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個案
個案編號:01/05
性質: | 在一家現有電影院更改座位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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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及限制: | 電影院內每列座位的長度修訂為3.8米,超過《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訂明的3米限制。 | ||||||||
解決方法: | 屋宇署已於二零零五年十月發出經修訂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作業備考》)54,在指定的實際情況下,放寬有關橫排座位的3米限制。根據上述經修訂的《作業備考》54及此電影院現場情況,3.8米的長度是可以接受的。 | ||||||||
所汲取的經驗: |
上述經修訂的《作業備考》54令有關電影院的座位布局設計更具彈性。電影院的座位布局應遵從以下規定:
表A - 每排最多的座位數目
座間通道的闊度是指一個座位的背面與後一行座位最接近前一行座位的伸出部分之間的最少淨水平距離。當座位自動翻起時,座間通道的闊度應是量度一個座位的背面與後一行座位翻起時伸到最出部分之間的淨水平距離。 |
個案編號:02/05
性質: | 在一家新建的電影院加建升高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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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及限制: | 擬加建的升高平台的高度超過600毫米,因此須按照《建築物(規劃)規例》的規定,沿平台四周裝設1 100毫米高的防護欄杆。由於裝設防護欄杆會影響申請人原先的設計,所以申請人表未難以遵守有關規定。 |
解決方法: | 屋宇署建議申請人把升高平台的高度減至少於600毫米。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規定,高度少於600毫米的升高平台無需設置防護欄杆。 |
所汲取的經驗: | 如防護欄障會是一項設計限制,申請人應考慮建造高度不超過600毫米的升高平台。 |
食物環境衞生署個案
個案編號:01/06
性質: | 在電影放映期間使用化學品,以達到某些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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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申請人擬在電影放映期間使用化學品,以產生液化霧、液化雪和生物泡的效果。由於液化霧含丙二醇,會刺激眼睛,而重複接觸可能引致皮膚敏感。液化雪含三乙醇胺少於0.5%,人體可從噴霧劑中吸入該物質。 衞生署就上述公眾娛樂場所(戲院)牌照的申請提出反對,原因是短期接觸高濃度的噴霧劑會刺激眼睛、皮膚和呼吸道,而重複接觸可能引致皮膚敏感。 |
所得經驗: | 申請人應確保,在電影放映期間,為產生預期效果而使用的化學品,不得對人體構成任何損害。申請人提交牌照申請前,應徵詢有關當局的意見,以免延誤領取牌照。 |
個案編號:02/06
性質: | 戲院/劇院逃生逃徑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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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建築署就處所在逃生逃徑的安排未能符合第三類樓宇安全規定而反對牌照申請。有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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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經驗: | 申請人在提交牌照申請前,應確保處所的逃生逃徑符合建築署訂立的樓宇安全規定。 |
個案編號:01/07
性質: | 戲院作劇院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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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申請牌照的處所一度屬於持牌戲院,已停止營業多年。 本署把這宗新的公眾娛樂場所(劇院)牌照申請轉介有關部門徵詢意見。屋宇署針對第三類規定提出反對,要求申請人另行向該署提交經修訂圖則,以便該署作出事先批准。 |
所得經驗: | 申請人在提交公眾娛樂場所(劇院)牌照申請前,須按照屋宇署規定聘任認可人士核證有關處所是否適合作劇院之用。 |
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戲院及劇院除外)發牌經驗(以實例說明)
屋宇署個案
個案編號:01/07
個案性質: | 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在主題公園內豎設帳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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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申請人就豎設帳幕提交的結構評估文件不獲屋宇署接納,但帳幕的豎設工程已在地盤展開,而有關工程亦與提交的評估資料不符。申請人認為活動即將揭幕,在倉促的籌備時間下實難修改結構評估文件,以達到安全標準。 |
解決方法: | 屋宇署要求申請人委聘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就活動舉行首三天的安排定出一套應變計劃。在持有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餘下期間,申請人須把帳幕更換,代以屋宇署批准的類型。 |
所得經驗: | 申請人應預留充裕時間,為在早前申請中不獲屋宇署接納的臨時構築物,再提交結構評估文件。 |
個案編號:02/07
個案性質: | 家庭娛樂中心內的遊戲機須不時變換位置,為顧客帶來新鮮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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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家庭娛樂中心的遊戲機通常設於出口通道附近,因而阻塞通往商場的樓梯通道。 |
解決方法: | 屋宇署要求申請人在布局平面圖上劃出遊戲機區的位置,並容許在不影響出口通道的情況下,調換遊戲機的位置。 |
所得經驗: | 申請人應考慮在持牌經營場所內劃定遊戲機專區,以期妥善編排遊戲機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