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信息

就在2019年12月31日的限期届满时在一个或多个要求范畴没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所须文档∕数据的个案,发牌委员会停止审核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涉及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发牌委员会经审视了申请人在上述限期届满时就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档∕数据的情况,决定停止审核15间在限期届满时在一个或多个申请要求范畴没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所须提交的文档∕数据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有关详情请按此

  1. 私营骨灰龛须符合的槼定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已经生效,营办私营骨灰龛,必须取得指明文书,即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除《条例》有相关明文槼定,《条例》下的槼定是增补而非减损任何其他条例或法律下的任何槼定。私营骨灰龛须符合指明文书下的各项法定及政府的要求,包括关乎规划、土地及建筑物条例的槼定等,而各相关执法部门(包括规划署、屋宇署及地政总署等)亦有权继续按现有的法例或批地文书所赋予的权力,向违槼的私营骨灰龛采取执法行动。

  2.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的适用范围

    •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中的“骨灰安置所”(即骨灰龛)是指任何用作(或声称、表述或显示为用作)存放骨灰的处所,包括用作焚化祭品的火炉,以及支持上述处所作骨灰龛用途的其他必要配套设施,但并不包括在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食环署署长)的准许下,用作或将用作撒放骨灰的处所。
    • “骨灰”指人类遗骸经火化后遗留的骨灰,并包括由人类骨灰转化而成的人造钻石、珠宝、装饰品及任何其他物料。
    • “安放骨灰”是指在任何处所或其内或其上,以任何方式存放骨灰,不论该等骨灰是否存放在容器内及是否存放在龛位内。
    • 《条例》不适用 於:
      • 由政府兴建、营办、管理或维持的骨灰龛
      • 位于法例第132章指明的私营坟场内(例如由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华永会)管理的坟场,以及佛教,天主教及基督教坟场等)的骨灰龛
      • 由华永会管理及控制的骨灰龛
      • 法例第132章指明的认可私营火葬场(骨灰存放属临时性质,并属火葬场营办所附带的范围内)
      • 那些牌照内没有禁止存放骨灰的持牌殓葬商的牌照内指明的营业地点
      • 在符合若干条件下,用作进行把骨灰转化成人造钻石、珠宝和装饰品等工序的处所
      • 在符合若干条件下,用作举行骨灰展览期间的处所(不多于14日)
      • 住宅存放(不多于10个骨灰容器,而每个容器只放置一名人士的骨灰)
  3. 在《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下的法例槼定

    •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已经生效:
      • 私营骨灰龛必须领有牌照,才可出售新出租龛位。
      • 有意申请豁免书的骨灰龛,须在1990年1月1日前已开始营运,并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后不可出售新出租龛位,以及符合《条例》指明的豁免书的其他申请资格。
      • 持有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的骨灰龛不可 出售或新出租龛位。只持有暂免法律责任书的骨灰龛,不可存放“新骨灰”(“新骨灰 ”是指2017年6月30日前未存放在龛内的骨灰)。持有豁免书的骨灰龛,只可在以下有限情况安放骨灰,并须附合《条例》所订的条件:龛位是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已购买或租用;或骨灰是安放於获民政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公布的指明“宗教骨灰塔”内 。

      《条例》关于龛位出售协议的槼定

      • 如在刊宪日期或之后订立龛位出售协议,卖方与买方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符合条例所订的要求,包括协议内容须函盖条例订明的数据、建议及必备条款,否则卖方不得针对买方强制执行有关协议 (见《条例》第49(2)及(3)条)。
      •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取消不可强制执行的协议。视乎有关出售协议未有符合哪一项要求,买方可随时或于协议当日後的6个月内取消有关不可强制执行的协议 (见《条例》第50(1)及(2)条)
      • 卖方如收到取消通知,须在收到该通知当日後的30日内,把根据有关协议收取的所有款项退回予买方。
      • 如龛位的安放权已行使,取消出售协议的权利受该协议的条款槼限。
      • 如出售协议的买方已给予取消通知,而根据该协议缴付的任何款项,未退回予买方,则买方可在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讨该款项及讼费。
    • 市民如需要选购或租用龛位,必须小心谨慎,留意风险,不要贸然作出决定。由于龛位买卖属私人合约事宜,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及了解买卖协议中订明的所有条款,以保障其自身权益。如有疑问,应咨询法律意见,以免招致损失。
    • 若于2017年6月30日前已购买或租用私营龛位,包括已安放或仍未安放骨灰的龛位,消费者需注意新法例槼定的安放骨灰安排。详情请按此
    • 消费者应向有关骨灰龛营办者查找其开始营运的日期及将会申请或已获取哪类指明文书。
    • 市民如需要安放骨灰,他们可考虑使用政府提供的短期暂存骨灰服务、於私营坟场内的骨灰龛的龛位安放先人骨灰、在已获配售的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或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所管理的龛位内加放先人骨灰、在纪念花园或海上撒灰或将骨灰存放于家中。详情请按此
    已在私营骨灰龛购买或租用龛位的安放骨灰安排
    购买/租用骨灰安放权的日期 已上位的先人骨灰可否在新法例后继续安放于该骨灰龛内?
    在宽限期1 在宽限期1
    暂免法律责任书 豁免书 牌照2 不持有任何指明文书
    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截算时间)前 tick tick tick 3 tick cross
    在截算时间後 tick 4
    如正在申请牌照:
    tick
    cross 5 tick cross
    1. 有关骨灰龛在紧接刊宪日期前正在营办中,则可享有条例下自刊宪当日起计9个月的宽限期。有关骨灰龛的营办人在 宽限期 内不可出售或新出租骨灰安放权。 如该骨灰龛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则宽限期延至该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 。

      如私营骨灰龛获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给予“原则上同意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有关骨灰龛仍处于寛限期。有关“原则上同意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详情请按此
    2. 不可超出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所批核的骨灰安放容量。
    3. 若受供奉者的姓名已记入经批注的登记册内,该些已安放的骨灰可在豁免书有效期内继续存放。
    4. 如有关骨灰龛已在2018年3月29日前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及牌照的申请,该些已安放的骨灰可在宽限期内继续存放。然而,若有关骨灰龛提交豁免书的申请(不论是否同时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该些已安放的骨灰须根据《条例》所订的槼定妥善处理及交还,有关骨灰龛才可以符合申请豁免书的骨灰存放数量的槼定。
    5. 要符合申请豁免书的资格,骨灰不应该安放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后售出或新租出的龛位。

    (有关“宗教骨灰塔”存放骨灰事宜,请按此)

    购买日期t 可否在新法例後入灰及继续安放
    在宽限期1 在宽限期1
    暂免法律责任书2 豁免书 牌照3 不持有任何指明文书
    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截算时间)前 cross 4 cross tick 5 tick cross
    截算时间後 cross 4 cross cross tick cross
    1. 有关宽限期的详情,请 按此
      如私营骨灰龛获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给予“原则上同意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有关骨灰龛仍处于寛限期。有关“原则上同意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详情请按此
    2. 在暂免法律责任书有效期内,不可安放新骨灰。
    3. 不可超出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所批核的骨灰安放容量。
    4. 虽然《条例》并没有禁止紧接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营办的私营骨灰龛在宽限期内存放“新骨灰”(“新骨灰”是指在2017年6月30日前并未存放于该骨灰龛内的骨灰) ,然而在宽限期内存放的“新骨灰”,在以下情况须从私营骨灰龛移走:
      1. 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及牌照的“截算前骨灰龛”: 如符合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的所有其他资格,必须把其骨灰存放数量维持在2017年6月30日开始时的状况,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才可批出暂免法律责任书。
      2. 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及豁免书的“截算前骨灰龛”(不论是否同时申请牌照):
        如符合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的所有其他资格,必须把其骨灰存放数量维持在“截算时间”的状况,假如有骨灰於“截算时间”後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存放骨灰龛内,有关龛位必须是“截算时间”前已售出或新租出 ,发牌委员会才可批出暂免法律责任书。
      3. 如非“截算前骨灰龛”,但是紧接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营办的骨灰龛:
        该等骨灰龛将不能符合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的资格,其宽限期只有九个月,即由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为止。
        如该等骨灰龛在2018年3月29日后没有取得牌照,便须停止营运及不可存放任何骨灰。在此情况下,任何已安放在龛内的骨灰,不论是否在宽限期内存放,均须根据《条例》所订的槼定妥善处理及交还给合资格领回的人士,否则会干犯不当地处置骨灰的罪行。

      因此,假如有关先人的家属要求在宽限期内入灰,骨灰龛营办人应向他们解释上述槼定,并清楚指出在上述情况下,於宽限期内存放的“新骨灰”须从有关骨灰龛移走。

      如有关家属仍然选择在宽限期内存放“新骨灰”于该龛位内,有关存放应以暂存方式(不建议以石碑封存有关龛位)进行,以便在上述情况下可较易迁移骨灰;骨灰龛营办人亦应妥善保存有关的买卖协议及入灰记录,以供槼管当局日后查阅。

    5. 若受供奉者的姓名已记入经批注的登记册内,新骨灰可在豁免书有效期内存放。

    (有关“宗教骨灰塔”存放骨灰事宜,请按此)

  4. 转售获发豁免书或「原则上同意牌照/豁免书/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私营骨灰安置所龛位

    获发豁免书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 根据《条例》,只有牌照持有人才可新出售或新出租其私营骨灰安置所的龛位。
    • 就持有豁免书的私营骨灰安置所而言,其骨灰安放布局和数量均限于其在截算时间 (即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的情况,并不可新出售或新出租龛位。
    • 就其在截算时间前出售而尚未入灰或只局部入灰的龛位,受供奉者的姓名须列明于有关登记册内;龛位买方更改该龛位在相关登记册所载的受供奉者只限于该受供奉者的亲属,并已遵循有关安放权协议所列关于完成更改受供奉者的安排(如适用的话);而豁免书持有人亦须更新登记册并在完成更改当日后的10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食环署署长。上述限制适用于获发豁免书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龛位。

    获发「原则上同意牌照/豁免书/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 其申请人仍须采取行动以符合《条例》的规定和发牌委员会的所有要求并获发牌委员会批准,才可获得牌照或豁免书。
    • 只获发「原则上同意牌照/豁免书/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最终不一定获发牌照或豁免书,而日后适用于有关牌照或豁免书的条件会否影响更改受供奉者的安排,仍属未知之数。在未清楚相关情况下,市民不要贸然购买任何转售的龛位,否则可能蒙受损失。

    购买转售龛位涉及风险,市民要审慎保障自身的权益,必先查明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资料,了解龛位持有人与骨灰安置所原先签订的出售协议条款(例如是否就转售龛位安放权设有限制),并向骨灰安置所查询更改受供奉者的手续。如有需要,应谘询法律意见。为查阅有关持牌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资料,市民可参考食环署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登记册」,当中清楚列出所有持牌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资料,包括其名称和地址、出售安放权有否受到限制、批准图则及牌照条件等。

  5. 私营骨灰龛结业或停办时有关骨灰处置的安拙

    在私营骨灰龛终止营运或停办时,其营办人必须按法例槼定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否则属不当地处置骨灰。一经循简易进程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三年;循公诉进程定罪,则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七年。

    骨灰处理者须发出“展开骨灰处置通告”,述明处置有关骨灰的意向、处理有关骨灰及申索的详情。如市民欲取回先人的骨灰,必须根据通告所述的安排向骨灰处理者提出申索。

    骨灰处理者须按《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5订明的进程和准则,在场内申索期首2个月届满後,把该等骨灰交还予合资格申索人。

    合资格申索人

    下列人士属订明申索人,可提出申索,要求交还骨灰:

    • 获授权代表 (指根据安放权出售协议,获授权提出申索,要求交还根据该协议安放的骨灰的人)
    • 遗产代理人
    • 亲属
    • 相关人士 (指於紧接死者的死亡日期前与死者在同一住户内生活,及在该日期前与死者在同一住户内生活最少两年的人)
    • 买方(指购买骨灰龛安放权的人)

    另外,如某人声称自己是相关物品 (即骨灰的容器或连同骨灰安放在同一容器内的物品) 的拥有人,亦可向骨灰处理者提出申索。骨灰处理者会将骨灰连同所有相关物品交还予成功的申索人。

    处理交还申索

    如私营骨灰龛营办人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时,只收到交还骨灰的申索(而没有相关物品的申索),骨灰处理者应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5第9条把骨灰交还给申索人。

    如在根据附表5第9条将死者的骨灰(连同任何相关物品)交还予任何人之前,某人声称自己是相关物品的拥有人,则附表5第10条适用。

    申索人可提出交还申索的期间及最早可交还骨灰/指明物品(即死者的骨灰连同所有相关物品)的时间。

    对立申索
    骨灰申索的优先权次序
    (若有人声称是“相关物品”的拥有人并提出申索,则并不适用)
    申索交还骨灰的优先权次序如下:
    获授权代表 > 遗产代理人 及 亲属 > 相关人士 > 买方

    如果没有任何一个申索的申索权次高于所有其他对立申索,申索人或条例订明的人士可向区域法院提起法院进程,要求颁令如何交还有关骨灰。

    另外,如在场内申索期後,没有人提出申索要求,骨灰处理者须按照他在“展开骨灰处置通告”上所述明的意向,把该等骨灰交付食环署署长,并以署长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 (见附表5第7(2)条);或(如适用的话)把该等骨灰以不逊于原先骨灰龛安放的条款重新安放在另一合法的骨灰龛内(见附表5第7(3)条)。

    如骨灰处理者没有进行或完成“订明骨灰处置进程”,食环署可向裁判官申请占用令,进入并占用该骨灰龛处所,以把骨灰交还给合资格申索人。所有未能交还给申索人的骨灰会交付食环署署长。若骨灰在一段时间後仍然无人认领,食环署署长便可行使酌情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骨灰。

    另外,任何接管人(包括骨灰龛处所的拥有人、承按人、清盘人、受托人等)接管某骨灰龛处所,亦须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某些接管人可请求食环署署长替其处置骨灰)。

    其他处理先人骨灰的方法

    市民在领回先人骨灰後,除购买或租用公营/私营龛位外,亦可考虑以其他方法处理先人的骨灰。有关详情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