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规定
按照法例规定,所有食物业牌照申请须附有牌照所关乎的食物业处所的全部地方的图则一式三份;该图则须尽量按比例绘制,且在顾及业务的性质后,须在适用的范围内包括下列法例所订明的详情:
- 《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2条(适用于食肆、食物制造厂(包括烘制面包饼食店)、工厂食堂、烧味及卤味店、新鲜粮食店、冻房和综合食物店牌照);
- 《冰冻甜点规例》(第132AC章)第18条(适用于冰冻甜点制造厂牌照);以及
- 《奶业规例》(第132AQ章)第15条(适用于奶品厂牌照)。
建议设计图则须包括的详情
2. 建议设计图则应以十进制单位按最接近的比例(即不少于1:100)绘制,每份图则应整份载于一页纸内,不可模糊不清,且不应以单线绘制。为申请食物业牌照而绘制建议设计图则前,申请人应就图则须包括的详情,参阅上述规例或下述适用的指南:
- 食肆牌照-《食肆牌照申请指南》
- 食物制造厂牌照-《食物制造厂牌照申请指南》
- 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申请指南》
- 工厂食堂牌照-《工厂食堂牌照申请指南》
- 烧味及卤味店牌照-《烧味及卤味店牌照申请指南》
- 新鲜粮食店牌照-《新鲜粮食店牌照申请指南》
- 冰冻甜点制造厂牌照-《冰冻甜点制造厂牌照申请指南》
- 奶品厂牌照-《奶品厂牌照申请指南》
- 综合食物店牌照-《综合食物店牌照申请指南》
无须在建议设计图则上标示的项目
3. 在申请食物业牌照时,无须在建议设计图则上标示下列项目:
- 既不属于常设性质亦非大型的可移动器具,例如在厨房及食物配制室内的咖啡磨碎机、搅拌机、榨汁机、微波炉、手提拔毛机、手提电饭煲、手提电热锅、多士炉、电热水器、切薄面包机、电热咖啡锅、电搅拌机、电碎肉机、煮蛋锅;以及
- 既不属于常设性质亦非大型的可移动设施∕家具,例如在厨房及食物配制室内的厚砧板、贮物架∕搁板、食物配制台及电脑终端机;以及在座位间内的不固定安装的台及椅子、贮物架 / 搁板、杂志架、调味品架、酱料贮存器、展示搁板、用作灵活分隔顾客座位间的无轨可折叠屏风、挂墙的轻量电视、电脑终端机、非存放食品的展示贮存架、手推车及装饰物。
(注:图则上必须显示收银柜台,因为消防处要在收银柜台位置安装火警警报开关。)
提交建议设计图则的发牌条件
4. 申请人获签发食物业牌照前,须再提交显示处所最终规划设计的最终设计图则一式三份,供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有关提交建议设计图则的标准发牌条件载列如下,以供申请人履行:
- 在获签发牌照∕获准更改规划设计前,申请人须将每款图则一式三份提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图则须以十进制单位按比例绘制,并显示有关处所的最终规划设计。
- 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规定要作出的更改外,处所的规划设计须与提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的图则完全相符。
- 每份图则均须由申请人签署,以证明正确无误。
(附注:申请人无须为履行这项发牌条件而聘用专业人士绘制图则。但如进行有关楼宇结构或渠道的更改工程,则送交建筑事务监督的图则必须由认可人士递交。如与申请书一并递交的原来图则有任何修改,申请人须将经修订图则一式三份重新递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复核。)
建议设计图则的常见欠妥之处
5.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建议设计图则时,最常见到的欠妥之处载于下文。申请人应留意避免这些欠妥之处:
- 图则模糊不清
- 图则并非一整幅
- 单线绘图
- 图则不按比例绘制
- 图则没有标明绘制比例
- 图则没有按一般比例绘制
- 图则不以十进制单位按比例绘制
- 没有正确划定申请牌照处所的确实界线
- 没有划定食物室
- 没有显示食物室
- 没有显示卫生设备(如适用)
- 厕所与食物室直接相通
- 没有显示燃料类型(如处所使用燃料)
查询
6. 如对申请程序和制备建议设计图则有任何疑问,可致电、以书面形式或亲身前往食环署牌照办事处或食肆牌照资源中心查询。联络资料载于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