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先到先得」方式出租公众街市摊档

    1. 于2024年举行的街市摊档公开竞投中未能成功租出的香港仔街市摊档,将以「先到先得」方式按底价供市民申请租用,有关详情如下:

      日期:2024年12月16日、17日及18日

      时间: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二时三十分至四时三十分

      选租场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25号骆克道市政大厦八楼
                        小贩及街市组 ( 港岛及离岛区 ) 办事处

    2. 有关选租公众街市摊档的所在街市名称、摊档编号、售卖货物及每月底租,请参阅附页
    3. 公众街市摊档是以市值租金作为选租底价。如果摊档持续空置达半年以上,该摊档的选租底价会以在最近公开竞投的优惠底价推出。
    4. 租出的街市摊档的租约为三年的固定租期,由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根据租约的条款和条件租用,租约样本可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起在食物环境卫生署(下称“食环署”)各小贩及街市组办事处和各分区办事处的办公时间内查阅。
    5. 如在选租开始举行前两小时或预料在该两小时内,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悬挂或将会悬挂,或是在选租开始举行前两小时内,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仍然生效,原定于当天举行的选租将会全日取消。

    6. 在选租时间内,在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原定于当天举行的选租将会全日取消。

    7. 政府保留更改、取消以及推迟选租的绝对权利。

  2. 參加资格

    1.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在选租场地参加选租摊档:
      1. 年满 18 岁并符合《入境条例》(第 115 章)第 2 条有关“通常居于香港”的定义;或

      2. 年满 18 岁并已获食环署批准在选租场地參加选租摊档的慈善机构授权代表;或

      3. 年满 18 岁并已获食环署批准在选租场地參加选租摊档的鱼类统营处授权代表;或

      4. 年满 18 岁并已获食环署批准在选租场地參加选租摊档的蔬菜统营处授权代表。

  3. 合约成立

    1. 未经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选得摊档的人士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合约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4. 提供的个人资料

    1. 任何人在参与选租摊档时所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包括他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将供政府用于选租的目的,包括查核是否遵守条款和条件、签署租约,解决因选租引致的或与选租有关的任何争议,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规,并根据以下第 5 项进行披露。

    2.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8和22条及附表1第6原则,个人资料的当事人及获授权的人士,有权索阅或要求改正已经提供的个人资料。

    3. 索阅资料的权利包括有权索取在参与选租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欲查询就上述目的所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手续及改正资料,请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食环署环境卫生科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总行政主任联络。

  5. 同意披露资料

    1. 政府可在认为适当时,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披露与选租或其选租有关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如果披露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作出的(不论该资料是否会在披露后成为公开信息):
      1. 向任何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定义见《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披露任何资料;

      2. 披露资料接收者已知的任何资料;

      3. 披露公开已知的任何资料;

      4. 依据任何法例或法规或香港法庭或具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或审裁处颁布的命令而须披露的任何资料;

      5. 向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当局)披露有关反竞争串通行为有关的任何资料;或

      6. 在该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有关资料或涉及已登记人士的范围内。

  6. 选租限制

    1. 任何符合以上第2项人士每次只可选租一个街市摊档。

    2. 每一摊档将以「先到先得」方式供有兴趣人士选租。选租的先后次序将以开始选租时申请人在指定地点轮候队伍的次序为准。本署保留收回个别摊档不作出租的权利。

    3. 以下人士不得參加选租摊档:

      1. 在任何竞投日的竞投会成功竞投香港仔街市摊档的人士;或在任何选租日成功选得香港仔街市摊档的人士;

      2. 任何公众街市摊档的前承租人,因违反租约条件或条款而被政府终止租约,在选租日前的一年内,不得选租任何公众街市摊档;

      3. 尽管上文 6.3(b)分项有所规定,任何公众街市摊档的前承租人,被政府以未缴付租金为由终止其租约(不论终止何时发生),然而可在全数清缴拖欠的租金和利息后参与选租摊档;

      4. 尽管上文 6.3 (b)分项有所规定,任何目前正在分期偿还欠租的公众街市摊档前承租人,然而可在全数清缴拖欠的租金后参与选租摊档;

      5. 尽管上文 6.3 (b)分项有所规定,任何被政府提前终止租约的公众街巿摊档现有承租人或前承租人(政府安排的临时调迁或永久迁置除外)(在终止租约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一年后不在此限);

      6. 在选租日前的一年内,在公众街市租用同一摊档两次(或以上),每次为期 3 个月或以下(政府提供的短期租约除外)的前承租人;

      7. 任何人在任何公众街市成功竞投摊档,但没有按竞投条款的规定缴付必要的按金,然而可在全数缴清拖欠的款项连同任何利息后参与选租摊档;

      8. 在选租日前的一年内(包括选租日),在任何公众街市成功竞投摊档或在任何选租日成功选得任何公众街市摊档,但未能就该摊档签订租约;

      9. 在任何街市现代化计划下选择离场及领取特惠金的公众街市摊档前承租人(在获发特惠金的日期起计五年后不在此限);

      10. 在香港仔街市现代化计划下选择永久迁置及领取特惠金的街市摊档前承租人(在获发特惠金的日期起计五年后不在此限);

      11. 任何在对面海街市、彩虹道街市和观塘码头熟食市场关闭和整合公众街市计划中选择离场及领取特惠金的街市摊档前承租人(在获发特惠金的日期起计五年后不在此限);以及

      12. 任何人在选租日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

    4. 任何在三年固定租约租赁方案下租用公众街市摊档的人,不得在同一街市中租用多于一个三年固定租约的摊档(有关翻新后的香港仔街巿现有摊档承租人的选租摊档安排可参阅第7.3项)。

    5. 任何人如在成功投得任何一个公众街市摊档或在任何选租日成功选得任何一个公众街市摊档,但该摊档租期在选租日仍未生效,则不得在选租场地參加选租同一公众街市的另一摊档。

    6. 如选得摊档的人士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不得签订租约。

    7. 选租场地内不得吸烟、录音/录影或摄影。

    8. 不得携带食物或饮品进入选租场地。

    9. 衣履不整者不得进入选租场地。

    10. 选租进行期间,任何人士不得作出会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骚扰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或相当可能干扰他人选租或令他人放弃选租某摊档。违者将被逐离场,在选租完结前不得再次进入选租场地。任何人士如对在场人员使用粗言秽语、故意妨碍或抗拒有关人员执行职务,即属犯罪,可被检控。

    11. 申请人一旦作出选租,即表示同意接受上述选租规则和条件的约束。

  7. 选租的程序

    1. 选得摊档的人士须即时以其本人名义亲自在选租场地向食环署人员登记为所选租摊档的承租人。

    2. 根据上文第7.1项进行登记后,选得摊档的人士必须在选租场地完成以下手续:-

      1. 签署及向食环署提交附件一附件四(如适用)的声明书;和

      2. 以现金、支票(期票将不予接受)或转数快(FPS)向政府缴付以下款项:

        (i) 相等于摊档的两个月租金及两个月冷气费(如适用)的按金。除下文第7.2(b)(ii)项另有规定外,按照租约的有关条款,倘承租人给予食环署书面通知,并在终止租约的生效日期或之前把摊档腾空交回食环署,则可获发还该笔按金;以及

        (ii) 一个月租金及一个月冷气费(如适用)。其后,须预缴每月租金及冷气费(如适用)。在租约生效首三个月内,承租人不得终止租约。承租人倘在租约生效首三个月内终止租约,须向食环署缴付一笔款项,款项相等于三个月的租金連冷气费(如适用),减去承租人就该三个月内任何期间根据租约已缴付的租金連冷气费(如适用)。除该笔款项外,承租人还须缴付任何拖欠食环署的收费或费用。

    3. 如选得摊档的人士是香港仔街巿现有摊档承租人,选得摊档的人士须即时签署及向食环署提交附件四的声明书,并于所选租摊档的租约生效日期前必须把现有摊档腾空交回食环署。

    4. 如选得摊档的人士的现有香港仔街市摊档是经政府举行的围内竞投而投得翻新后的香港仔街市摊档,当现有摊档的租约失效后,所有租金及冷气费的豁免(如适用)、继承权(如适用)及转让权(如适用)将会自动取消。

    5. 申请人请注意:政府已于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安排,透过每年调整街市摊档租金以弥补通胀。具体而言,公众街市摊档的租金将在租约协议订明的租金调整日按年调整,以跟过往十二个月(即是租金调整日前六个月的过往十二个月)的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平均按年变动率挂钩。

  8. 签订租约

    1. 选得摊档的人士在符合上述第7.1 和 7.2 项的所有规定后,必须在食环署书面指定的日期或食环署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前往下述指定办事处,签订为期三年固定租期的租约: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225 号駱克道市政大厦8樓
      小贩及街市组(港岛及离岛区)办事处
      电话:2879 5696/ 2879 5706 

    2. 有关摊档如有前承租人留下的加建装置,选得摊档的人士须在签署租约前,签署附件三的承诺书,以同意其接受此类装置并承担此类装置的责任。

    3. 签订租约前,选得摊档的人士须将其持有的任何有效的小贩牌照交回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该牌照将即时取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或补发。

    4. 公众街市摊档承租人不得转让、分租、顶让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摊档租约的任何权益或责任。选得摊档的人士与食环署订立公众街市摊档租赁协议前,须签署一份租用街市摊档的声明(样本见附件二),承诺不得转让、分租、顶让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摊档租约的任何权益或责任。

  9. 违规的后果

    1. 如选得摊档的人士未有遵守上述第 7 项和第 8 项中的任何一项要求,政府有权在不损害政府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行使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措施: -
      1. 对选得摊档的人士违反合约提出法律诉讼;

      2. 取消选得摊档的人士作为有关摊档的登记,并将有关摊档收回,或以政府认为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理;

      3. 就政府因选得摊档的人士的失责而蒙受或承担的所有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就选得摊档的人士的失责申索一笔款项,相等于三个月的租金及冷气费(如适用)。

  10. 租约的主要条文

    1. 选得摊档的人士应注意,该租约对其施加以下限制或义务:
      1. 现时以「先到先得」方式取得的街市摊档租约均不可转让和继承,但租户合法遗产代理人的权益则不受影响。

      2. 倘指定售卖熟食的摊档原本如没有构筑物,承租人须严格按照食环署所规定的设计和尺寸,在该摊档竖设构筑物。

      3. 食环署辖下的熟食中心及熟食市场,一般都是采用公共座位间的安排,供所有顾客共同使用,并非为个别摊档而设。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占用公共座位间作为其摊档的专用座位间。

      4. 承租人须自行与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和水务署安排水电供应。

      5. 食环署保留权利不时指定用以售卖特定货品的摊档數目或更改个别摊档的特定目的或用途。

      6. 承租人无权因租约被终止而向政府申索任何形式的补偿。政府的任何迁置或迁移计划,以及适用于任何其他公众街市摊档的其他政策,无论如何均不适用也不影响以三年固定租期租赁方案出租的摊档租约,承租人不得根据以上的政府政策获得任何权利、索求款项、索偿或补偿。

      7. 部份摊档可能有前摊档承租人放弃的加建的装置(例如:捲闸、档顶保护网等),政府不会保证有关装置适合承租人使用和无破损,承租人可经政府同意自行拆除有关装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在租期届满或租约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 承租人须自费将有关装置拆除和搬走(获政府批准保留的装置除外)。

    1. 备注

      1. 本署保留权利取消某街市摊档的选租或更改某摊档的选租底价,而不作另行通知。

      2. 街市摊档的位置图将会在选租场地展示。

      3. 本署建议申请人于参与选租前到香港仔街市实地视察。申请人如对有关的摊档位置、准许售卖的货品/准许经营的服务行业或手工艺类、以及其他资料有任何疑问,可到南区街市办事处或致电列于第8.1项的指定办事处查询。

    食物环境卫生署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