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酒牌处所持牌人

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规例),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指示于2020年4月3日下午6时起的14日期间内:

  1. 纯粹(或主要)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1)条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有的处所(一般称为酒吧或酒馆),该处所必须关闭。
  2. 如售卖或供应食物或饮品的餐饮业务处所,有纯粹(或主要)用作售卖或供应上酒类供人就地享用的范围,该范围必须关闭。

对罔顾公众安全和环境卫生,包括该《规例》的违例人士,执法人员会采取执法行动。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