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迁移/捡拾骨殖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表格FEHB148),并亲自前往食物环境卫生署位于红磡或跑马地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

如申请在私营坟场迁移 / 捡拾骨殖,申请人须出示文件,证明已取得由有关坟场发出的迁移 / 捡拾骨殖许可。

如申请在公众坟场迁移 / 捡拾骨殖,申请人须出示证明文件,证明是骨殖将被捡拾者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或最近亲属,或获该合法遗产代理人或最近亲属妥为授权的代理人。"最近亲属"是指"尚存的至亲亲属",一般而言,至亲次序为先人仍尚存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成年兄弟姊妹、翁姑、媳妇、女婿或父系或母系成年直系后裔。除上述人士外,其他能证明具有适当权益的人士所递交的申请,亦可获考虑,惟必须递交证明文件,解释提出申请的原因,并须作出法定声明,表示愿意承担因捡拾骨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或相关事宜。

如未能提供申请人与先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可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例如与先人的相片、出世纸、居住记录、族谱或先人的生前的其他资料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申请人与先人的关系。若未能提供有关文件,则须作出法定声明,确认与先人的关系及解释无法出示关系证明文件的原因。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都必须作出法定声明,声明所提供的资料真确无讹,申请人会因就捡拾骨殖所引致的法律责任或相关事宜负责。如本署接纳申请的原因及递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会于14个工作天内签发捡拾骨殖许可证。

如申请人并非原先获准安葬遗骸的人士(原申请人),申请人须获原申请人的书面同意,本署亦会联络原申请人确认其意愿。若未能提供原申请人的书面同意,本署会设法通知原申请人有关申请,包括按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发出通知信及以电话联络原申请人。如未获回复,本署会于下一个清明节及重阳节两段期间,在有关墓穴上张贴告示(除非原申请人于期间已联络本处职员),要求原申请人须在清明节/重阳节当日起计一个月内,联络本署职员,提出其对有关申请捡拾骨殖的意见。若该位原申请人反对申请,办事处职员须要求他/她以书面提出反对的理由,并建议申请人与该位原申请人自行解决纠纷。期间,本署将暂停处理有关申请。

如原申请人在上述两段征询意见期届满后仍无回应,本署会在获得申请人证明与有关先人之间的关系文件及其申请原因后,才考虑批准有关申请,并于14个工作天内书面通知有关申请人其申请结果。

如申请人表示无法找到原申请人,申请人须述明无法找到该原申请人的原因,并出示证据,证明已尽力以各途径寻找该原申请人(例如在报章刊登启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