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人可發給臨時酒牌? | 警務處處長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B)第25條規例的規定可發給臨時酒牌,作為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銷售酒類飲品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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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人可申請臨時酒牌? | 香港警務處牌照課只考慮向持有有效酒牌的人士發給臨時酒牌。 |
費用 | 申請批准後,每日須繳付指定費用。索取申請表格則無須繳交任何費用。 |
申請地點 |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 12樓及13樓 香港警務處 牌照課 (電話:(852) 2860 6524) (傳真:(852) 2200 4325) |
如仍有疑問,請致電 2860 6523 與牌照課(一般牌照)高級文書主任聯絡,或致函給牌照課總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