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

骨灰安置所处置骨灰的数据

  1. 正进行“指明人员”认为对处置骨灰属必需步骤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2. 正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3. 正进行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5第18条获批准的其他“骨灰处置方案”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4. 已完成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5第18条获批准的其他“骨灰处置方案”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5. 已完成“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6. 已完成“指明人员”认为对处置骨灰属必需步骤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备注
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下称《条例》),任何属於下列情况,须按“条例”槼定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

  • 2017年6月30日或之后开始营办的私营骨灰安置所,而没有任何有效的指明文书;
  • 2017年6月30日之前已开始营办的私营骨灰安置所,但宽限期过后,仍在没有任何有效指明文书的情况下继续营办;
  • 遭弃办或停办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或
  • 接管人例如清盘人在接管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後,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须尽快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除非该接管人已根据《条例》第75(4) 条请求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下称“署长”)就该骨灰安置所进行所需骨灰处置步骤。

有关“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数据,请按此。在条例指明的情况下(例如弃办骨灰安置所或接管人根据《条例》第75(4) 条向署长作出请求),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指明人员”会就某些私营骨灰安置所进行其认为处置骨灰属必需的步骤。

有关处置骨灰的槼定,请参阅《条例》第7部及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