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骨灰塔

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下,何謂「宗教骨灰塔」?
  • 必須是「截算前骨灰龕」1
  • 屬《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第2條中「華人廟宇」的骨灰龕;及
  • 該龕用作安放該廟宇的修行者2的骨灰的任何部分。
  1. 「截算前骨灰龕」是指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正在營辦並已有骨灰放置在龕位內的私營骨灰龕。
  2. 「修行者」包括在緊接死亡前在該廟宇內居住和侍奉的僧人、尼姑、道士及道姑,但不包括其家庭成員及與該廟宇有關連的任何其他人,不論是該廟宇的信眾、捐贈者或以其他身分與該廟宇有關連的人
於刊憲日期 (即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宗教骨灰塔」內的骨灰
  1. 在寬限期1內:
    • 在刊憲日期前已存放於「宗教骨灰塔」內的骨灰,可繼續存放。
  2. 在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期期間:
    1. 在截算時間前已安放於「宗教骨灰塔」內的骨灰,可繼續存放;及
    2. 在截算時間後而在刊憲日期前才存放於「宗教骨灰塔」(按《條例》第57(14)條所界定者)內的骨灰,如沒有及無須為安放骨灰於宗教骨灰塔繳付任何費用或收費,可繼續存放。

[備註:在寬限期及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期後,有關骨灰龕必須獲發豁免書及獲民政事務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明,已放置的骨灰才可繼續放置在「宗教骨灰塔」內。 ]

1  寬限期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如有關骨灰龕正在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及豁免書,至該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時)

在寬限期後,在「宗教骨灰塔」內放置修行者的骨灰所須符合的要求
  • 有關骨灰龕必須獲發豁免書,有關豁免書的申請資格,請 按此;以及
  • 有關骨灰龕及當中的「宗教骨灰塔」必須獲民政事務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明為「宗教骨灰塔」。
獲指明的「宗教骨灰塔」須遵照的規定
  • 只可放置修行者的骨灰;
  • 不可收取任何費用、收費或其他款項;
  • 須確保在宗教骨灰塔安放的骨灰份數,不超過民政事務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明的骨灰份數上限(而該局長就每個骨灰龕指明的骨灰份數上限不得超過1 000份);
  • 須符合民政事務局局長施加的任何規定或條件;
  • 須符合豁免書的任何規定或條件;
  • 須備存登記冊,記錄骨灰獲安放在有關宗教骨灰塔內的該廟宇的所有修行者;及
  • 須因應要求,將該登記冊提供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查閱。
其他情況
  • 假如受供奉者的骨灰或其安放的相關情況並不符合「宗教骨灰塔」的申請資格,該骨灰龕應與其他一般的骨灰龕一樣,按法例規定申請適合的指明文書,有關資料,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