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出入口

遺體出入口服務須知(六)

骨灰出入境

  • 現時,把先人骨灰運入或運出香港,均無須向香港政府申請。
  • 然而,有些國家或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火葬證明書"及"遷移骨灰許可證", 才准許骨灰從香港運往當地。如有需要,食環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可為曾於本署轄下火葬場火化的先人發出上述證明書/ 許可證。
  • 先人必須在本署轄下火葬場火化。申請人須出示火葬證明書,申請方可受理。
  • 申請人須填寫:
    • "申請火葬/ 土葬證明書"表格 (FEHB 143);及
    • "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 (FEHB 148)。
  •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環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及提供:
    • 填妥的"申請火葬證明書"表格(FEHB 143) ;
    • 填妥的“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 148);及
    • "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正本或副本。
  • 申請人到繳費處繳費及領取收據,繳費後到領證處領取"火葬證明書"及"遷移骨灰許可證"。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上述申請表格的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環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最近修訂日期: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