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的处理
市民除可把火化后的人类骨灰安放在私人或政府坟场的骨灰安置所、或撒放在本署纪念花园等之外,在取得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批淮,亦可把人类骨灰撒放在本港海域内。
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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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后的申请表格,连同先人之「領取骨灰许可证」正本[此项不适用于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场内的骨灰。]及先人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需在拟撒灰日期前至少十日交到本署下列任何一间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如申请人非「領取骨灰许可证」持证人,则另须携同已获「領取骨灰许可证」持证人签署的授权文件正本及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以供查核。
港岛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
香港跑马地黄泥涌道1号J
电话 : 2570 4318
传真 : 2591 1879
电邮 : cc@fehd.gov.hk九龙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
九龙红磡畅行道6号地下高层
电话 : 2365 5321
传真 : 2176 4963
电邮 : cc@fehd.gov.hk - 申请表格可于上述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索取或从本署网页(http://www.fehd.gov.hk)下载。
- 拟于第(六)段所述任何指定地区将人类骨灰撒海的申请,本署一般可于收到已填妥申请表格日期起计五个工作天内批核。处理有关申请本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 申请人须向本署交回「领取骨灰许可证」正本,始能获正式批核。
- 在获得批核后,若遇上突发情况而须更改撒灰日期及/或时间,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联络资料, 即时以电话、传真或电邮通知本署,以便重新处理批核事宜。申请人亦可于原定登船日期至少4日前,凭批准信上的预约编号登入本署网页(https://app.fehd.gov.hk/rsf/intro?language=zh_CN)进行有关更改,并于完成更改后自行储存或列印批准信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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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类骨灰撒海的指定地点如下:
指定地点1 指定地点2 指定地点3 塔门以东 东龙洲以东 西博寮海峡以南 (1) 北纬22-30.83度
东经114-24.1度北纬22-15.38度
东经114-18.7度北纬22-10.50度
东经114-01.0度(2) 北纬22-30.83度
东经114-27.0度北纬22-15.38度
东经114-20.1度北纬22-10.50度
东经114-06.0度(3) 北纬22-29.36度
东经114-27.0度北纬22-14.18度
东经114-20.1度北纬22-09.00度
东经114-06.0度(4) 北纬22-29.36度
东经114-24.1度北纬22-14.18度
东经114-18.7度北纬22-09.00度
东经114-01.0度 -
申请人必须遵办下列的批准条件:
- 除非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另行书面批准,否则必须按已批核的申请在指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将人类骨灰撒海。
- 除已获批准撒放的先人骨灰及一小撮注鲜花瓣外,不得将食物、祭品或其他任何物品抛进海中。
- 获批准人士或获其授权人士将人类骨灰撒海时,须遵守所有相关的香港法例或规例。
- 将人类骨灰撒海仪式须由获批准人士或获其授权人士在船上进行。
- 如获批准的地点有渔船等其他船只,须在离开这些船只的位置将人类骨灰撒海。
- 如获批准的地点有海豚,须待所有海豚离开后才将人类骨灰撒海。
注 :
为方便获批准人士或获其授权人士参考,一个容量为250毫升容量的器皿可盛载的花瓣份量,可获接受为符合批准条件第2项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