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男子因袭击食环署人员被判入狱获缓刑

一名三十五岁男子因袭击两名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人员,被控两项普通袭击罪,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两项罪名分别被判处监禁两个星期,同期执行,缓刑十八个月。

案情指今年九月八日,食环署小贩事务队人员在北角春秧街就无牌小贩及店铺阻街进行突击执法行动期间,一名总小贩管理主任及一名小贩管理主任被该名男子袭击。

食环署发言人提醒巿民应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任何人若故意妨碍或抗拒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其使用粗言秽语,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说:「对执法公职人员使用暴力是不当行为。定罪后,更会留有案底。食环署亦会透过民事诉讼,向涉案人士追讨公职人员因工受伤缺勤而引致的损失。」



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2分

最近修订日期: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