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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寬限期1內:
- 在刊憲日期前已存放於「宗教骨灰塔」內的骨灰,可繼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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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期期間:
- 在截算時間前已安放於「宗教骨灰塔」內的骨灰,可繼續存放;及
- 在截算時間後而在刊憲日期前才存放於「宗教骨灰塔」(按《條例》第57(14)條所界定者)內的骨灰,如沒有及無須為安放骨灰於宗教骨灰塔繳付任何費用或收費,可繼續存放。
[備註:在寬限期及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期後,有關骨灰龕必須獲發豁免書及獲民政事務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明,已放置的骨灰才可繼續放置在「宗教骨灰塔」內。 ]
1 寬限期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如有關骨灰龕正在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及豁免書,至該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