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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個人健康與衞生及員工培訓

5.1 個人健康與疾病

  1. 食物處理人員如患有或懷疑受到傳染病感染或出現病徵,例如腹瀉、嘔吐、發燒、咽喉痛或腹痛,必須立即停止處理食物。
  2. 食物處理人員身體外露部分如有切割傷口或損傷,須以防水手套或膠布徹底保護,否則不得處理食物或接觸會與食物接觸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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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個人衞生

食物處理人員應保持身體各部分及衣服清潔。

  1. 頭髮

    食物處理人員不宜留長頭髮。處理食物時,員工應戴上清潔的工作帽或髮網。

  2. 飾物和香水

    食物處理人員在處理食物前,應脫下手錶、戒指和其他飾物;並且避免化濃妝、使用濃烈的香水或鬚後水。

  3. 衣服和私人物品
    1. 食物處理人員只應穿着清潔的淺色外衣或工作服,並盡量戴口罩及即棄手套。
    2. 不得把手袋、鞋襪、雨傘和骯髒衣服等私人物品存放或留在配製食物的地方;應把這些物品放在遠離處理食物地方的貯物櫃或衣帽間內。
  4. 雙手
    1. 食物處理人員應經常保持雙手清潔,尤其是在從事可能污染雙手的活動後,亦不應留長指甲及塗指甲油。
    2. 員工應經常洗手,使用梘液及充足的水,在洗手盆徹底洗淨雙手並以清潔的抹手紙、抹手布機供應的卷軸式抹手布或電動乾手機,把雙手弄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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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個人習慣

在配製食物的地方,食物處理人員不應做出或會污染食物的行為,例如吸煙、吐痰、打噴嚏、咳嗽,坐卧或站在會與食物接觸的設備的表面;觸摸頭髮、鼻子、眼睛、耳朵或身體其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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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食物處理人員的培訓

  1. 食物業處所的管理層應不斷為僱員舉辦內部課程,或安排僱員參加由食物環境衞生署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的課程,以加強他們在食物安全方面的培訓。
  2. 每個食物業處所應由一名已完成認可食物衞生課程的人員監管。該名人員須把其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存放在食物業處所,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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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