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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胎(定義為「非活產嬰兒」註以外的流產胎)的處理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現有兩個流產胎安放設施: –
流產胎安放設施 | 地址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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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石永愛園 | 新界粉嶺和合石(近橋頭路靈灰安置所第五期) | 2696 4031 |
哥連臣角永愛園 | 香港柴灣歌連臣角道9號哥連臣角靈灰安置所近第五及六座 | 2570 4318 |
鑑於和合石永愛園內所有流產胎安放位現時已全部用罄,本署由今日起只接受哥連臣角永愛園的流產胎安放服務申請。
申請資格
申請在「永愛園」安放流產胎,其父及/或母須為香港居民,並持有由本地醫生或醫院或註冊醫療機構簽發的「流產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辦法
申請人須帶備的文件:
- 由本地醫生或醫院或註冊醫療機構簽發的「流產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正本及副本一份;以及
- 流產胎母親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只適用於申請人並非流產胎母親)。
申請人可將已填妥的申請表格(FEHB 282),連同上述文件的副本於辦公時間內親自前往食環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申請手續。
如以郵遞/傳真/電子表格/電郵 (cc@fehd.gov.hk) 等方式遞交申請,只須提交上述文件副本。在安放當日,申請人必須帶同上述文件正本交予食環署職員核對,否則食環署可就申請人已提交的文件副本轉交簽發醫生或醫院或註冊醫療機構核實其真確性。食環署在得到文件核實結果前,保留拒絕提供服務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食環署可於收到已填妥申請表格及所須證明文件日期起計五個工作天內批核。這項安放服務的費用全免。
查詢申請狀況
申請人若選擇以電話短訊形式接收通知,在申請獲食環署批准後,便可透過以下連結查閱有關批准信。
查詢流產胎安放服務申請狀況 (只供以電話短訊接收通知人士使用)
安放流產胎
在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須聯絡有關醫院/註冊醫療機構,自行安排在已批准的安放日期當日從持有流產胎當局/人士領取流產胎並隨即帶到食環署安放設施進行安放。申請人須於安放流產胎日期前不少於兩個工作天向食環署職員作出預約。流產胎安放位置均由食環署所編配,申請人須自行聘請其服務提供者挖掘所編配的流產胎安放位置(深度為500毫米),並於安放流產胎後以泥土填滿安放位置至地面。為達致可生物分解的目的,安放流產胎的容器必須以紙或卡紙製造,除由有關醫院/註冊醫療機構提供外,申請人也可自行準備。可容許放置在安放位置內的容器之長度、闊度及高度分別不得多於360毫米、240毫米及180毫米。申請人不可在容器內或在獲編配的安放位置內放置任何非自然分解的物品。在任何情況下,申請人均不可領回已安放於安放設施內的流產胎(連同容器及其他物品) 。食環署在流產胎回歸自然後可重用相關安放位置,並無須向申請人作另行通知。
為衞生地處理流產胎,申請人有責任安排領取流產胎及安放於同日進行。
此外,申請人也可同時申請為流產胎於安放設施內安裝紀念牌匾,紀念牌匾位置由食環署編配,不設收費,但申請人須聘請食環署的登記承辦商負責安裝紀念牌匾(如有需要)。
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資料
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地址 : | 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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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一號J (香港墳場側) |
九龍紅磡暢行道六號地下高層 |
電話 : 2570 4318 |
電話 : 2365 5321 |
傳真 : 2591 1879 |
傳真 : 2176 4963 |
註:「非活產嬰兒」定義為獲發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表格13所指的嬰兒非活產證明書的流產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