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2019年12月31日的限期屆滿時在一個或多個要求範疇沒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所須文件∕資料的個案,發牌委員會停止審核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涉及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發牌委員會經審視了申請人在上述限期屆滿時就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的情況,決定停止審核15間在限期屆滿時在一個或多個申請要求範疇沒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所須提交的文件∕資料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有關詳情請按此。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已經生效,營辦私營骨灰龕,必須取得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除《條例》有相關明文規定,《條例》下的規定是增補而非減損任何其他條例或法律下的任何規定。私營骨灰龕須符合指明文書下的各項法定及政府的要求,包括關乎規劃、土地及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等,而各相關執法部門(包括規劃署、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等)亦有權繼續按現有的法例或批地文書所賦予的權力,向違規的私營骨灰龕採取執法行動。
《條例》關於龕位出售協議的規定
購買/租用骨灰安放權的日期 | 已上位的先人骨灰可否在新法例後繼續安放於該骨灰龕內? | ||||
在寬限期1內 | 在寬限期1後 | ||||
暫免法律責任書 | 豁免書 | 牌照2 | 不持有任何指明文書 | ||
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截算時間)前 | 3 | ||||
在截算時間後 | 4 |
如正在申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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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關「宗教骨灰塔」存放骨灰事宜,請按此)
購買日期t | 可否在新法例後入灰及繼續安放 | ||||
在寬限期1內 | 在寬限期1後 | ||||
暫免法律責任書2 | 豁免書 | 牌照3 | 不持有任何指明文書 | ||
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截算時間)前 | 4 | 5 | |||
截算時間後 | 4 |
因此,假如有關先人的家屬要求在寬限期內入灰,骨灰龕營辦人應向他們解釋上述規定,並清楚指出在上述情況下,於寬限期內存放的「新骨灰」須從有關骨灰龕移走。
如有關家屬仍然選擇在寬限期內存放「新骨灰」於該龕位內,有關存放應以暫存方式(不建議以石碑封存有關龕位)進行,以便在上述情況下可較易遷移骨灰;骨灰龕營辦人亦應妥善保存有關的買賣協議及入灰記錄,以供規管當局日後查閱。
(有關「宗教骨灰塔」存放骨灰事宜,請按此)
獲發豁免書的私營骨灰安置所
獲發「原則上同意牌照/豁免書/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
購買轉售龕位涉及風險,市民要審慎保障自身的權益,必先查明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資料,了解龕位持有人與骨灰安置所原先簽訂的出售協議條款(例如是否就轉售龕位安放權設有限制),並向骨灰安置所查詢更改受供奉者的手續。如有需要,應諮詢法律意見。
在私營骨灰龕終止營運或停辦時,其營辦人必須按法例規定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否則屬不當地處置骨灰。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三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七年。
骨灰處理者須發出「展開骨灰處置通告」,述明處置有關骨灰的意向、處理有關骨灰及申索的詳情。如市民欲取回先人的骨灰,必須根據通告所述的安排向骨灰處理者提出申索。
骨灰處理者須按《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附表5訂明的程序和準則,在場內申索期首2個月屆滿後,把該等骨灰交還予合資格申索人。
合資格申索人
下列人士屬訂明申索人,可提出申索,要求交還骨灰:
另外,如某人聲稱自己是相關物品 (即骨灰的容器或連同骨灰安放在同一容器內的物品) 的擁有人,亦可向骨灰處理者提出申索。骨灰處理者會將骨灰連同所有相關物品交還予成功的申索人。
處理交還申索
如私營骨灰龕營辦人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時,只收到交還骨灰的申索(而沒有相關物品的申索),骨灰處理者應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附表5第9條把骨灰交還給申索人。
如在根據附表5第9條將死者的骨灰(連同任何相關物品)交還予任何人之前,某人聲稱自己是相關物品的擁有人,則附表5第10條適用。
申索人可提出交還申索的期間及最早可交還骨灰/指明物品(即死者的骨灰連同所有相關物品)的時間。
對立申索
骨灰申索的優先權次序(若有人聲稱是「相關物品」的擁有人並提出申索,則並不適用)
申索交還骨灰的優先權次序如下:
獲授權代表 > 遺產代理人 及 親屬 > 相關人士 > 買方
如果沒有任何一個申索的申索權次高於所有其他對立申索,申索人或條例訂明的人士可向區域法院提起法院程序,要求頒令如何交還有關骨灰。
另外,如在場內申索期後,沒有人提出申索要求,骨灰處理者須按照他在「展開骨灰處置通告」上所述明的意向,把該等骨灰交付食環署署長,並以署長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 (見附表5第7(2)條);或(如適用的話)把該等骨灰以不遜於原先骨灰龕安放的條款重新安放在另一合法的骨灰龕內(見附表5第7(3)條)。
如骨灰處理者沒有進行或完成「訂明骨灰處置程序」,食環署可向裁判官申請佔用令,進入並佔用該骨灰龕處所,以把骨灰交還給合資格申索人。所有未能交還給申索人的骨灰會交付食環署署長。若骨灰在一段時間後仍然無人認領,食環署署長便可行使酌情權,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骨灰。
另外,任何接管人(包括骨灰龕處所的擁有人、承按人、清盤人、受託人等)接管某骨灰龕處所,亦須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某些接管人可請求食環署署長替其處置骨灰)。
其他處理先人骨灰的方法
市民在領回先人骨灰後,除購買或租用公營/私營龕位外,亦可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先人的骨灰。有關詳情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