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须为该骨灰龛位的持证人,并须带备下列文件亲自到食物环境卫生署位于红磡或跑马地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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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出示的文件:
- 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正本及副本一份;
- 加放骨灰的先人的香港身分证或用作证明先人为香港居民的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一份;
- 加放骨灰的先人「領取骨灰许可证」正本及副本一份。(如先人非在港火化,申请人须出示外地合法火葬场发出的火化文件。如有「領取骨灰许可证」及死亡证,亦须一同提交。)[此项不适用于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场内的骨灰。];以及
- 加放骨灰的先人与该骨灰龛位内原有先人的关系证明文件正副本。如无法提供则可在上述其中一个办事处宣誓。
- 填写申请表格;
- 已填妥的表格须连同上述文件一并交回;
- 办妥手续后,本署约需十天办理申请;
- 收到缴费通知信后,可到信内指定的缴费处缴交费用,或选择于信上所列的限期前登入食环署网页的「坟场及火葬场服务网上缴费系统」于网上以信用咭或「缴费灵」缴交费用;
- 缴费后可联同石厂职员往骨灰安置所办事处,办理加放骨灰手续。
注:
- 如持证人因事未能亲自到本署办理有关灰位的手续,可委讬律师或以书面授权其亲友办理灰位的一切手续;
- 如持证人患病或行动不便,可书面授权其亲属(连同医生的证明文件)到上述办事处办理;
- 如持证人快将离港,可联同其委讬人到上述办事处办理授权或转换灰位持证人手续;
- 如持证人长期不在香港,可发出信件授权其亲属办理灰位的一切手续;
- 持证人在所有文件上的签署,须与本署的档案记录相同,方为有效;
- 委讬人或获授权人须在上述办事处宣誓,以示愿意承担一切因灰位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 如持证人与亲友失去联络,而持证人的亲友欲办理灰位加灰手续,则亲友须提交未能与持证人联络的证据,及到上述办事处宣誓;
- 如持证人已去世,其后人可带备持证人的死亡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到上述办事处宣誓,办理继承灰位及加灰手续;
- 灰位持证人、委讬人或获授权人接获本署发出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加灰于骨灰龛。
- 如欲迁移安放于骨灰龛位内的骨灰,必须事先获得食环署批准。另外,如移走首位先人的骨灰,骨灰龛位必须交还予食环署。已缴费用,恕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