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人可發給臨時酒牌? 警務處處長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B)第25條規例的規定可發給臨時酒牌,作為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銷售酒類飲品之用。
誰人可申請臨時酒牌? 香港警務處牌照課只考慮向持有有效酒牌的人士發給臨時酒牌。
費用 申請批准後,每日須繳付指定費用。索取申請表格則無須繳交任何費用。
申請地點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
12樓及13樓
香港警務處
牌照課

(電話:(852) 2860 6524)
(傳真:(852) 2200 4325)
如仍有疑問,請致電 2860 6523 與牌照課(一般牌照)高級文書主任聯絡,或致函給牌照課總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