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任何人士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該條例第52條亦規定,任何人士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有所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另外,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衞生,現時持牌食物業處所如提供外賣及餐飲配送服務(包括網上銷售食物),必須遵守有關持牌條件,包括有關食物容器、食物存放和運送溫度的規定。
基於電子商貿近年漸趨普及,透過互聯網、流動應用程式或社交媒體進行的食品交易,以及食物投訴/事故亦隨之增加。市民關注到持牌食物業處所、網上送餐平台及送餐員在運作方面的衞生問題。有見及此,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制訂《餐飲外賣及配送服務實務指南》(“《指南》”)訂明處理即食餐飲的基本衞生和食物安全指引,供所有相關業務經營者(包括食物業處所、網上食物平台、外送服務承辦商、送餐員)在提供送餐服務時自願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