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第四輪「防疫抗疫基金」下設有美食廣場資助計劃,現正接受有關計劃的申請。在符合下文申請條件第1(b)項定義的商場內的美食廣場營運的合資格食物製造廠的持牌人,可按其持牌處所獲批核的總樓面面積獲發一次性的資助,資助額列於下表:

持牌處所面積
(按牌照上訂明的樓面面積)
資助金額 (港幣)
不超過20平方米 20,000元
2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 50,000元
60平方米以上 100,000元

接受申請日期及申請辦法如下︰

申請期:

2021年3月1日(星期一)上午九時 至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下午五時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人須在2020年12月8日或以前持有食環署發出的有效食物製造廠牌照(正式或暫准牌照);及
    2. 有關的持牌食物製造廠須位於美食廣場內。為本計劃目的而制定的定義,美食廣場是指商場內設有多於一間持牌食物製造廠及毗連有由商場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以非專用形式提供並設有檯及櫈予訪客使用的座位區,而該座位區可供有關持牌食物製造廠的顧客使用;及
    3. 於遞交資助申請當天以及在資助申請獲批核當天,有關的持牌食物製造廠牌照仍屬有效,而相關的食物業業務仍在營運;及
    4. 在從遞交申請至獲批當天的期間,有關的持牌食物業處所並沒有食物業牌照轉讓、自願交還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請在處理中;及
    5. 於資助申請獲審批當天,其上述(a)項的牌照仍然有效(如申請人持有的是暫准牌照,而於遞交資助申請當天,該牌照的有效期少於一個月,則須於該暫准牌照屆滿前或資助申請截止日期前取得正式牌照);及
    6. 在遞交申請至獲發資助期間,須沒有針對持牌人的破產或清盤程序/訴訟程序/命令。
  2. 在符合以下條件的特殊情況下,未能在2020年12月8日持有有效食物製造廠牌照的申請人亦可申請資助︰
    1. 在2020年12月8日或以前已遞交食物製造廠牌照轉讓申請-
      1. 牌照轉讓申請在2020年12月8日後獲批核,而申請人是認可的牌照承讓人;及
      2. 食環署沒有根據本資助計劃就獲轉讓的牌照向原先持牌人發放資助;及
      3. 申請人符合上文第(1)(b)項、(1)(c)項、(1)(d)項、(1)(e)項及(1)(f)項的申請條件。
    2. 申請人就同一處所持有的暫准牌照已屆滿(不論牌照的屆滿日期)-
      1. 申請人在資助申請截止日期(即2021年3月31日)前獲簽發正式牌照;及
      2. 申請人符合上文第(1)(b)項、(1)(c)項、(1)(d)項、(1)(e)項及(1)(f)項的申請條件。

申請辦法

處理申請

發放資助

其他須注意事項

查詢

如對申請有任何疑問,可致電美食廣場資助計劃熱線2867 5153 或 2958 0694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