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食物的安全處理
4.1 食物來源
食物業處所應向認可來源(或規管當局認可的來源)訂購食物和食物配料。
認可來源例如:
- 持牌食物業處所製造的本地食物
下列食物必須由持牌的食物業處所或其他認可來源供應:
- 燒味和鹵味;
- 烘製麵包餅食;
- 冰凍甜點及奶類;
- 壽司、刺身及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肉類;以及
- 肉類及肉類製品。
- 在香港出售的進口食品
下列食物必須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認可的來源進口:
- 進口肉類、野味、家禽及蛋類;以及
- 進口奶類及冰凍甜點。
4.2 接收食物
業界人士接收食物時必須檢查食物,確保:
- 已採取適當方法,使食物不受污染;
-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保存在:
- 攝氏4度或以下;或
- 攝氏60度以上;
-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如在接收時需要冷藏,仍處於冷藏的狀態;以及
- 如屬預先包裝食物,接收食物當日與"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所標示的日期之間,還有足夠時間,以防存貨超逾食用時限。
4.3 貯存食物
- 原材料送抵食物業處所後,須盡快貯存在清潔及空氣流通的地方。
- 原材料須存放在能防止腐壞、不受污染或損毀的環境。
-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
- 須貯存在攝氏4度或以下,或攝氏60度以上;以及
- 需要冷藏貯存的食物必須處於冷藏的狀態(最好貯存在攝氏零下18度或以下)。
4.4 處理食物
4.4.1 解凍食物
- 如解凍及烹煮程序分開進行,須以下列方法解凍食物:
- 把食物放在溫度保持在攝氏0-4度的雪櫃或解凍櫃;
- 放在流動的凍自來水中;或
- 利用微波爐。
- 除非立即處理,否則已解凍的食物應存放在溫度保持在攝氏4度或以下的地方,直至取用處理。用微波爐解凍的食物須立即烹煮。
4.4.2 烹煮食物
- 烹煮食物所需的時間和溫度,須足以把食物中的病原體數量減少至可接受水平。
- 烹煮生肉(例如家禽、豬肉、免治碎肉)時,肉的中心部分須在攝氏75度烹煮至少30秒,或以其他有效的時間與溫度組合來烹煮(例如在攝氏65度烹煮10分鐘或攝氏70度烹煮2分鐘)。
4.4.3 熱存食物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經過配製和烹煮後,如供熱食,食物溫度應保持在攝氏60度以上。
4.4.4 冷卻已煮熟的食物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經煮熟後,如在供食用前須冷凍貯存,應採用下列冷卻方法:
- 先在2小時或更短時間內,把食物的溫度從攝氏60度降至攝氏20度;以及
- 在其後4小時或更短時間內,把食物的溫度從攝氏20度降至攝氏4度。
4.4.5 翻熱食物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如已煮熟及冷卻,如需翻熱,應盡快煮熱至攝氏75度或以上。翻熱所需的時間通常不應超過2小時。已翻熱的食物不應再行冷卻及重新翻熱。
4.4.6 防止食物受污染
業界人士在處理食物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食物受污染,例如食物處理人員應避免用手直接接觸即食食物無遮蓋的部分;未煮或未經處理的食物須與即食食物分開存放;會與食物接觸的表面須保持清潔,如有需要,應在使用前和使用後消毒,以及冷凍貯存即食食物時,須放在未煮的肉類和魚類產品上面。
4.5 陳列及端送食物
業界人士須採取下列措施,以防陳列的食物受到污染:
- 確保預先包裝食物的包裝完整無缺,以及蓋好沒有包裝的即食食物;
- 陳列沒有包裝的即食食物供顧客自取時,須為每類食物提供個別及合適的調配用具,防止食物交叉污染;以及
- 陳列有潛在危害的食物時,須把食物放在攝氏4度或以下,或攝氏60度以上的環境。
4.6 利用時間來控制食物安全
有潛在危害的即食食物,可在攝氏4度至60度環境下陳列或等候以待食用,但不得超過4小時,否則便須棄掉。
4.7 包裝食物
- 包裝用料及設計必須能夠充份保護食物,減低食物受到污染及損壞的機會。
- 包裝工序必須在合乎衞生的情況下進行,以免食物受污染。
4.8 運送食物
- 在運送期間採取適當方法避免食物受污染。
- 運送有潛在危害的食物時:
- 必須保存食物在攝氏4度或以下或攝氏60度以上的溫度範圍;
- 必須確保應該冷藏運送的食物,在運送期間保持冷藏狀態;以及
- 最好使用裝有冷凍設備的車輛,運送須冷凍的有潛在危害的食物。
4.9 棄置食物
如發現或懷疑食物不可安全食用或不適宜食用(例如食物是等待回收或已經回收、在不適當的溫度貯存過久、已受污染或損壞),便應立即把食物退回供應商或加以識別,分開擺放及盡速棄置,切勿供人食用。
4.10 使用煎炸油
業界應遵循以下有關使用煎炸油的建議:
- 油炸前
- 盡量減少食物表面的水分;以及
- 適當使用炸粉或炸漿。
- 油炸時
- 控制油溫在150-180℃之間。
- 油炸後
- 撈起煎炸油中的殘渣;
- 閒置時調低油溫至120-130℃之間;
- 食物盡量在油炸後才調味;
- 關掉電源後蓋上炸爐;
- 定時清潔炸爐;以及
- 如油量過少,可適量添加新鮮油,但非作稀釋或延緩煎炸油變質之用。
- 換油
煎炸油如出現以下任何一個情況:
- 顏色或氣味異常:
- 開始冒煙;
- 出現泡沫。
第三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