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安置所處置骨灰的資料
- 正進行「指明人員」認為對處置骨灰屬必需步驟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 正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 正進行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附表5第18條獲批准的其他「骨灰處置方案」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 已完成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附表5第18條獲批准的其他「骨灰處置方案」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 已完成「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 已完成「指明人員」認為對處置骨灰屬必需步驟的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備註
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下稱《條例》),任何屬於下列情況,須按「條例」規定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
- 2017年6月30日或之後開始營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而沒有任何有效的指明文書;
- 2017年6月30日之前已開始營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但寬限期過後,仍在沒有任何有效指明文書的情況下繼續營辦;
- 遭棄辦或停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或
- 接管人例如清盤人在接管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須盡快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除非該接管人已根據《條例》第75(4) 條請求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下稱「署長」)就該骨灰安置所進行所需骨灰處置步驟。
有關「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資料,請按此。在條例指明的情況下(例如棄辦骨灰安置所或接管人根據《條例》第75(4) 條向署長作出請求),食物環境衛生署的「指明人員」會就某些私營骨灰安置所進行其認為處置骨灰屬必需的步驟。
有關處置骨灰的規定,請參閱《條例》第7部及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