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引言 | 回到最上 |
第二章 | 食物业处所的一般设计和建造 | 回到最上 |
3.1 处所及有关设施 3.1.1 处所(食物室及厨房除外) 3.1.2 厨房及食物室 3.1.3 供水 3.1.4 洗手设施 3.1.5 碗碟洗涤设施 3.1.6 厕所设施 3.1.7 排污设备及水管装置 3.1.8 隔油池 3.1.9 废物的贮存及处理 3.1.10 厨房及食物室的通风系统 3.1.11 食肆及工厂食堂的通风系统 3.2 设备、用具及布质用品 3.2.1 设备及用具 3.2.2 布质用品 3.3 防治虫鼠 3.3.1 虫鼠出没的迹象 3.3.2 防治虫鼠侵扰
第五章 | 个人健康与卫生及员工培训 | 回到最上 |
6.1 经批准的设计 6.1.1 更改经批准的设计图则 6.2 扩展营业范围及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6.2.1 扩展营业范围 6.2.2 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6.3 饲养活海鱼及/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海水水质 6.3.1 水质管制 6.3.2 鱼缸水的过滤及消毒设施 6.4 禁止食物业处所内有动物 6.5 供顾客使用的餐巾 6.6 预防禽流感传播 6.7 在售卖活家禽的新鲜粮食店或街市摊档售卖内地进口冰鲜鸡 6.8 售卖进口冰鲜肉类 6.9 烧味卤味陈列柜的保养 6.9.1 玻璃间板 6.9.2 贮存或出售烧味和卤味的营业装置 6.9.3 获准在烧味及卤味店售卖的其他食物 6.9.4 获准在烧味及卤味店贮存鲜肉 6.10 持牌人须展示牌照及告示 6.11 备存视察记录 6.12 自行检查清单 6.13 在餐牌上就高风险食物向消费者作出食用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