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牌照

申请防疫抗疫基金 - 餐饮处所(社交距离)资助计划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防疫抗疫基金下设有餐饮处所(社交距离)资助计划,现正接受合资格的食物业持牌人申请一次性资助。合资格并营运中的普通食肆、水上食肆、小食食肆及工厂食堂的持牌人可按其持牌处所已批核的总面积获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列于下表。有关资助会透过两笔付款预先分发,主要用作支援在其申请获批后的六个月内支付其员工的薪酬:

持牌处所面积
(按牌照上订明的楼面面积)
资助金额 (港币)
(以两笔等额付款发放)
不超过100平方米 250,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 500,000元
200平方米以上至400平方米 900,000元
400平方米以上至700平方米 1,650,000元
700平方米以上 2,200,000元

每间根据在《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下发出的指示须关闭整个持牌处所范围以经营夜总会的合资格餐饮处所,可额外获发港币50,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接受申请日期及申请办法如下︰

申请期:

2020年5月5日(星期二)上午九时 至
2020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五时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须在2020年2月29日当天,持有食环署发出的有效食物业牌照(正式或暂准牌照),而该牌照属防疫抗疫基金—餐饮处所(社交距离)资助计划申请表格(申请表格)第II部第(3)项所列的四类牌照之一;及

    2. 于递交资助申请当天以及在资助申请获批核当天,有关持牌食物业处所须仍然营运及持有有效的相关牌照;及

    3. 在从递交申请至获批当天的期间,有关持牌食物业处所的食物业牌照并没有牌照转让、自愿交还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请在处理中;及

    4. 相关的食物业牌照(正式或暂准牌照)由资助申请获批核当天起至2020年10月底的整段期间内必须维持有效。若相关牌照在2020年10月底前已告无效,食环署会考虑向申请人追讨任何已批出的资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关开支。

  2.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情况下,未能在2020年2月29日持有有效的食物业牌照的申请人亦可申请资助:
    1. 在2020年2月29日或以前已递交牌照转让申请,而该牌照属申请表格第II部第(3)项所列的4类指定食物业牌照之一 –
      1. 牌照转让申请在2020年2月29日后获批核而申请人是认可的牌照承让人;及
      2. 食环署没有根据本资助计划就获转让的食物业牌照向原先持牌人发放相关资助助;及
      3. 申请人符合以上第1(b)项、1(c)项及1(d)项的申请条件规定。
    2. 申请人就同一处所持有的暂准牌照有效期已届满(不论牌照的届满日期) –
      1. 申请人在资助申请截止日期(即2020年6月5日)前获签发正式牌照;及
      2. 申请人符合以上第1(b)项、1(c)项及1(d)项的申请条件规定。
  3. 就申请须关闭夜总会的额外港币50,000元的一次性资助,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须在指示生效期内的任何期间持有由食环署发出的有效食物业牌照,而该牌照属申请表格第II部第(3)项所列的食物业牌照之一;及
    2. 在申请获批核当天,申请人仍持有有效的相关食物业牌照;及
    3. 整个合资格的持牌处所已根据指示,在指示生效期间关闭;及
    4. 须于申请表格第VI部第(1)项所定的期间内递交申请。
  4. 经营夜总会业务的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是项餐饮处所(社交距离)资助计划及因关闭夜总会业务的额外一次性资助或只申请因关闭夜总会业务的额外一次性资助。

申请办法

  • 索取申请表格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接受申请期内于食环署网页(www.fehd.gov.hk)作网上申请,亦可在网页下载申请表格,或在办公时间内亲临以下食环署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索取申请表格。

    • 填写及递交表格须知

      填写申请表格前应详阅申请表格中的内容、申请条件及须知。

  • 递交表格
    • 填妥申请表格后,申请人可于接受申请期内经以下方式递交 -
      1. 可开启以下的电子表格并填写全部所需资料并递交申请;
      2. 邮寄申请表至该持牌处所所属的食环署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以及
      3. 亲身递交申请表至该持牌处所所属的食环署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

        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的开放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六时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的地址及联络号码

    • 申请人只限就每一持牌处所递交一份申请表,申请表格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重复递交的申请将不获处理。如申请人没有使用指定表格、逾期递交申请、或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全或不正确,其申请将不会被接受。
    • 所有申请表格必须在2020年6月5日下午5时正前递交。若以邮递方式申请,将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递交的申请一概不获处理。

处理申请

  • 食环署一般会在接获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确认申请通知。无论以邮寄、亲身或网上递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申请后,都会根据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填写或输入的流动电话号码以短讯发出确认申请通知及申请编号。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本地流动电话号码,将不会接获确认申请通知及其申请编号。
  • 食环署会按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及审批申请。

发放资助的条款

  • 就申请表格第II部第 (5) 项所指明的持牌处所,于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没有裁员,而且在这段期间每个月份有不少于八成资助额是用于支付该处所员工的薪金。
  • 就经执业会计师发出在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在上述持牌处所工作的员工薪金总额及受薪员工总人数证明书,申请人须在每个月份的下一个历月第22日或之前提交。该证明书须以食环署订明格式的pdf档案以电子方式递交到食环署为上述持牌处所而设的专属网上账户。在发放第二笔资助前,申请人须在8月份向食环署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通知书,确认申请人已按时提交2020年5月、6月及7月的经执业会计师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在该等月份内没有裁员以及有不少于八成的资助额是用于支付上述处所员工的薪金。
  • 若申请人就上述持牌处所在「保就业」资助计划下提交了申请,必须撤销是项申请。

发放资助

  • 经批核后,合资格的持牌人可就其营运的普通食肆、水上食肆、小食食肆及工厂食堂获批核的总面积,按下按牌照上订明的楼面面积,分两次获发等额的资助,主要用作支援申请人在申请获批后的六个月内支付其员工的薪酬。
  • 资助的款项会分两次以划线支票发放予持牌人,并寄往食环署记录的持牌处所地址。申请一经批核,目标是首笔资助款额预计可在接获个别申请后约两至三星期内发放。在申请人在8月份提交通知书后,并经确定申请人继续符合第V部的申请条件,及确认申请人已遵办第III部的发放资助条款及其他任何相关条件后,目标也是次笔资助款额预计可在接获个别通知后约两至三星期内发放。
  • 就每间经营夜总会的合资格持牌处所可就按照指示关闭整个持牌处所范围额外获发港币50,000元的一次性资助,目标也是预计可在接获个别申请后约两至三星期内发放。

其他须注意事项

  • 食环署只会就每一个牌照发放一次资助(若申请人的正式牌照其后获签发以取代暂准牌照,两个牌照均会被视作同一牌照处理)。
  • 如申请人提供任何失实资料、作出任何虚假声明或违反第599F章或其下发出的任何指示,政府保留权利采取适切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不批准资助申请、撤销已获批准的申请,以及追讨任何已批出的资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关开支。
  • 申请资助的持牌人在获发每笔资助后,如有关食物业牌照在2020年10月31日本资助计划完结前失效、被转让、自愿交还或取消等,食环署会考虑向申请人追讨任何已发放的资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关开支。
  • 食环署可公开已申请或获批的是项资助的持牌食物业处所地址、商业登记证号码及牌照号码,供公众查阅;亦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处理「保就业」计划的服务机构,以便其就申请人有否就所有或部分员工同时在「保就业」资助计划及本资助计划下作出申请进行核查及执管工作。
  • 政府保留权利,如申请人就第II部第(5) 项所指明的处所,在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内的每一个月份有裁员或有少于八成的资助额用于支付员工薪金、或就所有或部分员工同时在「保就业」资助计划及本资助计划下作出申请,政府可采取适切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获批准的申请,和追讨任何已批出的资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关开支。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的规定,任何人士在与政府人员履行公职有关的情况下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即属违法。
    申请人可能需要出席会面和提交资料,证明会继续经营有关的食物业务。
  • 索取或递交申请表格,均无须缴付任何费用。
  • 食环署并无委讬任何机构/人士代为接收/处理有关申请,或就办理有关申请提供协助。
  • 经执业会计师发出的证明书内所载事项及资料,以及为申请资助而提交的各项有关文件须视乎情况接受食环署或政府授权人士的进一步验证、审查及核实。
  • 如申请人只就持牌食物业处所关闭经营夜总会业务申请港币50,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将不会获餐饮处所(社交距离)资助计划发放资助。
最近修订日期: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