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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辦人資訊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的主要條文概覽
  •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於2022年8月16日公布訂定2022年12月31日為申請人就仍在審核中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證明書的最後限期。 有關詳情請按此
  •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因應處理申請的最新情況,在2020年9月4日公布訂定2020年12月31日為申請人就仍在審核中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的限期。 有關詳情請按此
    2020年12月31日的更新資訊:
    鑑於2020年12月疫情的特殊情況,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決定把就仍在審核中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證明書的限期,由2020年12月31日延後至2021年1月31日
  •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在2019年8月30日公布實施下列三項措施及安排,以加快處理指明文書申請:
    1. 無須申請人先把骨灰安放數量還原才發出豁免書;
    2. 訂明申請人就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的限期;以及
    3. 「原則上同意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的行政安排。

    有關詳情請按此

  • 就在2019年12月31日的限期屆滿時在一個或多個要求範疇沒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所須文件∕資料的個案,發牌委員會停止審核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涉及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發牌委員會經審視了申請人在上述限期屆滿時就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的情況,決定停止審核15間在限期屆滿時在一個或多個申請要求範疇沒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所須提交的文件∕資料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有關詳情請按此

  • 在2018年清明節就聲稱為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進行的交通和人流數據點算調查
  •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是法定的發牌當局,考慮及決定私營骨灰龕的各種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和暫免法律責任書)的申請。而食環署則負責處理有關執行《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的事宜, 包括協助委員會處理指明文書的申請。
  •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已經生效,任何人士必須取得指明文書,包括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營骨灰龕。
  • 私營骨灰龕必須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定及政府規定,包括批地契約或其他土地文書、規劃及樓宇安全方面以及提交管理方案(牌照申請適用)等要求,方可獲發指明文書,詳情請按此
  • 有關各種指明文書所准許從事的營運活動的詳情,請按此
  • 私營骨灰龕的開始營辦日期與其可申請的「指明文書」的關係,詳情請按此
  • 私營骨灰龕必須領有牌照,才可售賣新出租龕位。如在刊憲日期或之後訂立龕位出售協議,營辦人必須與買方訂立書面協議,並且符合條例要求,包括協議內容須涵蓋條例訂明的資料、建議及必備條款,否則營辦人不得針對買方強制執行有關協議(見《條例》第49(2)及(3)條),並且買方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取消有關協議,及獲退還根據協議已付的所有款項。.
  • 有意申請豁免書的「截算前骨灰龕」,自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開始須停止出售新出租龕位,否則會喪失申請豁免書的資格,而只可申請牌照。換言之,必須符合新法例下較嚴格的要求,才能營辦這些骨灰龕。
  • 那些緊接條例生效前正在營運的骨灰龕可享有寬限期(一般為由條例刊憲日起計9個月, 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 。如就這類骨灰龕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並在9個月屆滿時已提交申請,則寬限期可延至該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時。在寬限期内,合資格的私營骨灰龕可在沒有指明文書的情況下繼續營辦,但不得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 任何人如違反《條例》的規定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營骨灰龕,可被檢控,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
接受申請的時間表
  • 任何人士打算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申請牌照或其他「指明文書」,須先參閱申請指引,然後使用申請表格提交申請,並依照申請指引提交所須的證明文件及資料。
  •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現已開始接受指明文書申請。
  •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提交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的截止日期已於2018年3月29日完結時屆滿。
  • 如有查詢,請致電2892 2731。
  • 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查詢電話如下:
各項指明文書的有效期
指明文書類別 有效期
牌照
  • 不得超逾以下兩者中的較短者:
    • 骨灰龕處所租契/租賃餘下的年期
    • 10年
豁免書
  • 不得超逾骨灰龕處所租契/租賃餘下的年期
暫免法律責任書
  • 首次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 可在有需要時申請延展期限
  • 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可延展多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