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酒牌處所持牌人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規例),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指示於2020年4月3日下午6時起的14日期間內:

  1. 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有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該處所必須關閉。
  2. 如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的餐飲業務處所,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該範圍必須關閉。

對罔顧公眾安全和環境衞生,包括該《規例》的違例人士,執法人員會採取執法行動。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