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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骨灰塔

在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下,何谓“宗教骨灰塔”?
  • 必须是“截算前骨灰龛”1
  • 属《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第2条中“华人庙宇”的骨灰龛;及
  • 该龛用作安放该庙宇的修行者2的骨灰的任何部分。
  1. “截算前骨灰龛”是指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正在营办并已有骨灰放置在龛位内的私营骨灰龛。
  2. “修行者”包括在紧接死亡前在该庙宇内居住和伺奉的僧人、尼姑、道士及道姑,但不包括其家庭成员及与该庙宇有关连的任何其他人,不论是该庙宇的信众、捐赠者或以其他身分与该庙宇有关连的人
於刊宪日期 (即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宗教骨灰塔”内的骨灰
  1. 在宽限期1内:
    • 在刊宪日期前已存放於“宗教骨灰塔”内的骨灰,可继续存放。
  2. 在暂免法律责任书有效期期间:
    1. 在截算时间前已安放於“宗教骨灰塔”内的骨灰,可继续存放;及
    2. 在截算时间後而在刊宪日期前才存放於“宗教骨灰塔”(按《条例》第57(14)条所界定者)内的骨灰,如没有及无须为安放骨灰於宗教骨灰塔缴付任何费用或收费,可继续存放。

[备注:在宽限期及暂免法律责任书有效期後,有关骨灰龛必须获发豁免书及获民政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明,已放置的骨灰才可继续放置在“宗教骨灰塔”内。 ]

1  宽限期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如有关骨灰龛正在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及豁免书,至该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

在宽限期後,在“宗教骨灰塔”内放置修行者的骨灰所须符合的要求
  • 有关骨灰龛必须获发豁免书,有关豁免书的申请资格,请 按此;以及
  • 有关骨灰龛及当中的“宗教骨灰塔”必须获民政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明为“宗教骨灰塔”。
获指明的“宗教骨灰塔”须遵照的槼定
  • 只可放置修行者的骨灰;
  • 不可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
  • 须确保在宗教骨灰塔安放的骨灰份数,不超过民政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明的骨灰份数上限(而该局长就每个骨灰龛指明的骨灰份数上限不得超过1 000份);
  • 须符合民政事务局局长施加的任何槼定或条件;
  • 须符合豁免书的任何槼定或条件;
  • 须备存登记册,记录骨灰获安放在有关宗教骨灰塔内的该庙宇的所有修行者;及
  • 须因应要求,将该登记册提供予民政事务局局长查阅。
其他情况
  • 假如受供奉者的骨灰或其安放的相关情况并不符合“宗教骨灰塔”的申请资格,该骨灰龛应与其他一般的骨灰龛一样,按法例槼定申请适合的指明文书,有关数据,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