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地方售賣貨品作籌款用途,須向本署申領臨時小販(籌款活動)牌照 (臨時小販牌照)。然而,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如已獲社會福利署簽發公開籌款許可證以進行街頭賣物籌款活動,則可獲本署考慮豁免領取臨時小販牌照,社會福利署會轉介有關個案與本署處理豁免領取臨時小販牌照所需的事項。與商業或牟利用途有關的籌款活動申請,本署一概不會考慮。故此,本署只接受以下團體的申請:
-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稅務局確認免稅地位的機構;
- 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登記的非慈善團體[例如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公司;
- 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社團;或
-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註冊的職工會。
申請書可於本署網頁(http://www.fehd.gov.hk/tc_chi/forms/fehb71.html)下載。
獲發臨時小販牌照於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活動資料,將上載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政府已公布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下稱《良好實務指引》)以供慈善機構自願採用和公眾人士參考。該《良好實務指引》旨在提高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公眾問責性。內容涵蓋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和財務責任等方面的良好安排,可讓公眾人士透過該指引評估慈善機構的籌款活動。
政府現鼓勵各慈善機構自願採用此《良好實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