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女子因阻碍食环署人员执行职务被判社会服务令

一名四十八岁女子因故意阻碍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人员执行职务,被控抗拒公职人员罪,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被定罪,被判八十小时社会服务令,须于一年内完成。

案情指今年十月五日,食环署小贩事务队人员在北角春秧街就无牌小贩及店铺阻街进行突击执法行动期间,一名助理小贩管理主任被该名女子故意妨碍执行检控工作。 

食环署发言人提醒巿民应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任何人若故意妨碍或抗拒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其使用粗言秽语,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说:「对执法公职人员使用暴力是不当行为。定罪后,更会留有案底。食环署亦会透过民事诉讼,向涉案人士追讨公职人员因工受伤缺勤而引致的损失。」



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5分

最近修订日期: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