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牌照
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7(2)条的规定,酒牌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批出或续批酒牌:
- 申请人是持有酒牌的适当人选;
- 就与申请有关的处所而言,考虑到―
- 处所的位置及结构;以及
- 处所内的消防安全和卫生情况,
- 在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批出该牌照并不违反公众利益。
一般而言,酒牌局会考虑酒牌的申请,处所须先领得普通食肆/小食食肆/水上食肆牌照 (不论属全年牌照或暂准牌照),或可能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签发这些正式或暂准牌照。如属后者,有关酒牌会在处所领取正式食肆牌照或暂准食肆牌照后方会签发。
至于会社酒牌申请,有关处所须先领得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376章)规定签发的《合格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酒牌局方会签发会社酒牌。
除上述处所外,酒牌局亦会考虑没有申领或未获发食肆牌照或会社合格证明书的处所的酒牌申请,除谘询香港警务处及民政事务总署外,酒牌局亦会谘询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规划署、屋宇署/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的独立审查组/建筑署、消防处或食物环境卫生署,就有关处所的位置、结构、消防安全和卫生情况提供意见,处理有关酒牌申请的时间会较长。
牌照续期
在现行政策下,酒牌处所须在提交紧接续期申请之前具有最少连续两年良好记录,才有机会获得酒牌局批准续期两年。
"记录良好"的酒牌处所须符合以下准则:
- 在紧接有关持牌处所申请续牌前最少连续两年,牌照登记册都没有记录任何有关该处所或其持牌人而且证明属实的投诉/对该处所或其持牌人采取的执法行动;
- 该处所在上次获批牌照或续牌时,获发最少一年期牌照;以及
- 酒牌局没有收到市民就该处所的续牌申请提出反对或负面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