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牌照

申请第四轮防疫抗疫基金下设立的美食广场资助计划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第四轮「防疫抗疫基金」下设有美食广场资助计划,现正接受有关计划的申请。在符合下文申请条件第1(b)项定义的商场内的美食广场营运的合资格食物制造厂的持牌人,可按其持牌处所获批核的总楼面面积获发一次性的资助,资助额列于下表:

持牌处所面积
(按牌照上订明的楼面面积)
资助金额 (港币)
不超过20平方米 20,000元
2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 50,000元
60平方米以上 100,000元

接受申请日期及申请办法如下︰

申请期:

2021年3月1日(星期一)上午九时 至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下午五时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须在2020年12月8日或以前持有食环署发出的有效食物制造厂牌照(正式或暂准牌照);及
    2. 有关的持牌食物制造厂须位于美食广场内。为本计划目的而制定的定义,美食广场是指商场内设有多于一间持牌食物制造厂及毗连有由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非专用形式提供并设有台及櫈予访客使用的座位区,而该座位区可供有关持牌食物制造厂的顾客使用;及
    3. 于递交资助申请当天以及在资助申请获批核当天,有关的持牌食物制造厂牌照仍属有效,而相关的食物业业务仍在营运;及
    4. 在从递交申请至获批当天的期间,有关的持牌食物业处所并没有食物业牌照转让、自愿交还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请在处理中;及
    5. 于资助申请获审批当天,其上述(a)项的牌照仍然有效(如申请人持有的是暂准牌照,而于递交资助申请当天,该牌照的有效期少于一个月,则须于该暂准牌照届满前或资助申请截止日期前取得正式牌照);及
    6. 在递交申请至获发资助期间,须没有针对持牌人的破产或清盘程序/诉讼程序/命令。
  2.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情况下,未能在2020年12月8日持有有效食物制造厂牌照的申请人亦可申请资助︰
    1. 在2020年12月8日或以前已递交食物制造厂牌照转让申请-
      1. 牌照转让申请在2020年12月8日后获批核,而申请人是认可的牌照承让人;及
      2. 食环署没有根据本资助计划就获转让的牌照向原先持牌人发放资助;及
      3. 申请人符合上文第(1)(b)项、(1)(c)项、(1)(d)项、(1)(e)项及(1)(f)项的申请条件。
    2. 申请人就同一处所持有的暂准牌照已届满(不论牌照的届满日期)-
      1. 申请人在资助申请截止日期(即2021年3月31日)前获签发正式牌照;及
      2. 申请人符合上文第(1)(b)项、(1)(c)项、(1)(d)项、(1)(e)项及(1)(f)项的申请条件。

申请办法

  • 索取申请表格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接受申请期内于食环署网页(www.fehd.gov.hk)下载申请表格或在办公时间内亲临以下食环署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索取申请表格。

    • 填写及递交表格须知

      填写申请表格前应详阅申请表格中的内容、申请条件及须知。

      如食物制造厂牌照持有人并非该食物业业务的经营者,申请人必须提交由该食物业业务的每位经营者签署的声明书及其各经营该食物业业务的商业登记证,声明支持持牌人申领这计划的资助。

  • 递交表格
    • 填妥申请表格后,申请人可于接受申请期内经以下方式递交 -
      1. 邮寄申请表至该持牌处所所属的食环署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以及
      2. 亲身递交申请表至该持牌处所所属的食环署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

        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的开放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六时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的地址及联络号码

    • 申请人只限就每一持牌处所递交一份申请表,申请表格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重复递交的申请将不获处理。如申请人没有使用指定表格、逾期递交申请、或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全或不正确,其申请将不会被接受。
    • 所有申请必须在2021年3月31日下午5时正前递交。若以邮递方式申请,将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递交的申请一概不获处理。

处理申请

  • 食环署一般会在接获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确认申请通知。无论以邮寄或亲身递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申请后,均会根据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填写的流动电话号码以短讯发出确认申请通知及申请编号。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本地流动电话号码,将不会接获确认申请通知及其申请编号。
  • 食环署会按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及审批申请。

发放资助

  • 经批核后,合资格的持牌人可就其在商场内的美食广场中营运,主要供应食物给顾客在毗连由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提供的座位区(设有台及櫈)内进食的每一间食物制造厂,按批核的总楼面面积,获发一次性资助,但申请人在获批资助时须没有针对持牌人的破产或清盘程序/诉讼程序/命令。
  • 资助的款项会以划线支票发放予持牌人,并寄往按食环署记录的持牌处所地址。申请一经批核,目标是资助款额预计可在接获个别申请后约两星期内发放。

其他须注意事项

  • 申请人须于申请书中表明在其持牌处所内的食物业业务是否由持牌人经营,并按相关要求提交所须文件。
  • 食环署一般会在接获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确认申请通知。不论以邮寄或亲身方式提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申请后,均会根据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填写的本地流动电话号码,以手机短讯发出确认申请通知及申请编号。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本地流动电话号码,将不会接获确认申请通知及申请编号。
  • 食环署只会就每一个牌照发放一次资助(若申请人其后获签发正式牌照以取代暂准牌照,两个牌照会被视作同一牌照处理)。
  • 如申请人提供任何失实资料、作出任何虚假声明或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或其下发出的任何适用指示、《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或不实行食环署为防疫目的而建议的额外行政措施、或违反相关食物业牌照的持牌条件,政府保留权利采取适切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不批准资助申请、撤销已获批准的申请,以及追讨任何已批出的资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关开支。
  • 食环署可公开已申请或获批的是项资助的持牌食物制造厂地址及牌照号码,供公众查阅。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的规定,任何人士在与政府人员履行公职有关的情况下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即属违法。
  • 申请人可能需要出席会面,并提交文件以证明会继续经营有关的食物业务。
  • 索取或递交申请表格,均无须缴付任何费用。
  • 如有询问,可浏览食环署网页 (www.fehd.gov.hk),或向相关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查询。
  • 食环署并无委讬任何机构/人士代为接收/处理有关申请,或就办理有关申请提供协助。

查询

如对申请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美食广场资助计划热线2867 5153 或 2958 0694查询。

最近修订日期: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