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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产胎(定义为「非活产婴儿」注以外的流产胎)私人火化服务
申请流产胎火化及撒灰于专用花园的服务费用全免。申请人可选择:
- 流产胎火化及将骨灰(如有)撒放于流产胎火化设施旁边的专用花园;或
- 流产胎火化及自行保留骨灰(如有)。
请注意:大部份流产胎于火化后可能不会遗留骨灰。
流产胎(定义为「非活产婴儿」注以外的流产胎)的火化设施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现有一个流产胎火化设施:–
流产胎火化设施 | 地址 | 电话 |
---|---|---|
葵涌永爱堂 | 新界葵涌永孝街11-13号葵涌火葬场永爱堂 | 2614 4390 |
申请资格
凡符合下列准则的流产胎,均可申请在食环署辖下的流产胎火化设施进行火化:
- 流产胎的父及/或母为香港居民;及
- 持有由本地医生或医院或注册医疗机构签发的「流产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办法
在火化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申请人必须携带以下文件亲自前往食环署位于红磡或跑马地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递交申请及办理申请手续:
- 已填妥的申请表格 (FEHB326);
- 由本地医生或医院或注册医疗机构签发的「流产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一份;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正本及副本一份;及
- 流产胎母亲的香港身份证副本一份(只适用于申请人并非流产胎母亲)。
申请人如以邮递/传真/电子表格/电邮 (cc@fehd.gov.hk) 等方式递交申请,只须提交上述文件副本。在火化当日,申请人必须带同上述文件正本交予食环署职员核对,否则食环署可就申请人已提交的文件副本转交签发医生或医院或注册医疗机构核实其真确性。食环署在得到文件核实结果前,保留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申请表格可从食环署网页 (https://www.fehd.gov.hk) 下载。
一般情况下,食环署可于收到已填妥申请表格及所须证明文件日期起计三个工作天内批核。申请流产胎火化及撒灰于专用花园的的服务费用全免。
查询申请状况
申请人若选择以电话短讯接收通知,在申请获食环署批准后,便可透过以下连结查阅有关批准信。
查询流产胎火化服务申请状况 (只供以电话短讯接收通知人士使用)
火化流产胎注意事项
- 大部分流产胎于火化后可能不会产生骨灰。
- 为卫生地处理流产胎,申请人有责任安排领取流产胎及火化于同日进行。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联络有关医院/医疗机构,自行安排在已批准的火化日期当日从持有流产胎当局/人士领取流产胎并随即带到食环署流产胎火化设施进行火化。
- 放置流产胎的容器必须以纸或卡纸制造,申请人须自行准备及提供。容器之长度、阔度及高度分别不得多于300毫米、240毫米及240毫米。若容器的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的规定,食环署将会取消相关流产胎火化服务的批核。
- 申请人须于预定的火化时段前15分钟到达葵涌流产胎火化设施登记。
- 每个申请的火化时预段约为两小时,当中包括一小时的火化时段。申请人可在登记后在多用途室进行半小时的悼念活动,然后进行一小时火化。
- 流产胎火化后如有骨灰遗留,申请人可选择 –
- 自行撒灰在设施内的专用花园;
- 由申请人自行保留; 或
- 交由食环署以体统方式处置。
- 若申请人未能在火化当日将流产胎带到流产胎火化设施进行火化,请尽快致电葵涌火葬场办事处(电话:2614 4390)再作安排,否则有关批准将会被「视作无效」,食环署也不会另行通知。
- 申请表格内所填报的流产胎姓名(如有)及其母亲姓名必须与有关的证明文件相符。
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资料
港岛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地址 : | 九龙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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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跑马地黄泥涌道一号J (香港坟场侧) | 九龙红磡畅行道六号地下高层 |
电话: 2570 4318 | 电话: 2365 5321 |
传真: 2591 1879 | 传真:2176 4963 |
注:「非活产婴儿」定义为获发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表格13所指的婴儿非活产证明书的流产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