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物业处所的一般设计和建造
2.1 食物业处所牌照
《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规定,上文第1.2段所述的食物业处所经营者,必须获食物环境卫生署发牌后,才可营业。
2.2 设计
食物业处所须妥为设计和建造。处所的设计应预留足够地方,以进行与食物业相关的活动,以及减低食物受污染的机会。
2.3 厨房及食物室
每间食肆及工厂食堂的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总面积,不得少于《食物业规例》附表4或附表5或附表5A订明的标准。
2.4 墙壁及天花板
墙壁及天花板须妥为设计,并以合适的物料建造,好能易于清洁及保持状况良好。天花饰板上方须设孔口,厨房应避免安装天花饰板。
2.5 地面
厨房及食物室的地面须铺上防滑、浅色、不吸水和耐用物料,与墙脚的连接处须成内弯形。
2.6 地面排水渠口
厨房及食物室内的地面排水渠口须连接至适当的排水系统,并妥为建造,以防废水积聚。
2.7 食水供应
食物业处所须有自来水供应,或从食物环境卫生署认可的水源取得足够的可饮用水,用以清洗和配制食物。
2.8 洗手设施
每个食物室、厨房及碗碟洗涤地方均须设置足够的洗手盆。洗手盆必须设在触手可及的地方,并以光滑、耐用、不吸水及易洁的物料制造,长度不少于350毫米(以盆顶的两边内缘计算)。
2.9 碗碟洗涤设施
每个食物室及厨房须至少设有一个碗碟洗涤盆。碗碟洗涤盆必须以光滑、耐用、不吸水及易洁的物料制造,长度不少于450毫米(以盆顶的两边内缘计算)。每个食物业处所须至少设置消毒器一个,以便将所有在配制及端送食物时使用的陶瓷器及用具消毒。除消毒器外,亦可设置洗碗机或使用杀菌剂;但洗碗机的类型或杀菌剂的种类,必须获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准。
2.10 厕所设施
食物业处所应设有足够厕所。厕所须安装自掩门,且易于到达,但不得与任何食物室直接相通,或要顾客经过食物室才能上厕所。所有卫生设备均须以耐用及不透水的物料制造。
2.11 处置污水及废水
厨房或食物室内不得设置沙井。所有卫生设备及洗手设施应接驳到适当的排污或废水处置系统。
2.12 隔油池
食物业处所产生的带有油脂的废水,全部须先经过隔油池,才排放到污水渠。隔油池必须妥为设计和建造。
2.13 贮存废物
食物业处所内可能产生废物或垃圾的地方,均须设有至少一个废物容器,以便暂时贮存固体废物。这些容器须以坚固及不透水的物料制造,并配有紧密封盖或盖子。
2.14 通风系统
食物业处所须有足够的天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便能有效清除处所内产生的油烟、烟雾、蒸气、热力及冷凝水,以及为处所供应新鲜空气。假如天然通风不足,即须安装机械通风系统,以确保处所内的顾客,每人每小时可获供应至少17立方米的室外空气。安装在食肆及工厂食堂的通风系统须符合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属法例《附表所列处所通风设施规例》第4(1)条的规定。
2.15 设备
凡是会接触到食物的设备,其表面应以防蚀、平滑、不吸水、耐用及无毒的物料制造,以及不会把颜色、气味、味道或不安全物质传给食物。设备的表面必须没有裂缝、罅隙、缺口或尖角。
2.16 照明系统
食物业处所须有充足照明。所有照明装置须妥为设计,以免积聚污垢及易于清理。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