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任何拟经营食物业的人士,必须申领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签发的正式食物业牌照。申请人可在申请正式牌照时,选择同时申请暂准食物业牌照。在为期6个月的暂准牌照期内,可让申请人有充分时间完成余下申请正式牌照所需的工程,以符合正式牌照的全部发牌条件。

按照原有的发牌制度,在接获申请人已符合全部发牌条件的书面报告和所提交的最终图则及其他所需文件后,食环署人员会到场进行最后查证视察。食环署在确认申请人已符合所有发牌条件后,便会向申请人签发正式牌照。

为简化申领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以及让申请人更易遵从牌照要求,食肆及食物制造厂牌照申请人,可选择以「专业核证制度」,以「先发牌、后审查」的方式签发正式牌照,前提是申请人必须已符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施加的发牌规定。在「专业核证制度」下,食环署接纳由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1) 条备存的认可人士或第3(3)条备存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人士)签发的正式食物业牌照符合规定证明书(卫生规定)、最终设计图则及最终通风系统图则(如适用),作为符合各项卫生规定的证明。署方会基于该些证明先发出牌照,然后才派员进行实地复核审查,以确认处所符合全部卫生规定。

如运作畅顺和得到业界的支持,食环署会考虑把新制度推展至其他食物业牌照。

经实地审查后,如发现有关文件上经专业人士证明属实的任何资料并不真确、具虚假或误导成分,或所作的声明失实,食环署会采取跟进行动,包括考虑提出检控、取消已发出的牌照或把个案转交有关部门再作跟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