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的處理
市民除可把火化後的人類骨灰安放在私人或政府墳場的骨灰安置所、或撒放在本署紀念花園等之外,在取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的批淮,亦可把人類骨灰撒放在本港海域內。
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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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後的申請表格,連同先人之「領取骨灰許可證」正本[此項不適用於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場內的骨灰。]及先人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在擬撒灰日期前至少十日交到本署下列任何一間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如申請人非「領取骨灰許可證」持證人,則另須攜同已獲「領取骨灰許可證」持證人簽署的授權文件正本及持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供查核。
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J
電話 : 2570 4318
傳真 : 2591 1879
電郵 : cc@fehd.gov.hk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電話 : 2365 5321
傳真 : 2176 4963
電郵 : cc@fehd.gov.hk - 申請表格可於上述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索取或從本署網頁(http://www.fehd.gov.hk)下載。
- 擬於第(六)段所述任何指定地區將人類骨灰撒海的申請,本署一般可於收到已填妥申請表格日期起計五個工作天內批核。處理有關申請本署不收取任何費用。
- 申請人須向本署交回「領取骨灰許可證」正本,始能獲正式批核。
- 在獲得批核後,若遇上突發情況而須更改撒灰日期及/或時間,申請人應根據上述聯絡資料, 即時以電話、傳真或電郵通知本署,以便重新處理批核事宜。申請人亦可於原定登船日期至少4日前,憑批准信上的預約編號登入本署網頁(https://app.fehd.gov.hk/rsf/intro?language=zh_HK)進行有關更改,並於完成更改後自行儲存或列印批准信以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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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類骨灰撒海的指定地點如下:
指定地點1 指定地點2 指定地點3 塔門以東 東龍洲以東 西博寮海峽以南 (1) 北緯22-30.83度
東經114-24.1度北緯22-15.38度
東經114-18.7度北緯22-10.50度
東經114-01.0度(2) 北緯22-30.83度
東經114-27.0度北緯22-15.38度
東經114-20.1度北緯22-10.50度
東經114-06.0度(3) 北緯22-29.36度
東經114-27.0度北緯22-14.18度
東經114-20.1度北緯22-09.00度
東經114-06.0度(4) 北緯22-29.36度
東經114-24.1度北緯22-14.18度
東經114-18.7度北緯22-09.00度
東經114-01.0度 -
申請人必須遵辦下列的批准條件:
- 除非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另行書面批准,否則必須按已批核的申請在指定的時間、日期和地點將人類骨灰撒海。
- 除已獲批准撒放的先人骨灰及一小撮註鮮花瓣外,不得將食物、祭品或其他任何物品拋進海中。
- 獲批准人士或獲其授權人士將人類骨灰撒海時,須遵守所有相關的香港法例或規例。
- 將人類骨灰撒海儀式須由獲批准人士或獲其授權人士在船上進行。
- 如獲批准的地點有漁船等其他船隻,須在離開這些船隻的位置將人類骨灰撒海。
- 如獲批准的地點有海豚,須待所有海豚離開後才將人類骨灰撒海。
註 :
為方便獲批准人士或獲其授權人士參考,一個容量為250毫升容量的器皿可盛載的花瓣份量,可獲接受為符合批准條件第2項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