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防疫抗疫基金下設有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現正接受合資格的食物業持牌人申請一次性資助。合資格並營運中的普通食肆、水上食肆、小食食肆及工廠食堂的持牌人可按其持牌處所已批核的總面積獲一次性資助,資助額列於下表。有關資助會透過兩筆付款預先分發,主要用作支援在其申請獲批後的六個月內支付其員工的薪酬:
持牌處所面積 (按牌照上訂明的樓面面積) |
資助金額 (港幣) (以兩筆等額付款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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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100平方米 | 250,000元 |
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 | 500,000元 |
200平方米以上至400平方米 | 900,000元 |
400平方米以上至700平方米 | 1,650,000元 |
700平方米以上 | 2,200,000元 |
每間根據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發出的指示須關閉整個持牌處所範圍以經營夜總會的合資格餐飲處所,可額外獲發港幣50,000元的一次性資助。
接受申請日期及申請辦法如下︰
申請期: |
2020年5月5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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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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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在2020年2月29日當天,持有食環署發出的有效食物業牌照(正式或暫准牌照),而該牌照屬防疫抗疫基金—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申請表格(申請表格)第II部第(3)項所列的四類牌照之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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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遞交資助申請當天以及在資助申請獲批核當天,有關持牌食物業處所須仍然營運及持有有效的相關牌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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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從遞交申請至獲批當天的期間,有關持牌食物業處所的食物業牌照並沒有牌照轉讓、自願交還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請在處理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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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食物業牌照(正式或暫准牌照)由資助申請獲批核當天起至2020年10月底的整段期間內必須維持有效。若相關牌照在2020年10月底前已告無效,食環署會考慮向申請人追討任何已批出的資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關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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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以下條件的特殊情況下,未能在2020年2月29日持有有效的食物業牌照的申請人亦可申請資助:
- 在2020年2月29日或以前已遞交牌照轉讓申請,而該牌照屬申請表格第II部第(3)項所列的4類指定食物業牌照之一 –
- 牌照轉讓申請在2020年2月29日後獲批核而申請人是認可的牌照承讓人;及
- 食環署沒有根據本資助計劃就獲轉讓的食物業牌照向原先持牌人發放相關資助助;及
- 申請人符合以上第1(b)項、1(c)項及1(d)項的申請條件規定。
- 申請人就同一處所持有的暫准牌照有效期已屆滿(不論牌照的屆滿日期) –
- 申請人在資助申請截止日期(即2020年6月5日)前獲簽發正式牌照;及
- 申請人符合以上第1(b)項、1(c)項及1(d)項的申請條件規定。
- 在2020年2月29日或以前已遞交牌照轉讓申請,而該牌照屬申請表格第II部第(3)項所列的4類指定食物業牌照之一 –
- 就申請須關閉夜總會的額外港幣50,000元的一次性資助,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申請人須在指示生效期內的任何期間持有由食環署發出的有效食物業牌照,而該牌照屬申請表格第II部第(3)項所列的食物業牌照之一;及
- 在申請獲批核當天,申請人仍持有有效的相關食物業牌照;及
- 整個合資格的持牌處所已根據指示,在指示生效期間關閉;及
- 須於申請表格第VI部第(1)項所定的期間內遞交申請。
- 經營夜總會業務的申請人可選擇申請是項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及因關閉夜總會業務的額外一次性資助或只申請因關閉夜總會業務的額外一次性資助。
申請辦法
- 索取申請表格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接受申請期內於食環署網頁(www.fehd.gov.hk)作網上申請,亦可在網頁下載申請表格,或在辦公時間內親臨以下食環署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
- 填寫及遞交表格須知
填寫申請表格前應詳閱申請表格中的內容、申請條件及須知。
- 填寫及遞交表格須知
- 遞交表格
- 填妥申請表格後,申請人可於接受申請期內經以下方式遞交 -
- 可開啟以下的電子表格並填寫全部所需資料並遞交申請;
- 郵寄申請表至該持牌處所所屬的食環署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以及
- 親身遞交申請表至該持牌處所所屬的食環署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
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的開放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六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衆假期休息
- 申請人只限就每一持牌處所遞交一份申請表,申請表格內提供的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性質。重複遞交的申請將不獲處理。如申請人沒有使用指定表格、逾期遞交申請、或提供的申請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其申請將不會被接受。
- 所有申請表格必須在2020年6月5日下午5時正前遞交。若以郵遞方式申請,將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遞交的申請一概不獲處理。
- 填妥申請表格後,申請人可於接受申請期內經以下方式遞交 -
處理申請
- 食環署一般會在接獲申請後向申請人發出確認申請通知。無論以郵寄、親身或網上遞交申請,食環署在接獲申請後,都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表內填寫或輸入的流動電話號碼以短訊發出確認申請通知及申請編號。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本地流動電話號碼,將不會接獲確認申請通知及其申請編號。
- 食環署會按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處理及審批申請。
發放資助的條款
- 就申請表格第II部第 (5) 項所指明的持牌處所,於2020年5月至10月期間沒有裁員,而且在這段期間每個月份有不少於八成資助額是用於支付該處所員工的薪金。
- 就經執業會計師發出在2020年5月至10月期間在上述持牌處所工作的員工薪金總額及受薪員工總人數證明書,申請人須在每個月份的下一個曆月第22日或之前提交。該證明書須以食環署訂明格式的pdf檔案以電子方式遞交到食環署為上述持牌處所而設的專屬網上賬戶。在發放第二筆資助前,申請人須在8月份向食環署提交由申請人簽署的通知書,確認申請人已按時提交2020年5月、6月及7月的經執業會計師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在該等月份內沒有裁員以及有不少於八成的資助額是用於支付上述處所員工的薪金。
- 若申請人就上述持牌處所在「保就業」資助計劃下提交了申請,必須撤銷是項申請。
發放資助
- 經批核後,合資格的持牌人可就其營運的普通食肆、水上食肆、小食食肆及工廠食堂獲批核的總面積,按下按牌照上訂明的樓面面積,分兩次獲發等額的資助,主要用作支援申請人在申請獲批後的六個月內支付其員工的薪酬。
- 資助的款項會分兩次以劃線支票發放予持牌人,並寄往食環署記錄的持牌處所地址。申請一經批核,目標是首筆資助款額預計可在接獲個別申請後約兩至三星期內發放。在申請人在8月份提交通知書後,並經確定申請人繼續符合第V部的申請條件,及確認申請人已遵辦第III部的發放資助條款及其他任何相關條件後,目標也是次筆資助款額預計可在接獲個別通知後約兩至三星期內發放。
- 就每間經營夜總會的合資格持牌處所可就按照指示關閉整個持牌處所範圍額外獲發港幣50,000元的一次性資助,目標也是預計可在接獲個別申請後約兩至三星期內發放。
其他須注意事項
- 食環署只會就每一個牌照發放一次資助(若申請人的正式牌照其後獲簽發以取代暫准牌照,兩個牌照均會被視作同一牌照處理)。
- 如申請人提供任何失實資料、作出任何虛假聲明或違反第599F章或其下發出的任何指示,政府保留權利採取適切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拒絕或不批准資助申請、撤銷已獲批准的申請,以及追討任何已批出的資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關開支。
- 申請資助的持牌人在獲發每筆資助後,如有關食物業牌照在2020年10月31日本資助計劃完結前失效、被轉讓、自願交還或取消等,食環署會考慮向申請人追討任何已發放的資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關開支。
- 食環署可公開已申請或獲批的是項資助的持牌食物業處所地址、商業登記證號碼及牌照號碼,供公眾查閱;亦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處理「保就業」計劃的服務機構,以便其就申請人有否就所有或部分員工同時在「保就業」資助計劃及本資助計劃下作出申請進行核查及執管工作。
- 政府保留權利,如申請人就第II部第(5) 項所指明的處所,在2020年5月至10月期間內的每一個月份有裁員或有少於八成的資助額用於支付員工薪金、或就所有或部分員工同時在「保就業」資助計劃及本資助計劃下作出申請,政府可採取適切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撤銷已獲批准的申請,和追討任何已批出的資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關開支。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規定,任何人士在與政府人員履行公職有關的情況下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
申請人可能需要出席會面和提交資料,證明會繼續經營有關的食物業務。 - 索取或遞交申請表格,均無須繳付任何費用。
- 食環署並無委託任何機構/人士代為接收/處理有關申請,或就辦理有關申請提供協助。
- 經執業會計師發出的證明書內所載事項及資料,以及為申請資助而提交的各項有關文件須視乎情況接受食環署或政府授權人士的進一步驗證、審查及核實。
- 如申請人只就持牌食物業處所關閉經營夜總會業務申請港幣50,000元的一次性資助,將不會獲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發放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