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衞生守則

食物衞生守則 (摘要版)
第一章 引言 回到最上
第六章 其他 回到最上
6.1 經批准的設計
  6.1.1 更改經批准的設計圖則
6.2 擴展營業範圍及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6.2.1 擴展營業範圍
  6.2.2 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6.3 飼養活海魚及/或介貝類水產動物的海水水質
  6.3.1 水質管制
  6.3.2 魚缸水的過濾及消毒設施
6.4 禁止食物業處所內有動物
6.5 供顧客使用的餐巾
6.6 預防禽流感傳播
6.7 在售賣活家禽的新鮮糧食店或街市攤檔售賣內地進口冰鮮雞
6.8 售賣進口冰鮮肉類
6.9 燒味鹵味陳列櫃的保養
  6.9.1 玻璃間板
  6.9.2 貯存或出售燒味和鹵味的營業裝置
  6.9.3 獲准在燒味及鹵味店售賣的其他食物
  6.9.4 獲准在燒味及鹵味店貯存鮮肉
6.10 持牌人須展示牌照及告示
6.11 備存視察記錄
6.12 自行檢查清單
6.13 在餐牌上就高風險食物向消費者作出食用忠告
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