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透明度,讓業界及市民更了解酒牌局審批酒牌申請時所考慮的因素,酒牌局已就審批酒牌申請的準則擬備指引。"審批酒牌申請的準則指引" (指引)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對酒牌局成員也沒有任何約束力。酒牌局在考慮個別申請個案時,仍然必須根據法例的規定,就每一宗申請個案作全面而整體的考慮。酒牌局會不時檢視準則指引,並在有需要時作出更新。

指引羅列的具體考慮因素,是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第17(2)條所述的三大準則(即申請人是否持有酒牌的適當人選、處所是否適合用作售賣酒類的地方,以及批出酒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引伸出來的。一般而言,審批酒牌申請的準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酒牌處所。鑑於"樓上酒吧"1 相對較容易引發公眾擔憂,酒牌局已在指引中的三大準則之下,特別列明在審批"樓上酒吧"的酒牌申請時予以的特殊考慮。

指引中列出的準則,大多數是酒牌局在審批酒牌申請時一直沿用的。在擬備指引的同時,酒牌局也借此機會檢討現有持牌條件的成效,並建議適當地加入新的條件,使酒牌審批制度更能因時制宜。

新的持牌條件會分階段實施。這些條件的簡介和生效日期如下:

適用於"樓上酒吧"的新持牌條件2

適用於所有酒牌處所的新持牌條件

如有查詢,請與酒牌局秘書處或所屬的分區酒牌辦事處聯絡。

酒牌局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1. "樓上酒吧"泛指所有並非位於地面,以售賣酒類供在處所內飲用為其主要業務並以酒吧形式經營的酒牌處所。此類酒牌處所多數位於辦公室大廈或商住大廈內,基於他們的特殊地理環境,就消防安全、噪音、環境衞生和公眾滋擾等方面的執法及巡查工作相對比較困難,往往較容易引發公眾的擔憂和鄰近社區的投訴。那些位於購物中心、酒店或特別設計作娛樂場所的樓宇內的酒牌處所,一般並不納入為"樓上酒吧"。
  2. 任何酒牌持有人如對自己的處所是否屬於"樓上酒吧"有疑問,或任何人士如有意租賃或購入某大廈單位作經營酒吧之用,並希望知道該處所是否會被界定為"樓上酒吧",可向酒牌局秘書處或所屬的分區酒牌辦事處提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