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地方售卖货品作筹款用途,须向本署申领临时小贩(筹款活动)牌照 (临时小贩牌照)。然而,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如已获社会福利署签发公开筹款许可证以进行街头卖物筹款活动,则可获本署考虑豁免领取临时小贩牌照,社会福利署会转介有关个案与本署处理豁免领取临时小贩牌照所需的事项。与商业或牟利用途有关的筹款活动申请,本署一概不会考虑。故此,本署只接受以下团体的申请:
-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税务局确认免税地位的机构;
- 根据香港法例注册/登记的非慈善团体[例如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公司;
- 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社团;或
- 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注册的职工会。
申请书可于本署网页(http://www.fehd.gov.hk/sc_chi/forms/fehb71.html)下载。
获发临时小贩牌照于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的活动资料,将上载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
政府已公布慈善筹款良好实务指引(下称《良好实务指引》)以供慈善机构自愿采用和公众人士参考。该《良好实务指引》旨在提高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问责性。内容涵盖捐款人的权利、筹款活动的运作和财务责任等方面的良好安排,可让公众人士透过该指引评估慈善机构的筹款活动。
政府现鼓励各慈善机构自愿采用此《良好实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