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制度

答1: 政府透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設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運。正在營運及擬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的人士,必須取得指明文書(指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營辦骨灰安置所。只有獲發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另外,如果私營骨灰安置所結業,營辦人須按法例進行骨灰處置程序,把骨灰歸還合資格的申索人。非法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或不當地處置骨灰,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
答2:

任何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領有牌照,否則屬違法,除非屬以下的情況:

  1. 持有豁免書,並遵守其條件,而沒有售賣龕位;
  2. 持有暫免法律責任書,並遵守其條件,而沒有售賣龕位;
  3. 緊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運及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而該申請並未了結或被撤回;或
  4. 屬於可在沒有領取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下存放骨灰的處所的類別,請按此

市民如欲查核某私營骨灰安置所是否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可瀏覽本網站(www.rpc.gov.hk)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登記冊」。

答3:

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准許從事的業務有所不同,簡述如下:

類別 准許從事的業務
牌照
  • 售賣或出租龕位;以及
  • 一般營運(包括安放骨灰)。
豁免書
  • 一般營運,但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
  • 於「截算時間」1前已上位的骨灰,可繼續存放。
  • 於「截算時間」前已購買的龕位但未有行使或只局部行使安放權者可在豁免書有效期內安放骨灰(受供奉者的姓名須已經記入有關登記冊) 。
暫免法律責任書
  • 一般營運,但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
  • 不可新安放骨灰。

1「截算時間」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

答4:

請瀏覽本網站(www.rpc.gov.hk)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收到的指明文書申請一覽表」,請按此

答5: 如果你是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條例》)生效前 (即2017年6月30日前)已購買私營龕位而未存放骨灰於龕位內:
可否入灰?
在寬限期(註1) 內 寬限期 [不適用]
持有暫免法律責任書 持有豁免書 持有牌照 不持有任何指明文書
註2
註3

註4

註5
註1: 根據《條例》,寬限期適用於屬於下列情況的私營骨灰安置所:
  1. 於緊接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辦;以及
  2. 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於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而該申請並未了結或被撤回。(有關資料請按此)
註2: 《條例》並沒有禁止寬限期正在適用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在寬限期內新存放骨灰。然而,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請牌照而沒有申請豁免書,骨灰只可存放於在2017年6月30日前已出售的龕位內。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請豁免書,骨灰只可存放於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八時前已購買的龕位內。(有關資料請按此)

請注意: 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被發牌委員會拒絕,該骨灰安置所須結束營運,並按《條例》的相關規定合法處置骨灰,把骨灰歸還給合資格人士。
註3: 如果私營骨灰安置所持有暫免法律責任書:不可新存放骨灰。
註4: 如果私營骨灰安置所持有豁免書:骨灰可在豁免書有效期內安放於2014年6月18日早上8時正前已購買的龕位(受供奉者的姓名須記入經批註的登記冊)。
註5: 如果私營骨灰安置所持有牌照:可存放新骨灰 (但須確保符合該牌照的規定,包括龕位是在經批准圖則內)。

如果你是在2017年6月30日後購買私營龕位:
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持有牌照而你買的龕位是在經批准圖則內,你可在牌照有效期內根據合約條款安放骨灰在龕位內。

答6: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處理每項牌照申請所需的時間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尤其是取決於私營骨灰安置所本身是否已符合《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就牌照申請的所有規定和發牌委員會的指明要求(包括規劃、土地、建築物、消防安全、機電安全、管理方案、處所使用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及申請人是否已提交足夠文件證明私營骨灰安置所已符合該些要求。骨灰所辦在收到各有關部門就個別牌照申請是否符合其範疇的要求的意見後,會把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通知申請人。在申請人就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完成跟進行動及提交報告後,骨灰所辦會把申請人的報告通知有關部門審核。當確定了個別牌照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要求或只有土地方面的要求尚未符合後,骨灰所辦會隨即安排提交發牌委員會定奪。

答7:

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屬以下情況,可在符合下述規定下新存放骨灰:

私營骨灰安置所緊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運及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而該申請並未了結或被撤回 安放骨灰於「截算時間」1前已購買的龕位
私營骨灰安置所正持有豁免書 於「截算時間」前已購買的龕位 (受供奉者的姓名須已經記入經批註的登記冊)

1「截算時間」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

答8:

被列入發展局網頁的「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一部分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規劃署及地政總署根據當時已知的資料認為符合規劃方面的要求、第一部分內第六欄的土地/契約資料所載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但不包括《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 (《條例》)下其他方面的規定(包括關乎建築物、物業使用權、大厦公契等的規定)。因此,這些私營骨灰安置所並不一定會獲批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

在《條例》下,要獲取牌照,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符合關乎土地、規劃、建築物、消防安全、機電安全、處所使用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以及提交管理方案等。管理方案須涵蓋可容納的訪客數量、入場管制交通、公共運輸安排、在掃墓的高峰日子的人手調配等。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公眾利益)後,方會決定是否批出牌照予有關骨灰安置所。

公眾意見

答9: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收到的指明文書申請的資料都已在「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專題網站 www.rpc.gov.hk 公布,讓公眾知悉。發牌委員會收到公眾的書面意見,都一一記錄在案。發牌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摘要及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骨灰所辦)初步檢視申請人是否依照指明格式及填寫所須資料後,發牌委員會會在本網站公布申請摘要供公眾知悉。申請摘要內容包括申請的主要資料,如骨灰安置所開始營辦的年份、營辦者名稱、物業使用權、場地平面圖、布局圖、提交申請時已安放的骨灰數量、有待准許的骨灰安放容量/數量等。發牌委員會亦會在本網站公布及在骨灰安置所門外當眼處張貼有關申請通告。申請通告內會說明公眾可於通告日期起的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骨灰所辦。即使在申請通告公布前收到的公眾書面意見,骨灰所辦都會向發牌委員會反映,發牌委員會在就有關指明文書申請作出定奪時會作考慮。

消費者需注意的事項

答10:

市民可致電食環署熱線(2150 7502 / 2570 4318 / 2365 5321),詳情可瀏覽食環署網頁>公共服務>墳場及火葬場。

答11:

市民可考慮的其他處理先人骨灰的方法如下:

  1. 於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12個紀念花園免費撒放先人骨灰;
  2. 使用食環署提供的免費海上撒灰服務或向食環署申請自行於指定海域撒放先人骨灰;
  3. 使用食環署骨灰暫存服務;
  4. 在已獲配售的食環署和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永會)的龕位申請加放先人骨灰;
  5. 於私營墳場的骨灰安置所的龕位安放先人骨灰;以及
  6. 於家中存放先人骨灰。

(就上述第(i)至(iv)項,如有查詢,請致電食環署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電話:2570 4318; 或食環署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電話:2365 5321。 就(iv)項有關華永會的龕位,如有查詢,請致電:3719 7833。就(v)項有關私營墳場的骨灰安置所,如有查詢,主要私營墳場的聯絡方法,請按此)

其他處理先人骨灰的方法單張
答12:

由於購買龕位涉及訂立私人協議,消費者需依賴出售協議或其他構成協議的文件所載的條款以保障其權益。

在向私營骨灰安置所購買龕位時,市民應了解清楚各項買賣細節,例如釐清所購買的龕位的權利或權益的性質、了解如私營骨灰龕日後結業,營辦人會如何處理已存放的骨灰及如何對所引起的損失作出賠償等。

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公布的「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財務方案」,如持牌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有按該方案成立信託基金,當骨灰安置所結束營業或未持有有效的牌照,合資格的購買者在符合訂明的條件下可根據信託基金契據中訂明的條款從信託基金獲發放款項,詳情請參閱發牌委員會公布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及其他指明文書 - 申請指引》的附件16之附錄(請按此)。

由於賠償事宜視乎買賣雙方所訂的協議的條款,已購買龕位的人士應與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人商討賠償事宜。如有需要,應諮詢法律意見。

答13:

牌照申請人必須遞交擬採用的安放權出售協議樣本予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審批。出售協議須符合《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 (《條例》) 的要求(例如必須包括《條例》訂明的條款、資料及建議)。協議亦須向買家提供14天的冷靜期。

此外,為確保私營骨灰安置所在售出骨灰安放權的有效期內可以持續營運,以履行其在與消費者訂立的協議中所承諾提供的服務及其他責任,發牌委員會已於2018年11月中公布「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財務方案」。根據該方案,除非骨灰安置所在獲發牌照後只會採取下列收費方式或屬於下列情況:

  1. 以收取「定期繳租」方式出租龕位安放權;或
  2. 以「平均分期付款」方式出售龕位安放權;或
  3. 沒有未售出的龕位安放權,

否則牌照申請人須提交指明的財務資料及財務預測。根據「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財務方案」所列明的準則,發牌委員會考慮個別申請的情況,如批准牌照申請,會訂定適合的財務方面的牌照條件,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如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持有人須要實施「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財務方案」中的「基本財務方案」的財務安排,他們在持牌期間須把出售龕位安放權所收取款項當中的15%儲蓄起來,存放於香港一間持牌銀行的專項戶口內,當戶口結餘達港幣500萬時,便須成立信託基金,然後把專項戶口內的款項存入信託基金內,並繼續把出售龕位安放權所收取款項當中的15%存入信託基金內,以期在所有龕位安放權已售出(經常收入大幅減少)的情況下,牌照持有人仍然持續每年有資金維持基本的營運。不論採用那種收費模式,牌照持有人須定期提交收入的記錄及指明的財務報告。

在每宗牌照正式發出後,有關該牌照的資料(包括骨灰安置所的名稱和地址、出售龕位安放權有否受限制、批准圖則及牌照條件等)會詳載於「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專題網站(www.rpc.gov.hk)內「私營骨灰安置所登記冊」。欲購買或租用龕位安放權的人士,可查閱該登記冊,了解有關的骨灰安置所的資料。

骨灰處置

A14:

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有責任妥善處置已存放於骨灰安置所內的骨灰。如私營骨灰安置所因各種原因而結業,營辦人有責任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 (《條例》)進行骨灰處置程序,包括把骨灰交還給有資格取回骨灰的人士及以食環署署長指明方式把無人認領骨灰送交食環署。[有關取回骨灰後可以如何處理先人骨灰,可參考問答11的其他處理方法]。

另外,任何接管人(包括骨灰安置所處所的擁有人、承按人、清盤人、受託人等)接管某骨灰安置所處所,亦須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在某些情況下,接管人可請求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食環署署長)協助其處置骨灰)。

任何人不當處理存放在其骨灰龕內的骨灰即屬犯罪。在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3年;在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

如果一段時間後骨灰仍然無人認領,《條例》已授權食環署署長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處置該等骨灰。另一方面,政府會增加骨灰暫存設施,這些設施可短暫存放受影響的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