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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

营办人信息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的主要条文概览
  •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于2022年8月16日公布订定2022年12月31日为申请人就仍在审核中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件∕资料∕证明书的最后限期。 有关详情请按此
  •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因应处理申请的最新情况,在2020年9月4日公布订定2020年12月31日为申请人就仍在审核中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档∕数据的限期。 有关详情请按此
    2020年12月31日的更新资讯:
    鉴于2020年12月疫情的特殊情况,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决定把就仍在审核中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件∕资料∕证明书的限期,由2020年12月31日延后至2021年1月31日
  •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在2019年8月30日公布实施下列三项措施及安排,以加快处理指明文书申请:
    1. 无须申请人先把骨灰安放数量还原才发出豁免书;
    2. 订明申请人就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档∕数据的限期;以及
    3. “原则上同意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行政安排。

    有关详情请按此

  • 就在2019年12月31日的限期届满时在一个或多个要求范畴没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所须文档∕数据的个案,发牌委员会停止审核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涉及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发牌委员会经审视了申请人在上述限期届满时就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档∕数据的情况,决定停止审核15间在限期届满时在一个或多个申请要求范畴没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所须提交的文档∕数据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有关详情请按此

  • 在2018年清明节就声称为截算前骨灰安置所进行的交通和人流数据点算调查
  •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是法定的发牌当局,考虑及决定私营骨灰龛的各种指明文书(即牌照、豁免书和暂免法律责任书)的申请。而食环署则负责处理有关运行《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的事宜, 包括协助委员会处理指明文书的申请。
  •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已经生效,任何人士必须取得指明文书,包括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才可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营骨灰龛。
  • 私营骨灰龛必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定及政府槼定,包括批地契约或其他土地文书、规划及楼宇安全方面以及提交管理方案(牌照申请适用)等要求,方可获发指明文书,详情请按此
  • 有关各种指明文书所准许从事的营运活动的详情,请按此
  • 私营骨灰龛的开始营办日期与其可申请的“指明文书”的关系,详情请按此
  • 私营骨灰龛必须领有牌照,才可售卖新出租龛位。如在刊宪日期或之后订立龛位出售协议,营办人必须与买方订立书面协议,并且符合条例要求,包括协议内容须函盖条例订明的数据、建议及必备条款,否则营办人不得针对买方强制执行有关协议(见《条例》第49(2)及(3)条),并且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取消有关协议,及获退还根据协议已付的所有款项。.
  • 有意申请豁免书的“截算前骨灰龛”,自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开始须停止出售新出租龛位,否则会丧失申请豁免书的资格,而只可申请牌照。换言之,必须符合新法例下较严格的要求,才能营办这些骨灰龛。
  • 那些紧接条例生效前正在营运的骨灰龛可享有宽限期(一般为由条例刊宪日起计9个月, 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 。如就这类骨灰龛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并在9个月届满时已提交申请,则宽限期可延至该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在宽限期内,合资格的私营骨灰龛可在没有指明文书的情况下继续营办,但不得出售或新出租龛位。
  • 任何人如违反《条例》的槼定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营骨灰龛,可被检控,一经循简易进程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3年;循公诉进程定罪,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7年。
接受申请的时间表
  • 任何人士打算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申请牌照或其他“指明文书”,须先参阅申请指引,然后使用申请表格提交申请,并依照申请指引提交所须的证明文档及数据。
  •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现已开始接受指明文书申请。
  •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提交指明文书(即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截止日期已於2018年3月29日完结时届满。
  • 如有查找,请致电2892 2731。
  • 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查找电话如下:
各项指明文书的有效期
指明文书类别 有效期
牌照
  • 不得超逾以下两者中的较短者:
    • 骨灰龛处所租契/租贷余下的年期
    • 10年
豁免书
  • 不得超逾骨灰龛处所租契/租贷余下的年期
暂免法律责任书
  • 首次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 可在有需要时申请延展期限
  • 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可延展多于一次
类别 准许从事的业务
牌照
  • 售卖或出租龛位;以及
  • 一般营运(包括安放骨灰,但须确保存放的骨灰份数,限于有关经批准图则上显示的最高数目)。
豁免书
  • 一般营运,但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 於“截算时间”1前已上位的骨灰,可继续存放。
  • 除以下情况,须确保在该骨灰龛内存放的骨灰的份数,限于“截算时间”在该骨灰龛内存放的骨灰的总份数:
    1. 於“截算时间”後并于法例刊宪日前已存放於龛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情况,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可批准继续存放-
      1. 有关龛位是於“截算时间”前已购买或开始租用及受供奉者的姓名已记入经批注的登记册内; 或
      2. 骨灰是安放於宗教骨灰塔(《条例》第57(14)条所界定者)内,而没有为安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亦无须为安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
    2. 於“截算时间”前已购买或开始租用龛位但未有行使或只局部行使安放权者可在豁免书有效期内安放骨灰(受供奉者的姓名须已经记入有关登记册);以及
    3. 如华人庙宇的骨灰龛内的“宗教骨灰塔”获民政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明,可按照民政事务局局长的槼定(包括可安放的骨灰的份数)在该“宗教骨灰塔”内存放修行者的骨灰。

(注: 有关“宗教骨灰塔”的详情,请按此。)

暂免法律责任书
  • 一般营运,但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 除另有槼定外,须确保在该骨灰龛内存放的骨灰的份数,限于在以下时间存放的骨灰的总份数 ──
    1. 如同时申请牌照—2017年6月30日开始时;或
    2. 如同时只申请豁免书—“截算时间”。
    • 於“截算时间”前已安放的骨灰,可继续存放。
    • 於“截算时间”後并于法例刊宪日(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龛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情况,发牌委员会可批准继续存放 ——
      1. 有关龛位是於“截算时间”前已购买或开始租用; 或
      2. 骨灰是安放於“宗教骨灰塔”(《条例》第57(14)条所界定者)内,而没有为安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亦无须为安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

1“截算时间”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

由以下日期开始
营运的骨灰龛
备注 可申请“指明文书”的类别 宽限期
<在1990年1月1 日前已出售龛位或已安放先人骨灰於龛位内并现时仍在营办中/td> 必须在紧接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正在营办并已有骨灰安放於其龛位内 豁免书或/及牌照;

可同时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
由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的9个月;以及

如该骨灰龛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的申请:由2017年6月30日起至该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
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并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开始并现时仍在营办中 牌照;

可同时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
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或以后,并在2017年6月30日前 牌照 如属紧接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营办中的骨灰龛,由2017年6月30日起计9个月为止(即2018年3月29日)
在2017年6月30日或之后 牌照 不适用
申请资格要求 “截算前骨灰龛”(注 1) 非截算前骨灰龛
暂免法律责任书 (必须同时申请牌照或/及豁免书) 豁免书 “截算前骨灰龛”(注 1)牌照 牌照
关乎建筑物的槼定 tick tick tick tick
关乎规划的槼定 cross cross tick tick
关乎土地的槼定 tick tick tick tick
处所使用权 cross tick tick tick
管理方案 cross cross tick tick
骨灰安放布局限制於截算时间的状况 tick tick tick cross
骨灰安放容量限制於截算时间的状况
  • 如同时申请牌照:tick
不适用 tick cross
  • 如同时申请豁免书:不适用
骨灰安放数量限制於截算时间的状况 如同时申请豁免书:
tick
(注2)
tick
(注3)
cross cross
如同时申请牌照:数量限于2017年6月30日当日开始时  
土地占用范围限制於截算时间的状况 tick tick tick cross
开始营办日期
  • 如同时申请牌照: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
  • 如同时申请豁免书:1990年1月1日前
1990年1月1日前 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 cross
从截算时间开始没有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如同时申请豁免书:
tick 如同时申请牌照:不适用
tick cross cross
关乎公契的槼定 cross cross tick tick
注 1: “截算前骨灰龛”是指於紧接“截算时间”前正在营办、於其内已有骨灰安放在龛位中的骨灰龛。“截算时间”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
 
注 2: 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后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龛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槼定,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可决定不拒绝有关申请 ─
  1. 有关龛位是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已购买或开始租用; 或
  2. 骨灰是安放於宗教骨灰塔(《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57(14)条所界定者)内,而没有及无须为安放该等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
注 3: 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后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骨灰龛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槼定,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会考虑不拒绝有关申请 ─
  1. 骨灰是存放於截算时间前已售出的龛位,而该龛位已载于获发牌委员会批注的登记册内及受供奉者的姓名与於获发牌委员会批注的登记册内的关乎该龛位的受供奉者姓名相符;或
  2. 骨灰是安放於宗教骨灰塔(《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第57(14)条所界定者)内,而没有为安放该些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或其他款项,亦无须为安放该些骨灰而缴付任何费用或其他款项。
於宽限期内开始存放於骨灰龛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槼定,发牌委员会会考虑不拒绝有关申请 ─
  1. 骨灰是存放於截算时间前已售出的龛位及该龛位已载于获发牌委员会批注的登记册内;以及
  2. 受供奉者的姓名与於获发牌委员会批注的登记册内的关乎该龛位的受供奉者姓名相符。

营办私营骨灰龛人士须妥善处置骨灰

  1. 任何曾经或正在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某骨灰龛的人士(下称“经营者”),不得不当地处置安放在其骨灰龛内的骨灰。属於下列情况的私营骨灰龛,经营者须按《条例》槼定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
    • 2017年6月30日或之后开始营办,而没有任何有效的指明文书;
    • 2017年6月30日开始之前正在营办,但宽限期过后,在没有任何有效指明文书的情况下继续营办;或
    • 已弃办或停办的骨灰龛。
  2. 经营者可向食环署署长递交书面申请,提出与“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同样有效的骨灰处置方案。如经营者已就某骨灰龛,进行署长就该骨灰龛批准的骨灰处置方案所指明的进程,则该人须视为已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
  3. 若经营者不恰当地处置骨灰,即属违法,一经循简易进程定罪,可被判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 3 年,循公诉进程定罪,则可被判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 7 年。
  4. 条例亦要求接管骨灰龛处所的人(例如拥有人、承按人、清盘人和受托人等)在接管骨灰龛处所後的7个公历日内通知食环署署长,并尽快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某些接管人可请求食环署署长替其处置骨灰)(见条例第75条)。
  5. 本网页是为须要在条例下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人士提供指引,使他们较易明白及掌握条例的要求。本网页所载的数据并不能取代条例中的任何条文。若业界在履行有关“订明骨灰处置进程”时遇到任何法律疑问,应考虑征询法律意见,以确保遵守有关条例的要求。

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指引
若任何人士须要就某私营骨灰龛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可以参照以下的指引:

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指引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已经生效,不论是否领有指明文书的私营骨灰龛,营办人一旦决定结束有关骨灰龛,必须按照条例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否则即属违法。

如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署长)或获授权人员怀疑有骨灰龛并非营办中,该人员可发出怀疑弃办通告。除非在该通告的日期後的2个月内,有人作出“指明回应”,否则即属弃办有关骨灰龛,指明文书持有人或曾营办、维持、管理或控制私营骨灰龛的人士可被控以弃办骨灰龛。

以下情况属“指明回应”:

  1. 以书面告知署长或获授权人员以该指明文书继续营办该骨灰龛;
  2. 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指明文书续期或延展;或
  3. 以书面向署长或获授权人员承诺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
如《条例》第68、69(1)、70(1) 、72、73或75(2) 条就某骨灰龛遭违反,食环署可向裁判官申请占用令,进入及占用该骨灰龛处所,以进行对处置骨灰属必需的步骤,安排交还骨灰及“相关物品”予市民。食环署署长将向营辧人及其他在条例下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士追讨该等由食环署进行相关骨灰处置步骤而招致的开支。

私营骨灰龛营办人必须遵守新例。任何人如违反条例的以下槼定,即属违法:

  1. 无牌经营
    • 任何人不可无牌营办私营骨灰龛,除非私营骨灰龛为“截算前骨灰龛”并获发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而没有出售或新出租骨灰安放权
    • 有关宽限期安排,请按此
  2. 不当地处置骨灰

    任何曾经或正在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某私营骨灰龛的人士(下称“经营者”),若其私营骨灰龛属於下列情况,但并没有进行或完成“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即属不当地处置骨灰:

    • 2017年6月30日或之后开始营办,而没有任何有效的指明文书;
    • 2017年6月30日开始之前正在营办,但宽限期过后,在没有任何有效指明文书的情况下继续营办;或
    • 已弃办或停办的骨灰龛。

    任何经营者处置骨灰,除非符合以下槼定,否则属不当地处置骨灰:

    1. 对于持有指明文书者或2017年6月30日开始之前正在营办骨灰龛而在宽限期内处置骨灰者: 并非因骨灰龛停办而须处置骨灰; 以及该项处置是按照出售骨灰安放权协议进行及符合《条例》第68(3)条的其他要求;或
    2. 该项处置属就该骨灰龛进行的“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一部分。
  3. 弃办骨灰龛
    • 任何被怀疑弃办骨灰龛的人士,必须在“怀疑弃办通告”发出2个月内作出“指明回应”
  4. 违反“指明回应”的承诺

    任何人(a)不可违反就“指明回应”作出的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承诺;或(b)如作出“指明回应”告知署长或获授权人员该人会继续营办有关的骨灰龛,必须继续营办该骨灰龛

    以上罪行,一经循简易进程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3年;循公诉进程定罪,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7年。

营办人如欲提出有关宗教骨灰塔的申请,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