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无牌经营食物业处所合共被判监禁四星期
一名男子因无牌经营食物业处所,昨日(一月二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一星期。该名男子曾于二○二三年初触犯相同罪行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三星期,缓刑十八个月。由于他于缓刑期间再次于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触犯相关法例,故上述刑期分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四星期。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发言人表示,该署人员发现一间位于旺角通菜街后巷的无牌食物业处所,在二○二三年一月至三月期间,食环署就该无牌食物业处所采取连串执法行动,并向该无牌食物业处所的经营者分别作出两宗票控及三宗拘控。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任何人经营涉及出售膳食供人在其处所内进食的食物业,须申领普通食肆牌照或小食食肆牌照。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强调,食环署会继续严厉打击无牌食物业处所,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健康,呼籲经营者切勿以身试法,市民亦不应光顾这些处所。
市民如发现怀疑无牌食物业处所,可致电食环署热线2868 000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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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