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申請手續
《酒牌及會社酒牌申請指南📄》

酒牌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一份,連同下列文件交回:
  1.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
  2. 該食肆及公司﹙如申領酒牌的機構是一間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各一份;
  3. 申請人的近照(35mm x 40mm) 兩張;
  4. 有關處所的設計圖則一式三份,圖則上須清楚顯示出用作跳舞的範圍﹙只適用於申請加上跳舞批註者﹚;
  5. 《公司註冊證書》(如持有處所業權的公司屬法團者)副本;
  6. 載有新店名的商業登記證的副本一份﹙只適用於申請更改店名﹚;
  7. 申請更改面積的處所的經修訂商業登記證副本一份﹙只適用於申請更改處所的面積﹚;以及
  8. 有關處所經修訂的設計圖則一式三份,圖則上須清楚顯示新增/縮減的範圍﹙只適用於申請更改處所的面積﹚。

    沒有申請或領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簽發合格證明書的處所的酒牌申請,須提交以下文件:

  9. 遞交顯示處所建議設計圖則一式五份,包括售酒或供應酒類和提供顧客飲用酒類的地方。圖則須按照比例(不少於1:100)以十進制單位繪製;
  10. 如安裝通風系統,須遞交顯示處所的通風系統建議設計圖則一式三份,連同相關系統的證明書。圖則須按照比例(不少於1:100)以十進制單位繪製;以及
  11. 須遞交比例為1:1000(十進制單位)的位置圖一式三份,並在圖上顯示處所的位置。
會社酒牌

會社酒牌申請須由有關會社的秘書提出。會社酒牌會簽發予會社秘書或該會社指定的人士。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一份,連同下列文件交回:

  1. 如會社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的規定而成立,則須付上:
    1. 由社團事務主任發出的信件;
    2. 擬議持牌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
    3. 擬議持牌人的近照 (35mm x 40mm) 兩張;
    4. 會社規則的經核證副本三份;
    5. 有關委任會社酒牌持有人的會議紀錄副本一份;
    6. 會社的平面圖副本兩份;
    7. 會社招收會員的程序、會員申請表及會員證副本各一份。
  2. 如會社屬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而成立的有限公司,則須付上:
    1. 會社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副本三份;
    2. 會社的《公司註冊證書》經核證副本;
    3. 會社的最新周年申報表經核證副本;
    4. 董事局批准申請獲准後委任申請人任持牌人和通過會社規則的決議的經核證副本;
    5. 該會社及公司﹙如申領酒牌的會社是一間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各一份;
    6. 擬議持牌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
    7. 擬議持牌人的近照 (35mm x 40mm) 兩張;
    8. 會社規則的經核證副本三份;
    9. 會社的平面圖副本兩份;
    10. 會社招收會員的程序、會員申請表及會員證副本各一份。
  3. 如會社屬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而成立的有限公司所獨資經營的會社,則須付上:
    1. 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三份,其中一份為公司註冊處簽發的經核證副本;
    2. 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副本三份;
    3. 有限公司的最新周年申報表經核證副本;
    4. 董事局批准成立註明其名稱及地址的會社、申請獲准後委任申請人任持牌人和通過會社規則的決議的經核證副本;
    5. 該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副本一份;
    6. 該會社的分行登記證副本一份;
    7. 會社規則的經核證副本三份;
    8. 擬議持牌人的近照 (35mm x 40mm) 兩張;
    9. 擬議持牌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
    10. 會社的平面圖副本兩份;
    11. 會社招收會員的程序、會員申請表及會員證副本各一份。
處理申請
申領新酒牌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有關牌照辦事處的助理秘書(酒牌)會安排約見,以便進一步核實申請表上的資料及其他與申請有關的事宜。

所有申請會轉達警務處及民政事務總署,徵詢其意見。至於會社酒牌申請,如民政事務總署屬下的牌照事務處正處理有關會社的《合格證明書》申請,則酒牌局會把申請轉達該事務處,徵詢其意見。申請人也須自費在三份報章上,按照牌照辦事處的規定及既定格式,於非分類廣告欄的位置刊登公告,徵詢公眾的意見。 同時,酒牌局會在其網頁刊登酒牌申請的公告。

沒有申請或領有食肆牌照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簽發合格證明書的處所的酒牌申請

  • 除警務處及民政事務總署外,上述申請將會徵詢規劃署、消防處、屋宇署/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的獨立審查組/建築署等及食環署等意見。
  • 除政府物業或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物業内的處所外,申請人須向酒牌局遞交(可由專人送交或郵遞)由認可專業人士(即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條的規定註冊的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按下列適用指引所載的要求,以指定表格(FEHB 267)填寫的證明書,證明有關處所内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1. 由屋宇署署長發出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
    2. 由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的獨立審查組發出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適用於已拆售予領匯管理有限公司的物業)
  • 如裝設通風系統,處所内每人所得的戶外空氣,不得少於每小時17立方米。
  • 處理及批核該酒牌申請所需的時間會比一般酒牌申請較長。
酒牌續期和修訂申請

酒牌或會社酒牌續期申請,須在該酒牌有效期屆滿前三至四個月內,遞交有關的牌照辦事處。倘若酒牌或會社酒牌的有效期為三個月,有關的續期申請,須在該酒牌有效期屆滿前不少於兩個月內遞交。

申請人申請修訂酒牌或會社酒牌的理由,多為下列幾點 ─

  1. 更改領有酒牌處所的店號;
  2. 申請於酒牌上附加有關的批註,以便經營酒吧或舞廳等;
  3. 擴展領有酒牌處所的營業範圍;
  4. (只適用於酒店)在領有酒牌處所加入新的部分,而該新的部分沒有申請或領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署簽發的合格證明書;或
  5. 其他特別原因。

處理這兩類申請的程序與處理申領新酒牌申請的程序相若。

沒有申請或領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簽發合格證明書的處所酒牌

  • 酒牌局會就有關續期申請徵詢消防處的意見,以確實有關處所已符合所有消防規定,包括遞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 251)及年檢證書。
  • 就上述處所酒牌更改面積的修訂申請,申請書須夾附有關處所的擬議設計圖則一式四份及/或通風系統圖則一式三份一併遞交。擬議設計圖則及/或通風系統圖則須以十進單位及不少於1:100 的常用比例繪製。有關申請將會徵詢警務處、民政事務總署、規劃署、消防處、屋宇署/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的獨立審查組/建築署等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 處理及批核續期/修訂申請所需的時間會比一般酒牌申請較長。
酒牌轉讓申請

酒牌承讓人須填妥申請表,連同前述文件交回有關牌照辦事處。

處理這類申請的程序亦與處理申領新酒牌申請的程序相若。

沒有申請或領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簽發合格證明書的處所的酒牌

  • 就上述處所轉讓申請,除政府物業或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物業内的處所外,現有酒牌牌照的承讓人須連同本申請表遞交(可由專人送交或郵遞)由認可專業人士(即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條的規定註冊的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按上述新酒牌申請適用指引所載的要求,以指定表格(FEHB 267)填寫的證明書,證明有關處所内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 處理及批核轉讓申請所需的時間會比一般酒牌申請較長。
後備持牌人制度的申請程序
  • 後備持牌人制度包括審批提名後備持牌人申請及授權後備持牌人申請。
  • 被提名為後備持牌人的人士需符合「適當人選」的準則,與及並不是其他酒牌處所的持牌人/後備持牌人。
  • 在持牌人離開職務時,後備持牌人獲授權的最長期間(或期間總數)不可超過酒牌有效期日數的25%;就有效期超過一年的酒牌而言,每段期間長度不得超過90日(在牌照有效期內的任何連續12個月內,多於一段期間的總長度不得超過90日)。
  • 現行的持牌人暫離職守的機制仍然沿用。

提名後備持牌人的申請

  • 酒牌申請人/持牌人必須於遞交新酒牌/轉讓/續期申請的同時,才可遞交後備持牌人提名申請。後備持牌人提名申請表格夾附於新酒牌/會社酒牌申請表格(FEHB106/107)、酒牌/會社酒牌續期申請表格(FEHB 106A/107A),以及酒牌/會社酒牌轉讓申請表格(FEHB 106B/107B)的附件一/二。酒牌申請人/持牌人可選擇會否提名後備持牌人。獨立提交的後備持牌人提名申請將不獲處理。
  • 酒牌局就後備持牌人的提名申請諮詢警方意見。經徵詢警方的意見後,一般情況下,酒牌局秘書會於新酒牌/酒牌續期/轉讓申請批准後約八星期內考慮審批後備持牌人的提名申請。
  • 持牌人在酒牌有效期内只能提交一次提名後備持牌人的申請(酒牌轉讓申請及酒牌有效期内第一次提名申請被拒絕的情況除外)。

授權後備持牌人的申請(在持牌人突然離職下)

  • 假若持牌人突然離職,酒牌處所的持牌人/業務東主/經營者須在持牌人離職前7天申請授權已獲委任的後備持牌人接管持牌人的職務,並提交下列文件:
    1. 授權後備持牌人的申請表格(FEHB 266A);及
    2. 後備持牌人的聲明(FEHB 266B)。
    [註: 同時,該業務東主或經營者應遞交新酒牌或酒牌轉讓申請。]
  • 在後備持牌人已聲明並不是酒牌持牌人及其犯罪記錄自委任後沒有改變的前提下,酒牌局秘書會於二至四天內原則上批准其申請。此外,酒牌局秘書會就授權申請徵詢警方的意見。
  • 在收到警方的意見後,酒牌局秘書會考慮正式批核授權申請或將原則上的批准予以撤銷。獲批准的授權會在收到有關款項後生效。
持牌人暫離職守的申請程序
  • 在持牌人患病或暫時離開職守期間,若申請暫離職守的時期不超過30天,持牌人必須在開始暫離職守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遞交授權他人代為管理持牌處所的申請表格;若申請暫離職守超過30天,則須於15個工作天前遞交。持牌人需連同下列文件交回有關的酒牌辦事處辦理:
    1. 獲授權人的近照一張;
    2. 獲授權人的身分證副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3. 僱主或公司的批准告假/暫離職守文件(如申請暫離職守的日子超過10天)。
  • 在已有後備持牌人的情況下,持牌人可在開始持牌人暫離職守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遞交申請表。
  • 在持牌人離開職守期間,被授權他人代為管理持牌處所的最長期間與後備持牌人制度相同。
在酒牌中附帶的標準持牌條件
  1. 不得容許該處所內有任何擾亂秩序的事情發生。
  2. 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處所內縱飲至醉,亦不得將酒類供應給任何已飲醉的人士。
  3. 不得在該處所內舉行博彩遊戲。
  4. 持牌人必須親自管理該處所。
  5. 持牌人必須在該處所內的顯眼處展示 "禁止任何十八歲以下人士在處所內進飲酒類飲品 NO LIQUOR FOR PERSON UNDER AGE 18" 的告示。該告示上每個中文字體的大小不得少於三厘米 (高度)× 三厘米 (闊度),每個英文字體則不得少於二厘米 (高度)× 二厘米 (闊度)。
  6. 持牌人必須在處所正門展示由酒牌局所提供的持牌售酒處所告示。
  7. 持牌人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或利用該處所的任何部分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8. 持牌人不得容許娼妓或盜匪在該處所內聚集或逗留。
  9. 持牌人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處所內有醉酒、暴力、爭吵或其他不檢行為,亦不得容許壞分子在該處所內聚集或逗留。
  10. 任何酒類,如其品質的標準已在規例內有所規定者,則其名稱必須在盛器外面清楚註明。該 盛器是指盛載酒類的容器,以便直接或間接供酒予客人飲用者。
  11. 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處所內經營酒吧生意,但如獲本局另加批註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12. 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處所內跳舞,但如獲本局另批註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13. 廁所必須保持清潔完好,以供顧客使用。
  14. 除非獲得酒牌局豁免,該領有酒牌的處所必須同時持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簽發的有效食肆牌照。
在會社酒牌中附帶的標準持牌條件
  1. 不得容許該會社內有任何擾亂秩序的事情發生。
  2. 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會社內縱飲至醉,亦不得將酒類供應給任何已飲醉的人士。
  3. 持牌人必須親自管理該會社。
  4. 持牌人必須在該會社內的顯眼處展示"禁止任何十八歲以下人士在會社內進飲酒類飲品NO LIQUOR FOR PERSON UNDER AGE 18"的告示。該告示上每個中文字體的大小不得少於三厘米(高度) × 三厘米(闊度),每個英文字體則不得少於二厘米(高度) × 二厘米(闊度)。
  5. 持牌人必須在會社正門展示由酒牌局所提供的持牌售酒處所告示。
  6. 持牌人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或利用該會社的任何部分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7. 持牌人不得容許娼妓或盜匪在該會社內聚集或逗留。
  8. 持牌人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會社內有醉酒、暴力、爭吵或其他不檢行為,亦不得容許壞分子在該會社內聚集或逗留。
  9. 廁所必須保持清潔完好,以供會員使用。
  10. 除非獲得酒牌局豁免,該領有酒牌的會社必須同時持有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簽發的有效《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