议,消费者需依赖出售协议或其他构成协议的文档所载的条款以保障其权益。

在向私营骨灰安置所购买龛位时,市民应了解清楚各项买卖细节,例如厘清所购买的龛位的权利或权益的性质、了解如私营骨灰龛日后结业,营办人会如何处理已存放的骨灰及如何对所引起的损失作出赔偿等。

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公布的“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财务方案”,如持牌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有按该方案成立信托基金,当骨灰安置所结束营业或未持有有效的牌照,合资格的购买者在符合订明的条件下可根据信托基金契据中订明的条款从信托基金获发放款项,详情请参阅发牌委员会公布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及其他指明文书 - 申请指引》的附件16之附录(请按此)。

由于赔偿事宜视乎买卖双方所订的协议的条款,已购买龛位的人士应与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人商讨赔偿事宜。如有需要,应咨询法律意见。

答13:

牌照申请人必须递交拟采用的安放权出售协议样本予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审批。出售协议须符合《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 (《条例》) 的要求(例如必须包括《条例》订明的条款、数据及建议)。协议亦须向买家提供14天的冷静期。

此外,为确保私营骨灰安置所在售出骨灰安放权的有效期内可以持续营运,以履行其在与消费者订立的协议中所承诺提供的服务及其他责任,发牌委员会已於2018年11月中公布“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财务方案”。根据该方案,除非骨灰安置所在获发牌照後只会采取下列收费方式或属於下列情况:

  1. 以收取“定期缴租”方式出租龛位安放权;或
  2. 以“平均分期付款”方式出售龛位安放权;或
  3. 没有未售出的龛位安放权,

否则牌照申请人须提交指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预测。根据“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财务方案”所列明的准则,发牌委员会考虑个别申请的情况,如批准牌照申请,会订定适合的财务方面的牌照条件,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如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持有人须要实施“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财务方案”中的“基本财务方案”的财务安排,他们在持牌期间须把出售龛位安放权所收取款项当中的15%储蓄起来,存放於香港一间持牌银行的专项户口内,当户口结余达港币500万时,便须成立信托基金,然后把专项户口内的款项存入信托基金内,并继续把出售龛位安放权所收取款项当中的15%存入信托基金内,以期在所有龛位安放权已售出(经常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牌照持有人仍然持续每年有资金维持基本的营运。不论采用那种收费模式,牌照持有人须定期提交收入的记录及指明的财务报告。

在每宗牌照正式发出後,有关该牌照的数据(包括骨灰安置所的名称和地址、出售龛位安放权有否受限制、批准图则及牌照条件等)会详载于“槼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专题网站(www.rpc.gov.hk)内“私营骨灰安置所登记册”。欲购买或租用龛位安放权的人士,可查阅该登记册,了解有关的骨灰安置所的数据。

骨灰处置

A14:

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有责任妥善处置已存放於骨灰安置所内的骨灰。如私营骨灰安置所因各种原因而结业,营办人有责任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630章) (《条例》)进行骨灰处置进程,包括把骨灰交还给有资格取回骨灰的人士及以食环署署长指明方式把无人认领骨灰送交食环署。[有关取回骨灰後可以如何处理先人骨灰,可参考问答11的其他处理方法]。

另外,任何接管人(包括骨灰安置所处所的拥有人、承按人、清盘人、受托人等)接管某骨灰安置所处所,亦须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在某些情况下,接管人可请求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食环署署长)协助其处置骨灰)。

任何人不当处理存放在其骨灰龛内的骨灰即属犯罪。在循简易进程定罪後,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3年;在循公诉进程定罪後,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7年。

如果一段时间後骨灰仍然无人认领,《条例》已授权食环署署长可按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置该等骨灰。另一方面,政府会增加骨灰暂存设施,这些设施可短暂存放受影响的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