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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產胎(定義為「非活產嬰兒」註以外的流產胎)私人火化服務
申請流產胎火化及撒灰於專用花園的服務費用全免。申請人可選擇:
- 流產胎火化及將骨灰(如有)撒放於流產胎火化設施旁邊的專用花園;或
- 流產胎火化及自行保留骨灰(如有)。
請注意:大部份流產胎於火化後可能不會遺留骨灰。
流產胎(定義為「非活產嬰兒」註以外的流產胎)的火化設施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現有一個流產胎火化設施:–
流產胎火化設施 | 地址 | 電話 |
---|---|---|
葵涌永愛堂 | 新界葵涌永孝街11-13號葵涌火葬場永愛堂 | 2614 4390 |
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準則的流產胎,均可申請在食環署轄下的流產胎火化設施進行火化:
- 流產胎的父及/或母為香港居民;及
- 持有由本地醫生或醫院或註冊醫療機構簽發的「流產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辦法
在火化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申請人必須攜帶以下文件親自前往食環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遞交申請及辦理申請手續:
-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 (FEHB326);
- 由本地醫生或醫院或註冊醫療機構簽發的「流產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一份;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及
- 流產胎母親的香港身份證副本一份(只適用於申請人並非流產胎母親)。
申請人如以郵遞/傳真/電子表格/電郵 (cc@fehd.gov.hk) 等方式遞交申請,只須提交上述文件副本。在火化當日,申請人必須帶同上述文件正本交予食環署職員核對,否則食環署可就申請人已提交的文件副本轉交簽發醫生或醫院或註冊醫療機構核實其真確性。食環署在得到文件核實結果前,保留拒絕提供服務的權利。申請表格可從食環署網頁 (https://www.fehd.gov.hk) 下載。
一般情況下,食環署可於收到已填妥申請表格及所須證明文件日期起計三個工作天內批核。申請流產胎火化及撒灰於專用花園的的服務費用全免。
查詢申請狀況
申請人若選擇以電話短訊接收通知,在申請獲食環署批准後,便可透過以下連結查閱有關批准信。
查詢流產胎火化服務申請狀況 (只供以電話短訊接收通知人士使用)
火化流產胎注意事項
- 大部分流產胎於火化後可能不會產生骨灰。
- 為衞生地處理流產胎,申請人有責任安排領取流產胎及火化於同日進行。在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應聯絡有關醫院/醫療機構,自行安排在已批准的火化日期當日從持有流產胎當局/人士領取流產胎並隨即帶到食環署流產胎火化設施進行火化。
- 放置流產胎的容器必須以紙或卡紙製造,申請人須自行準備及提供。容器之長度、闊度及高度分別不得多於300毫米、240毫米及240毫米。若容器的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的規定,食環署將會取消相關流產胎火化服務的批核。
- 申請人須於預定的火化時段前15分鐘到達葵涌流產胎火化設施登記。
- 每個申請的火化時預段約為兩小時,當中包括一小時的火化時段。申請人可在登記後在多用途室進行半小時的悼念活動,然後進行一小時火化。
- 流產胎火化後如有骨灰遺留,申請人可選擇 –
- 自行撒灰在設施內的專用花園;
- 由申請人自行保留; 或
- 交由食環署以體統方式處置。
- 若申請人未能在火化當日將流產胎帶到流產胎火化設施進行火化,請盡快致電葵涌火葬場辦事處(電話:2614 4390)再作安排,否則有關批准將會被「視作無效」,食環署也不會另行通知。
- 申請表格內所填報的流產胎姓名(如有)及其母親姓名必須與有關的證明文件相符。
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資料
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地址 : | 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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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一號J (香港墳場側) | 九龍紅磡暢行道六號地下高層 |
電話: 2570 4318 | 電話: 2365 5321 |
傳真: 2591 1879 | 傳真:2176 4963 |
註:「非活產嬰兒」定義為獲發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表格13所指的嬰兒非活產證明書的流產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